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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这个官司公司赢的几率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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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xx2010
时间:
2011-5-4 21:14
标题:
这个官司公司赢的几率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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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部有A维修员和B维修员是3月2日同时进厂的,同时分配到维修组,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4月5日A维修员和B维修员因工作原因发生打架。是因为B先动手打A,在经过A三次口头警告无效,A动手将B打成轻伤,实际就是嘴角流血而已,因两人都在试用期内,公司做出以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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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B写检讨书,每人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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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两人立即写辞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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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和B双方协商,B药费300先自行垫付,A结算工资后支付B药费《有书面协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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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和B工资在4月7日统一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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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问题是4月7日,B未到公司结算工资,A工资结算后立即离开公司,B到8日来公司结算工资发现A已离开,药费得不到赔偿,遂要求公司赔偿,公司不愿支付,B立即离开公司,未进行结算工资。等到4月20日公司接到劳动仲裁书,B要求支付3月和4月实际上班工资,支付300元药费,并支付20%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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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要求公司赔偿的理由是公司未尽到监管A的义务,A到公司结算工资,公司没有通知B来结算工资,致使B无拿到赔偿,请问公司赢的几率有多大,欢迎各位来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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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zxx2010 于 2011-5-4 21:3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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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zxx2010 于 2011-5-4 21:3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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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芋儿
时间:
2011-5-5 07:43
个人感觉,如果有证据证明B知道4月7日是结算两人的工资时间,公司应该不用承担什么责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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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高手回答。
作者:
不嫁
时间:
2011-5-5 08:23
因公司在处理条款中未明确约定,4.7两人应自行到公司结算工资,逾期后果自负(就算是同一天到公司还有可能不同时间呢),我认为公司在明知道A在赔偿B300元的情况下未帮其代扣工资或代通知B,存在疏忽,负有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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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如果公司真不理两个人的纠纷之事,当时就应该直接报警,让警察处理。
作者:
yanzhiyuduyao
时间:
2011-5-5 08:36
同意楼上的观点
作者:
红尘HR笑
时间:
2011-5-5 08:37
我认为公司有连带责任,
作者:
dan0712
时间:
2011-5-5 09:05
1、公司在处理这起争斗时,是否有文字性的处理决定,当事人是否在上面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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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人的罚款是公司对2人违反劳动纪律的经济处罚,至于医药费,既然双方有协议,且4月7日已为双方离职日期,公司不负责任。
作者:
无胜于有
时间:
2011-5-5 09:43
如果是公司参与协商的,那么公司有责任代扣。
作者:
wenkeytan
时间:
2011-5-5 10:44
首先如果4月7日是领取工资办理离职手续的日期,而且公司也通知过双方,而且有书面的证明的话,对于B说的
“A到公司结算工资,公司没有通知B来结算工资”
应该不算成立,但是对于公司协调处理这个事情没有代扣罚款这个事情的话,可能要负点连带责任,但是怎么发生这些事情不报警让警察协调处理呢?这样公司就可以免掉这个责任了!
作者:
chaobing
时间:
2011-5-5 11:54
公司应该不用承担什么责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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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owboykiki
时间:
2011-5-5 11:59
同样沙发的观点,用人单位不要有用人洁癖。
作者:
Mark.Yao
时间:
2011-5-5 22:39
首先,我觉得这个争议本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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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员工在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公司已经按照正常的手续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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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问题是案例中上述四点,成了公司的处理意见,我们一个个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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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B写检讨书,每人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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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话,公司有权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罚款的问题尚有待斟酌。具体可参照
讨论:企业对职工是否有罚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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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两人立即写辞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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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如果有书面证明的话,可能公司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这样的辞工很有可能会被认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员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仅是员工单方面的意愿,但如果涉及到公司处理让其被迫离职,这个情理上也是不太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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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和B双方协商,B药费300先自行垫付,A结算工资后支付B药费《有书面协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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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工资在这份书面协商证明里充当了什么角色,如果仅是当事人双方签订的,那理论上讲不存在风险,但是如果把它作为公司的处理意见的话,就有问题了,公司就有责任促成双方的这个协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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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A和B工资在4月7日统一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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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应该没有什么很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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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作为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这起打架斗殴事件,仅针对员工的行为进行规章制度要求内容的处罚,不会涉及到员工之间的这个医药费的垫付、支付的协商过程,因为这个是员工双方之间的民事纠纷,企业也无权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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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仅是个人意见,欢迎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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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5-5 22:4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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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TOHEY 于 2011-5-6 13:2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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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xx2010
时间:
2011-5-7 16:02
谢谢
作者:
zxx2010
时间:
2011-5-7 16:18
1. 我们是劝退,他自己已承认违反公司规定,而且也在试用期内,不存在楼上说的员工被迫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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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们是有通知两人到4月7日结算工资,有派保安去到宿舍找他们,保安在工作记录里有记录,不知道是否可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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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医药费支付是他们自己协商写的资料公司没有参与。只是公司有原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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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无权阻止A员工拿到工资不可以离开公司,在协议里也没有写公司有义务通知B员工A已领工资。
作者:
zxx2010
时间:
2011-5-8 15:02
............
作者:
zxx2010
时间:
2011-5-22 19:25
此案已结,公司只支付B3月和4月实际上班工资,其余劳动局不支持
作者:
zxx2010
时间:
2011-5-22 19:28
谢谢,各位支持,总结一条。发生此类事情,公司报案,让公安来处理,或员工自己协调,公司不要参与,不要再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否则公司就有责任了
作者:
s80s1b27
时间:
2011-6-6 20:37
从法理上说,单位没有代扣代付医疗费的义务,但从情理上说,当A结算工资时应当提醒B。而且这种差别在普通员工看来是不存在的,所以如果公司坚持不承担部分损失的话,会因此而给其他员工造成公司对员工不负责任的印象,削弱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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