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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工人轉職員后合同期滿公司是否應計算工人的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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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lac0094
时间:
2011-4-19 10:36
标题:
工人轉職員后合同期滿公司是否應計算工人的年資﹖
我公司有一名職員即將于4月底合同到期(勞動合同為固定期限合同﹐2008年之后已簽訂2次)﹐部門反饋的《續約確認表》中顯示為"公司不續約"﹐在查看個人檔案后發現在履歷表中工作經驗上寫著入職日期為1992年﹐但現行的系統及檔案均顯示為2005年。經查﹐發現其2005年從工人轉為職員﹐因1992年入職時沒有任何的檔案及合同﹐直至轉為職員時才有相關的資料(檔案及合同)﹐而公司轉職時沒有計算其工人的年資。請問﹐如4月合同期滿時﹐我公司僅支付2008/1/1至2011年4月的經濟補償金是否合法﹖
作者:
Mark.Yao
时间:
2011-4-19 11:04
企业单方面决定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仅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才开始执行的,也就是说2008年1月1日前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况,企业均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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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员工入职日期不管是算作1992年还是2005年,企业如果需要终止合同,均只需支付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的工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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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按照楼主描述的情形,改名员工应该需要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这个,如果与之终止劳动合同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作者:
四眼仔David
时间:
2011-4-19 13:48
非常赞同沙发MARK哥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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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补充一下:如果不是合同到期终止,而是合法解除的话,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上,有分段累计的可能。即08年之前12年封顶,08年之后12年封顶,最多可能有24年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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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这个说法,在广州,不少仲裁还是使用这种计算方法,深圳地区,则明确了不这样累计。其他地区,要看地方仲裁的说法了~~
作者:
lilac0094
时间:
2011-4-19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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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Mark.Yao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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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在終止勞動合同后﹐口頭提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是否會有不同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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