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人网

标题: 遭遇职场卧底 [打印本页]

作者: 上善若水2010    时间: 2011-4-20 17:37
标题: 遭遇职场卧底
事出有因:
201141A公司职员小王在下班坐公交回家的路上,无意中看到了入职一个多月的业务人员陈某。因为他竟然出现在同行竞业的一家品牌专卖店,而且隔窗望去,似乎在现场指导店员工作。警惕性和职业责任感让小王提前下了公交车,决定到这家专营店去看个究竟。陈某看到小王时的惊慌失措更让小王顿生疑惑。
42号,小王把看到的情况向公司进行了汇报,公司开始进行调查取证。以客户的身份从竞业同行那里拿到了专卖店店长的名片,名片上的姓名和电话号码竟然和陈某求职登记表上的信息完全一致。
恶意抢单:
同一天,A公司的业务人员去客户单位拜访时,意外地发现早上还站在一起做早操的陈某竟然也出现在客户单位,手上拿的却是另一家竞标单位的报价单和名片。
最终,陈某以低于公司的报价签下了客户的定单,合同金额8万元。
备注:陈某入职前人力资源部已做过背景调查,最近一份工作没有问题,但由于陈某在简历中做了隐瞒,同行竞业工作的时间段被其称为在家休息。
问题讨论:
1、陈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2、公司该如何维权?

作者: haoed    时间: 2011-4-20 17:44
对这方面不熟悉% M2 E. o% ~5 m' D5 ~

作者: 危机宝宝    时间: 2011-4-20 17:47
先坐沙发
作者: 陌上雪    时间: 2011-4-20 17:47
除却案例之外,我认为公司竞标,不止竞争在价格上,比如我们公司,只卖高端产品,照样有人来买,市场份额也很稳定。: p+ A+ @; l- b0 [' ~

% O* Q: H9 T! ?1 ~% k- O所以陈某也许窃取了商业机密,但是很难举证吧?, r; x: S; N" y
从人事的角度,可以依据陈某签订2份劳动关系,并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追责吧?' s  a: I! C  Z% M' S4 `

: i3 v% _/ j+ V9 ?1 I. G, B个人浅见,抛砖引玉
作者: 危机宝宝    时间: 2011-4-20 17:52
陈某属于同时就职两家公司,我为了规避这种情况,会让员工前一家出示离职证明,再有说明人力资源的背景调查工作不够细致。
% V3 g7 D0 c$ ?" M- q  a我在操作时会在劳动合同条款中明确员工不能同时就职其他公司,如果有,会起诉员工,# L% `* t/ l8 q# U  L: _

