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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司基本行政问题9——“订金”、“定金”和“押金” [打印本页]

作者: 小小香儿    时间: 2011-4-19 10:04
标题: 公司基本行政问题9——“订金”、“定金”和“押金”
    在现实的经济交往活动中,当事人经常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向另一方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某种形式的担保,以期发挥一定的担保作用。这些被交付的金钱,通常被称为“金钱质”。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有定金、订金与押金。至于这些被交付的金钱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属性,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在此谈一谈浅见,敬请指正。
    一、定金的法律属性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定金的规定主要
8 S' E" b1 y- f    有《民法通则》第89条、《担保法》第二章、《合同法》第115条、116条、128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单从担保的角度看,定金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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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定金担保是有惩罚性的,《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预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中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都
. L4 I& j( i- o% B是定金担保的惩罚性的具体表现。& |% B+ ?+ F, Y% l% n4 L' R
    2、定金担保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债务人只能自己为自己提供债的定金担保。这种担保方式较为便捷,较为有效。$ W, c4 h. I1 H% k7 F
    3、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规定为金钱的偿付。! @+ B, {4 |9 x% ]$ _
    4、定金担保有最高限额的规定。《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定金具有双向担保功能,这是定金担保优于其他担保方式的突出特点,尽管只是一方当事人为一定金钱的给付行为,但定金担保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则。& Q( s) b5 x! d0 k6 ?9 r9 q$ G# l4 }
    6、定金担保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之债,而不适用于其他债的担保或者作为反担保。而且多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同时履行而仅能先后分别履行债务的情形,一般给付定金的一方应为依约承担金钱支付义务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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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订金的法律属性
    订金也属于金钱质的一种,但是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对订金加以规定,但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却被广泛的采用。严格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一般而言,订金的交付应当理解为预付款的交付,其目的不外乎解决收受订金的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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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与定金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订金不具备债的担保性质,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只需返还所收受的订金即可,而无需双倍偿付。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g# [4 T) [1 P1 r6 e
    1、二者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
2 ?3 F. ^3 r+ T5 y定,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而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份。7 Z7 q! C* S: P- U, f* Z
    2、二者的功能不同;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订金的给付本身属于给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行为。0 P4 W0 S, J& Y* f8 Q3 Z& I
    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p2 i% b) j  o+ q/ c
    4、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定金担保方式,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而订金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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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押金的法律属性8 z8 n; G8 b: k' j$ N" F
    押金也是金钱质的一种,具体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押金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债务人所交押金优先受偿;如债务人依约履行了债务,则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押金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据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即为合法的法律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约定给付一定数额的押金这种担保方式。为更明确地解释押金的法律属性,结合其与定金的法律特征的异同,简述如下:; t. J/ m% Z" _, J3 V9 u6 _
    1、定金担保的是债权,不具有物权效力;而押金应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 V2 C1 U) r0 J% n* l4 U
    2、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式,而押金只是民间交易过程中习惯上采用的方式,我国法律既未明确承认也不禁止押金这种担保方式;6 M7 ?& k8 O% d/ Z
    3、定金的设定仅限于被担保合同的当事人,而押金的给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j/ n- C6 v3 y( o7 Z& d
    4、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押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其数额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6 T. _4 K" F$ H0 F' m3 |
    5、定金具有惩罚违约方的功能,而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即,给付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不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义务。% J# Z! @; l6 B2 I) s, ~
    基于上述关于定金、订金、押金的法律属性的理解和认识,建议当事人在经济生活中根据自己的需要,合理的选择使用;但必须明确的是:如果选择定金担保方式,则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合同的性质,且其约定必须符合法律关于定金限额的规定,且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约定等。& C0 E, F4 e4 }% ^- @, p) L- `

0 \; Z' o7 c: t  ^: S 本帖最后由 小小香儿 于 2011-4-19 10:05 编辑 1 Y7 z6 s0 ~* p, s4 I&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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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外之舟    时间: 2011-4-19 10:12
.................
作者: subway_jj    时间: 2011-4-19 10:15
支持
作者: leacy    时间: 2011-4-19 10:21
香儿啊,崇拜一下,你都是从哪里找来的这么专业这么全面的东西啊。。。
作者: lhHRD    时间: 2011-4-19 10:28
顶一下!
作者: zjwhr    时间: 2011-4-19 10:37
好贴,早在9年前我吃过“定金”“订金”这方面的亏,当时看中一套新房,付了定金(还好只有1000元),过后发现小区间距太小,就换了一个小区。由于当时没有注意是“定金”,所以要不回来了。
作者: 芒果吃饭    时间: 2011-4-19 10:53
“定”与“订”,我真的是有点分不太清楚!
