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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一个月内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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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ap4781
时间:
2011-5-3 16:51
标题:
一个月内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
我们公司一名员工合同到期不同意续签,在合同到期日部门不同意员工办理离职手续,但同意其在20天后办理离职,这样将会导致员工在期满近一个月内无劳动合同,对公司来说会有什么法律风险
作者:
taopeach
时间:
2011-5-3 16:59
2倍工资啊,为什么要拖20日啊。不过一般员工不会去仲裁啊。
作者:
zhuqiuyu
时间:
2011-5-3 17:16
同意楼上观点。
作者:
鱼小妖
时间:
2011-5-3 20:52
1、两倍工资倒不是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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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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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要的是,劳动者可以主动提出辞职然后公司仍然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
yiyi907
时间:
2011-5-3 21:15
20天的双倍薪资及经济补偿
作者:
望你快乐
时间:
2011-5-3 23:34
楼上几位大虾都说全了,就不太细说的。还请楼主三思而行哇,尽量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将这些事务处理好。
作者:
红尘HR笑
时间:
2011-5-4 09:01
这个问题貌似比较严肃,首先是劳动者合同到期不愿意与你们企业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是这样的话,企业应该没有什么法律风险的,可参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一款和第46条第五款,属劳动合同终止范畴;其次是你们企业的相关部门在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强迫劳动者继续为公司服务20天,否则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这里是存在法律风险的;再次,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未续签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该部门的无理要求,同时,我认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情形下,及即使单位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本身不承担什么法律风险。
作者:
zzdlhr
时间:
2011-5-4 09:37
如楼上所说,合同到期后员工可以立即离职,公司是没有权力要求员工再为其工作的.对于合同快到期的员工,应当提前一个月左右通知其续签或者不续签劳动合同,以便给公司留下准备离职员工的工作交接时间和招聘时间.
作者:
lilac0094
时间:
2011-5-4 14:39
樓主公司的做法有很大的風險﹐建議按情況處理﹕
/ F4 d- d$ u/ Z: O q* j
1. 2008年之后員工與公司簽訂1次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到期公司在不降低條件或提升條件的情況下與員工續簽的﹐而員工不愿意的話﹐公司最好在合同到期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如通告及郵寄的形式)﹐規定在什么時間內員工不與公司續約的(即可以有一定的時間做為緩沖期)﹐公司將識為員工勞動合同自動終止﹐公司不需要支付任何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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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08年之后已簽訂2次勞動合同﹐在續簽第3次時﹐員工對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滿意的情況下不續約(員工有權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公司在處理時最好不要出現樓主所說的情況﹐選擇在合同到期日終止會減少公司的損失(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只需只付2008年至到期日的年資經濟補償金)﹐否則當員工提出仲裁時﹐公司將要支付員工入職至終止的所有年資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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