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 | 提出方 | 情形 | 补偿金 | 法条 |
个人辞职 | 个人提出 | 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 企业不支付 | 第三十七条 |
个人提出 | 试用期内,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 企业不支付 | 第三十七条 | |
合同期满 | 个人提出 | 企业提供条件不降低或提高 | 企业不支付 | 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个人提出 | 企业提供条件降低 | 企业支付一倍经济补偿金(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到2011年6月30日前为3.5个月经济补偿金) | 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X7 t2 v; r4 O0 g8 Q& L0 y$ [2 w0 y( h 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企业提出 | 企业提出不续签 | 企业支付一倍经济补偿金(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到2011年6月30日前为3.5个月经济补偿金) | 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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