作者: wangyulu    时间: 2011-4-20 18:29
我们是直接要求员工提供一份原公司离职证明;如果不能提供,员工个人写一份离职申明。6 [- |1 b( ~: O& V$ |9 F
' B! h. y; @' S, b9 K. n
问一下,这样的离职申明,有效吗?
' ]4 d" ~! m% B' Q4 F5 c
作者: 常诚    时间: 2011-4-20 18:54
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兼职行为吧?对这类的处理,可以根据上面的规定进行的哦。
作者: 芋儿    时间: 2011-4-20 21:11
1、陈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4 ]. X+ z2 a+ m8 S1 F# j& L' t! y+ S 恶意窃取或利用其在公司工作期间所获取的信息做不利于公司经营销售的行为,极可能导致公司受损失。
- E0 H# c, b3 s. }7 `2、公司该如何维权?5 b7 Q7 G' P- `
主要看公司能够取得什么实质性的证据,和该员工与公司签的劳动合同、各类协议的条款了。实际上,《劳动合同法》并不禁止劳动者具有双重劳动关系。
作者: 风过林动    时间: 2011-4-21 09:18
举证困难,还是以预防为主,劳动合同中注明条例,如果员工同时就职于其他公司,追究其责任,并以合同中存在欺骗行为为由开除
作者: 海之波涛    时间: 2011-4-21 09:27
这种情况还真没遇见过,来学习一下。
作者: zjwhr    时间: 2011-4-21 09:34
为了便于说明,我讲竞争对手的公司称为B公司(即原先公司)。" ^' C6 a6 W5 A( B
我是这样理解案例的经过的:B公司员工小陈,为了使B公司获得客户订单,以“就职A公司的”方式窃取A公司的商业机密。最终获取成功。A公司如何维权?
1 e5 |7 n4 x% E(1)首先要确认小陈到底是哪家公司的员工,从整体案例看来,特别是最终目的可以看出小陈是属于B公司的员工,有以下几种情况(以签订的合同为准):
( V! p6 e+ G4 M) I+ O$ g第一、小陈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案例中情况应该是没有到合同期)5 ^, R: N' |* t( ~
a、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期限未到,由未得到同意兼职或没有提出离职,那么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而且A公司与小陈需要共同承担B公司的损失。(但是从案例中B公司没有什么损失,确切的说小陈的行为是B公司指示的。). K( k7 ]# W% `/ L
b、没有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A只能吸取教训。- ]" Y2 w1 s. G0 ?0 W6 e6 h
. V8 I: A7 |  h/ T/ a- e* E/ \6 d
第二、小陈没有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9 Q+ f7 X) r0 h& b
a、与A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小陈属于A公司员工,对于小陈的违反公司的行为,只要收集证据即可诉讼其不得当的行为。: r+ h5 O0 u$ @4 M; j
b、与A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与两个单位都没有签订合同,就要先认定与那个单位的存在了事实劳动了,确认后分析如上。1 `5 c5 L4 L! y( y$ }/ V
本帖最后由 zjwhr 于 2011-4-22 09:27 编辑
/ s3 h5 N' d, z& p: f3 C7 N+ ^/ i
% A9 p8 c, X, q. `5 l
作者: ping52    时间: 2011-4-21 09:38
还真没在现实中见过这样的案例,可能使我们这个圈子本就不大,所以这样的情况不多吧
作者: 威哥1号    时间: 2011-4-21 10:02
貌似还是挺复杂的啊,之前没遇见过,学习了
作者: hopeyi    时间: 2011-4-21 10:20
没见过,来学习下。
作者: 夏日时光    时间: 2011-4-21 10:27
学习一下
作者: dipperxzx    时间: 2011-4-21 10:53
11楼分析的很详细了
" z# H; _. V& Z6 m" q, W0 w& V个人觉得应该从管理的源头抓起,确保每个环节紧密相连。A公司应该完善一下招聘制度,确保用人的安全性
作者: 上善若水。。。    时间: 2011-4-21 11:01
人力的角度讲,做好,做细,做全应聘人员背景调查很重要,还有就是要有自己同行业的hr圈子。
作者: 半边猎人    时间: 2011-4-21 11:37
学习为主,没遇到过
作者: lnfyhr    时间: 2011-4-21 14:55
没碰到过,个人认为,最重要的是从公司的规章制度上、合同签订、保密协议上等吸取经验呀!
9 |) |3 g$ |/ P8 Y但我又想如果小王在和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原来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或根本没签),这种吃里扒外的又怎么处理呢?
9 ]" B/ N: o1 Y' l" \) |5 @9 L但从本案中,我想 依据 劳动合同法8 p6 ~/ }& k! m0 y! o4 i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9 S0 K) T7 C" l8 R8 R' Y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0 `& z& L6 _1 l7 H
同时,这个合同是否有效,需要依据26条,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作者: lnfyhr    时间: 2011-4-21 14:56
没碰到过,个人认为,最重要的是从公司的规章制度上、合同签订、保密协议上等吸取经验呀!
6 Z/ K! [8 {& W5 m- S但我又想如果小王在和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原来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或根本没签),这种吃里扒外的又怎么处理呢?
* M; I2 Y. F# p# d6 c但从本案中,我想 依据 劳动合同法9 a8 d. `" \0 O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 B+ `1 T+ x( n; H0 Y8 N$ M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3 z) K7 t; E# k" k! T' A' {同时,这个合同是否有效,需要依据26条,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作者: luyifei26    时间: 2011-4-21 15:38
不管在哪任职,只要能找到窃取商业秘密的证据就可以起诉,不过证据比较难收集哦
作者: subway_jj    时间: 2011-4-21 16:12
关键还是在举证呀,比较难比较累
作者: 天涯禅师    时间: 2011-4-21 16:13
员工入职前应该有上家公司的离职证明.该员工没有填写,而且还在竞争单位工作,属于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可以以此为由追讨.
作者: 上善若水2010    时间: 2011-4-21 22:51
回复 11楼 zjwhr 的帖子
9 M0 a* h  ]/ J* P/ g2 e0 E
+ ]# H5 q% |5 N7 N5 J分析得非常全面。事态的演变和发展的确不容乐观:+ X6 e& Z  s4 w0 l0 v3 r
    首先,陈某虽然和A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但从合同定立的条件来看属于无效合同。而且陈某与A公司签定合同在后,A公司同样不能以连带责任起诉同行公司。
. b2 d8 u9 [* K    其次,A公司通过和法务部沟通,决定以盗取企业商业机密为由到公安机关起诉陈某,并同时收集了电话录音及客户证言及合同等相关的证据,但由于陈某和客户单位签定的合同标的没有达到10万元的标准而不能以盗窃商业机密罪立案(即A公司没有达到商业机密泄密造成的损失标准)。
' }7 L: R3 x4 f' D+ v2 E    最后,A公司只能放弃对陈某的起诉,能做的只能是亡羊补牢式的自查自究了。前车之鉴,招聘环节一定要加强防范,以防引狼入室!
7 A$ ]& _. f( e% }/ ~" G  K3 q* h5 I# p
   