$ q5 \2 \% a3 w! V可以理解为“确定”与“预订”吗?
作者: shenlili    时间: 2011-4-19 10:55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作者: qxn422933133    时间: 2011-4-19 11:01
我也觉得香香好辛苦哦!每次都提供那么有用的东西
作者: kongwu1981    时间: 2011-4-19 11:05
我顶
作者: Debbie.liu    时间: 2011-4-19 11:11
谢谢分享,学习了
作者: 北京四合院    时间: 2011-4-19 11:14
谢谢香儿的分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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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offshorehr    时间: 2011-4-19 12:08
学习了,谢谢
作者: 禹志    时间: 2011-4-19 12:25
一字之差,相差千里!辛苦了,美女,你的付出中人网要感谢你!
作者: sqlove325    时间: 2011-4-19 13:18
谢谢分享~~支持一下
作者: Poppy_77    时间: 2011-4-19 13:18
谢谢分享 学习了
作者: 酒香巷深    时间: 2011-4-19 13:41
学习了,谢谢分享!
作者: 和闲    时间: 2011-4-19 13:50
香香分享的很实用,刚好昨天公司也刚请律师来培训合同法和担保法,上了一天课~
作者: 上善若水2010    时间: 2011-4-19 14:25
之前对这些概念有一些了解,学习过后能够更清楚了。谢谢香儿。还有在日常的行文习惯中,有时会混淆“签定”与”签订“的概念,也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作者: 常诚    时间: 2011-4-19 14:43
哈哈,感谢香儿,我现在才闹懂了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作者: ayls    时间: 2011-4-19 15:25
呵呵  辛苦了!!
作者: hxf731    时间: 2011-4-19 16:05
很全面,谢谢香儿
作者: 吹花小筑    时间: 2011-4-19 17:53
非常专业,定金和订金很多时候稍不注意就让自己吃亏了,嘿嘿!学习了!
作者: 芋儿    时间: 2011-4-19 19:25
不错的材料,补充了空白的常识辛苦了
作者: cqzyhr    时间: 2011-4-19 20:11
非常实用啦!专业的知识
作者: 那米走车草    时间: 2011-4-19 21:49
勤劳的香儿,很不错的分享
作者: 陈++    时间: 2011-4-19 21:52
群众的意见很明确呀,好东西。。。
作者: 陈++    时间: 2011-4-19 21:52
群众的意见很明确呀,好东西。。。
作者: 摇曳的葵    时间: 2011-4-20 08:11
跟着你7 y" N/ T$ g6 S( @! y$ B* J
有知识学
作者: tina8413    时间: 2011-4-20 10:47
真是很实用也很具体呢~以前我就总是分不清“定金”“订金”
+ m+ `" ?- _5 S现在知道了,原来法律上是截然不同的东东。, ^! [& S  D/ N4 T
谢谢楼主的分享!真是好帖子!
作者: 颜苏    时间: 2011-4-20 11:09
来学习一下···
作者: ningning307    时间: 2011-4-20 21:27
绝对的及时有用,生活和工作中,这些很细节的问题还是有学问的。谢谢香儿。
作者: spcchenyue    时间: 2011-4-21 14:38
谢谢香儿,学习并收藏了!
作者: it99master    时间: 2011-4-22 11:51
学习一下
作者: 火星龙    时间: 2011-4-22 16:49
强人!终于分清了
作者: kiki梁    时间: 2011-4-22 17:20
里面的内容很清晰,很专业,受教了,受教了...
作者: zzdlhr    时间: 2011-4-22 19:02
简单记一下吧,定金后悔了要不回来,订金可以要回来
作者: outwind    时间: 2011-4-23 14:30
谢谢分享,学习ing
作者: wge602    时间: 2011-12-23 16:05
原来如此,真谢谢你了
作者: fycathy    时间: 2012-2-13 14:56
以前的老板批评过我定金和预付款是不一样的,所以在签合同的时候一般都对定金和预付款的描述比较注意。
作者: tangtang341    时间: 2012-5-6 12:40
这个确实很受用~~以一个人力资源专业的学生看待行政,加油
作者: lethwang    时间: 2012-5-10 10:53
我也想知道"订" 与"定" 怎么区分会更好
作者: wxwaiting    时间: 2012-7-3 10:22
这三个概念的法律属性详细解答,非常专业,我为了记清楚,手抄一份,在我们签订合同时候确实遇到过这种文字概念的问题,也在对文字概念的法律属性不清楚而吃过官司,非常受教啊....
作者: skgb    时间: 2012-7-5 23:33
非常感谢楼主,学习了!
作者: 木槿花萌萌    时间: 2015-8-11 22:28
我能说我没有理解到么?汗
4 ]5 L) R# E1 c! X不过还是谢谢香香版主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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