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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社会保险方面的一个纠纷,请您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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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红尘HR笑
时间:
2011-4-1 10:22
标题:
关于社会保险方面的一个纠纷,请您支招
现公司水电工A原是国有企业职工,在原企业内上缴有社会保险,2005年,A所在单位改制,A失去原来工作并应聘到本公司做水电工,转正后公司曾多次要求其将社会保险关系及档案转移到公司户头上,A都以原来公司愿意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保管档案为由拒绝转移到公司户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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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刚过,因为A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A所在部门主管通知他准备办理离职手续,A接到通知后不久就到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了离职手续并到财务部门结清所有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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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离职第二天就把本公司告到地方劳动局,认为其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要求公司对其履行2W元的经济赔偿并针对此事对其作出书面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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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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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到本公司工作社会保险关系一定要转到本公司社保户头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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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A不愿意转过来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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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通知其办理离职手续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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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针对材料中的情况,公司是否应该对其进行赔偿?如果赔偿,应该怎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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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该怎么杜绝在以后的工作中再出现类似的情况,制度建设方面需要怎么改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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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R剑客
时间:
2011-4-1 11:26
1.那是必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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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愿意转过来就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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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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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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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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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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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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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应当为其补缴社保,但该员工已经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应该是不可以再补缴,建议双方尽量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就等待仲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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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录用员工一定要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如果本人不同意缴纳只能不予录用,签署放弃参保承诺书是不合法的。
本帖最后由 HR剑客 于 2011-4-1 11:2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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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那天的风
时间:
2011-4-1 12:28
1、不一定。你们公司可以委托代理公司进行社保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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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能不录用尽量不要录用,实在不行的话,跟员工原来的公司进行沟通,让其进行退保,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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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法。办理退休手续时帮助员工在社保局办理好相关的手续,别让一个为你们公司工作到退休的人还天天的往社保局跑,毕竟你对社保相关流程的了解肯定比他要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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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这个不太清楚,个人认为要赔偿也是赔偿给员工原来的公司,毕竟这名员工的社保一直有缴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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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入职手续那加强管理吧。出现特殊情况时及时寻找解决方案,别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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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achel-mq
时间:
2011-4-1 12:32
支持HR剑客的,本人也是那意思,呵呵
作者:
tracydhl
时间:
2011-4-1 12:45
补充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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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无形中就是他们之间还存在劳动关系。要不人家为什么要给他缴纳呢。所以现公司就不应该录用未与前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否则,风险太大。如果前单位告现单位,还要赔付一笔巨额。
作者:
游泳小鱼
时间:
2011-4-1 12:51
又是个交纳保险案例,还是要依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进行处理。结合地方法规及企业制度方面进行。个人认为,在公司不可避免的需要招录此员工时,签订放弃承诺书还是很有必要的一项行为。在仲裁时可以判别责任归属方,对企业的仲裁赔偿时也会相对有优势。
作者:
alonesock
时间:
2011-4-1 12:52
学习。同意楼上说的!
作者:
佟琳
时间:
2011-4-1 12:56
回复
2楼
HR剑客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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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员工在户口所在地工作,同时在当地也购买了社保,只是只是人事关系在公司总部深圳,那还一定要在深圳为其购买社保吗,员工本人也同意以补贴的形式给到员工,不需要公司为其购买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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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红尘HR笑
时间:
2011-4-1 14:03
谢谢各位大虾的指导,期待更多的GGJJ发表建议,
作者:
HR剑客
时间:
2011-4-1 14:11
这样也不行,社保一定是跟着人走的,国家未来还会向全国统一的趋势发展。
作者:
管水
时间:
2011-4-1 14:50
1、不一定。由于社会保险帐户的唯一性,如果员工在其他地方有交社会保险,则不一定要在本公司缴纳社会保险,但在入职时,应由员工做出承诺并出具在外地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作者:
芒果吃饭
时间:
2011-4-1 16:07
1、 员工到公司上班,社保关系就该转到公司户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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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果员工拒绝,则应让员工出示在其他地方缴纳社保的证据,并由公司承担应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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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如果按照A的说法:原来公司愿意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要求的,则公司通知其办理离职手续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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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员工在其他公司缴纳了社会保险,公司没有承担应缴纳的部分吗?如果没有,个人认为可以将应缴纳部分补给他,当然,这得看贵公司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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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见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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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j_emmet
时间:
2011-4-1 16:13
学习学习
作者:
cowboykiki
时间:
2011-4-6 20:16
没办法,用人单位还是要承担责任的,因为用人单位未尽代扣代缴义务。
作者:
tanjianmei
时间:
2011-4-7 15:56
论坛中好像有一个类似的案例,公司应该请这个员工到原单位开具证明,证明他们为此员工缴纳社保,并让此员工写申请不要本单位缴纳社保,不愿将社保关系转移,责任自负。我觉得公司没有什么不合法的地方,如果公司没有相关书面证明,可能很难胜诉
作者:
红尘HR笑
时间:
2011-4-7 17:27
回复
15楼
tanjianmei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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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查过劳动合同法及实施细则,好像出具证明也不行,咨询劳动局得到的结果这样的员工必须辞退,不予录用,呵呵,崩溃了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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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vinnashu
时间:
2011-4-9 22:13
1.你们人力部原先在通知这个办理保险转户时有没有证据,有准备下,如果庭审举证可以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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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去社保局或其他办法,调出这个员工的原单位到底有没有给这个员工在一直缴纳保险,如果在交,这个人是属于协保,你们公司可以不用给他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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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查出这个员工在原单位没有缴纳保险,与他协商补交,庭审的法官不是很难说话的,我就代理公司出过几次庭审,法官也会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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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我的分析
作者:
ymmper
时间:
2011-4-28 21:41
嗯嗯,同意楼上的说法
作者:
magicm
时间:
2011-5-9 10:27
按协保人员处理呢
作者:
淡烟疏雨
时间:
2011-5-10 17:01
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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