作者: GolfLiu    时间: 2011-4-21 23:19
此人的劳动关系在哪里?
2 s" V( T+ Q% F8 S 本帖最后由 GolfLiu 于 2011-4-21 23:21 编辑
- C' q. o  y1 i) W: b5 E: p& I4 \
5 Y  _6 ]1 K* i9 _7 N0 w) ~
作者: 社区清道夫    时间: 2011-4-22 09:11
商业欺诈?不当竞争?
作者: 社区清道夫    时间: 2011-4-22 09:14
这种事件在很多的营销案例中都有个分享。可能在国外惩罚比较严厉
作者: 社区清道夫    时间: 2011-4-22 09:14
这种事件在很多的营销案例中都有个分享。可能在国外惩罚比较严厉
作者: 雅琦    时间: 2011-4-22 09:23
回复 11楼 zjwhr 的帖子
1 Q0 N) n+ h3 E; l  O/ t$ U# {% i; ]$ `4 m% C
楼上,你好像弄错了,小王是A公司的员工,我们案例中讨论的是小陈。小陈本身已经是签订了双重劳动关系的员工,并且窃取了公司的商业机密。这个肯定是要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的。' G3 H3 ?" \" b, c
   
作者: 北京四合院    时间: 2011-4-22 10:33
11楼分析的很到位,同意他的观点1
作者: 妮妮妈妈妈    时间: 2011-4-22 14:17
没见过,学习中
作者: 秋*天    时间: 2011-4-22 20:02
问题讨论:
0 f4 A7 h' T: a, G7 ~- f0 M! n8 u1、陈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 m, [2 i& b3 U6 o4 Y! ?同时从事处于同行业的两家竞争单位的工作,从劳动合同法角度上来讲肯定是违法的,直觉的猜测应该是经济犯罪范畴。
" ~+ z8 B& K- D0 S* B2、公司该如何维权?
( @* n' k& A) q/ {. |& y首先应掌握充足的证据,然后在证据确凿的基础上诉求至相关法律机构请求援助。如果深层次里牵扯到陈背后的另一家企业,可一同起诉
' ~9 l6 O& O" Z
作者: Goyo87    时间: 2011-4-22 20:55
有个商业竞争法是吧~
作者: 飞翔2000    时间: 2011-4-23 14:14
首先确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存在是有必要的,如存在可以根据公司制度与及商业竞业规则追究陈某相关责任并索取赔偿。
作者: 朱小杨    时间: 2011-4-23 15:47
招聘员工时一定做好背景调查
作者: 欧阳倩    时间: 2011-4-24 09:03
我们这边的公司基本上在招聘中没有要过求职者的离职证明,看来是很不规范,以后在这方面要多注意了。中人网里的大虾都是在哪里工作的多呀。
作者: 倪弘    时间: 2011-4-25 11:53
学学学习下
作者: 顽主    时间: 2011-4-25 16:23
公告辞退即可,以此为戒、做好背景调查。4 A, N0 m- A6 f* ^( Y6 |
其他方式一则是取证困难,二来最多出下气,恶心下对方,实际意义不大。
作者: morjet    时间: 2011-4-26 09:45
没见过,来学习下
作者: 格子1979    时间: 2011-4-29 13:40

作者: fanyehai    时间: 2011-4-29 14:03
见识了!
作者: 深海比目鱼XM    时间: 2011-5-2 16:34
真是商场如战场
作者: 吹花小筑    时间: 2011-5-3 14:13
目前没有接触过这类的问题,学习了!
作者: 吴太丽    时间: 2011-5-5 22:28
回复 11楼 zjwhr 的帖子  P# O3 G8 P& i" d; u7 m  p( E

6 M8 T. ?9 o0 x7 @( N分析的很透彻,学习了8 [+ E, _& c( l4 O( m" Q
   
作者: 歪歪静思    时间: 2011-5-7 12:57
学习了,引以为鉴
作者: 天涯乡思    时间: 2011-5-7 17:45
员工入职前要求出示有上家公司的离职证明 并做好上家公司的背景调查,这样出现的损失不是很好举证,在能够充足举证情况下 可以追究责任。. i* t) Q4 f! I* k) g8 p3 |3 W4 g, |

作者: 风景树    时间: 2011-5-9 17:25
陈某的行为触犯了劳动法,但是维权举证不容易,要看公司在员工入职管理上是不是规范了:' B6 i5 t, E% T" {
1、《劳动合同法》虽然没有没有禁止劳动者兼职,但是却规定了员工兼职必须告知单位,若单位无异议,才可以兼职的。
4 L  n; C7 C3 y0 |1 s2、公司有没有和员工签保密与不竞争协议?




欢迎光临 中人网 (http://bbs.chinahrd.net/)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