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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集团子公司之间的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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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ythiacn
时间:
2011-5-11 19:32
标题:
集团子公司之间的调动
我公司一名员工是从集团另一家公司调入的,由于当时的劳动合同期限未到期限,故未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现在他提出辞职,并向我公司要求双倍的赔偿金,理由是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但我们是一个集团下的子公司,属于企业内部调动,而且延用的都是一个集团下同一版本的员工手册和企业文化,连他离职办理上交的员工手册和企业文化都是从上家公司发放的,我公司应该赔偿吗?还是他调到另一公司后,需要签署与原单位终止合同的声明吗?那他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该怎么办?
作者:
常诚
时间:
2011-5-11 20:28
您这个问题存在几个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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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是内资还是外资?内资和外资在用工上是有区别的,外资中的非公司制不可以设立分公司,只能设立办事处,用工以劳务派遣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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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假设是内资的话,分公司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所以,就应该明确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分公司还是总公司,一般来说都是总公司。因为牵涉到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计算,以及发生劳资争议的处理机关的不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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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仅仅从您所说的问题的字面意思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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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调动的文件是否已经被员工确认签字,做到了证据固定化?若是,则我认为内部调动成立,履行调动前合同则无异议(前提是劳动合同上要说明内部调动的要求)。那么,您须要做到就是证明此项证据存在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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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有证据证明您所说的员工手册、企业文化这些规章制度适用于全集团公司,包括分公司,且有专门的管理制度证明内部人事调动得到了员工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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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是内部管理上存在这不规范或者不完善的话,可能会赔偿,因为有可能你们的分公司有法人主体资格。
作者:
Mark.Yao
时间:
2011-5-11 21:56
调动的两个主体方,如果都是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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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调动完成时,员工应该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与新公司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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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为有集团转调手续,连续工龄上可以视作为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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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子公司没有独立法人代表资格,仅是一个分支机构,法律上也承认分支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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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主体方资格,也是可以签定劳动合同的。但不是说一定要与分支机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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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可以是与母公司签订也是可以的,只是派驻分支机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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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案例中,关于集团转调手续中是否有提到过,集团转调手续后劳动关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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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这些内容是否告知过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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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涉及到,或者如果员工不知情,会比较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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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涉及到的员工手册、规章制度集团统一化与劳动关系的确立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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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只是对常诚的回帖做一些补充说明。
作者:
常诚
时间:
2011-5-11 22:05
回复
3楼
Mark.Yao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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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嘿,师傅说的很直白,直接回答了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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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拐着弯儿说的,比较隐晦,想让楼主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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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芋儿
时间:
2011-5-11 22:05
同意楼上的,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和调动的手续很重要,但是分公司即使有法人主体资格,如果在集团的调动制度中有明确规定,或有证据表明是外派(关系仍在原公司,工资等在现公司操作,但集团财务内部划帐),觉得问题也不会太大,最重要是有什么证据。
作者:
cowboykiki
时间:
2011-5-12 11:50
仅从劳动合同上看,当事人主体没做变动,仅是劳动合同内容与实际履行可能有变动,故不存在未签订问题。
作者:
cythiacn
时间:
2011-5-13 17:01
谢谢版主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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