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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员工不辞而别遗留费用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liq1103    时间: 2011-4-8 09:03
标题: 关于员工不辞而别遗留费用问题
  我公司现有四人未办理交接自动消失了,电话号码改了,人也不见了;现公司要求清算其费用;现除了培训费外,还有一部分人员存在公款私用的行为或者欠公司的款项未全部付清就走,还有就是因其工作失职造成公司损失的。现公司要求我们出方案将费用追回来,请教一下,这个问题应该怎么样处理?" j. L* ]2 S+ p6 N/ M8 O4 e

作者: 香芋    时间: 2011-4-8 09:18
我也想知道
作者: 红尘HR笑    时间: 2011-4-8 09:21
没有形成建设性意见,我也在思考,等待大虾来解决
作者: hxf731    时间: 2011-4-8 09:35
报案,由公关机关立案侦察
7 ?. K# l8 J. Z/ e' s, q" ~
作者: lal_0426    时间: 2011-4-8 09:46
你们公司在开始录用员工时没有留家庭住址或家庭电话紧急联系人之类的么,通过这些先找到人在说
" e0 b# c  _8 E- P# b; @
作者: liq1103    时间: 2011-4-8 09:49
留了,但是有些人都填,一也不祥细
作者: 一锋化千羽    时间: 2011-4-8 10:06
汗,没有 家庭联系住址和电话吗?身分证复印件总有吧 。实在不行,如果金额大的话,就报案喽
作者: liq1103    时间: 2011-4-8 10:45
我们这边的身份证复印件上面的地址和本人实际住的地址不在一起,而且当时应聘时候留的联系电话,所以换的新号码不知道
作者: ponycomb    时间: 2011-4-8 11:29
我们一般会让入职员工填联系方式、紧急联系人及方式、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等情况。
作者: 天涯乡思    时间: 2011-4-8 11:40
你们工资怎么发放的???在发放的时候不结算这些人的嘛????
作者: PTPHB    时间: 2011-4-8 12:07
金额大就报案。& z& d; A& s0 N, N( X2 a9 f' @
不辞而别的人未办理离职交接,余留的工资是暂缓发放的,直到正常办理完手续。并且同时也按身份证地址发书面通知公告,证明此人与公司无劳动关系,在外一切活动与公司无关。
作者: HR剑客    时间: 2011-4-8 12:16
最好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公司没办法找到他,相信公安会有办法找到他。关键是要保存相关证据。
作者: 四眼仔David    时间: 2011-4-8 13:26
。。。。。。围观的真多~~ 报警啊~~
作者: zjwhr    时间: 2011-4-8 13:44
类似的问题我们遇到过,最终还是选择了报案(不同的是我们有员工档案,沟通未果)
作者: 风中的叶    时间: 2011-4-8 15:42
谈下自己的看法:
+ L+ _: z  b) {) M* c. V% r1、如果金额不大,建议还是不要追究了,否则付出的成本会比你要追讨的费用还高;但企业必须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快递至其户口地,先隶清劳动关系问题,以免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 v: K6 x) q0 k2、如果金额较大,建议由企业的法律专员或成立专人小组至其户口地协调追讨;通过报警的方式不可取,这种事说大不大,说小不小,警察哪有那么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处理。
作者: 芋儿    时间: 2011-4-8 19:40
除了考虑怎么追回这次的款项,更应该考虑的是通过什么办法可以避免以后出现这种情况
作者: 风吹沙    时间: 2011-4-9 13:58
赞同11楼的说法
作者: Mark.Yao    时间: 2011-4-10 00:44
这里面其实透射出了公司在入职管理、在职管理中的一些漏洞,% W+ ~9 U+ U( M. ]! z/ j) N
造成了离职管理的窘境。/ m' k! X; d8 M7 ]
个人建议:( f$ D! F+ C9 [/ l2 |
1、按照员工入职登记的地址,送递挂号信或者EMS快递,要求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并归还所欠款项。
$ b9 i. w/ X4 \9 i* c. t3 w2、发公函至员工登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协助调查,确认户籍地址的变更情况;" D# P' X2 H$ z1 R3 P7 K2 _* [
3、如果派出所还能查到员工的家属信息,向家属说明情况,请家属一起协助通知到员工;) w+ }3 s- u/ N) l* w
4、如果家属也对该员工的行踪不了解,需要向家属说明情况,并建议家属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失踪);(注:单位还没办法替员工报失踪案,仅有家属有权)
作者: liq1103    时间: 2011-4-14 12:23
现在联系上了两个人,但是都不愿意至公司办理手续,原因为在公司服务几年,公司未买保险,该享受的福利都没有享受到。
作者: liq1103    时间: 2011-4-14 12:27
书面通知公告可以这样写吗?  
- i! R% e5 ~% r5 AXX你好,因你自3月8日—4月13日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请于2011年4月22日前至公司办理离职手续;逾期未至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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