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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HR的那点事,当HR遇到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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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earyatou
时间:
2011-5-11 19:35
标题:
HR的那点事,当HR遇到HR
公司签合同薪资都是这样写的:“不低于1140”,岗位统一写“操作工”或者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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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的时候关于薪资这项简直给烦死了,公司律师说:没事,完全合理的。我也觉得没什么不妥,而且管理层入职前还会有份录用协议,明确了各项条款,包括薪资福利待遇等,经公司盖章、个人签字后也是具有法律效用的。签最低工资嘛,一方面是规避劳动风险,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薪资保密,好多人会拿着合同到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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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郁闷的嘞,有个员工的老婆也是做人事的(在其他公司),打个电话给我,质问的口气说:“薪资那项就不应该写最低工资,我们公司都是按实际的来签的,还有,办理人才市场录用手续,个人网上申报业务也应该由单位办理,我呆了那么多家公司都是单位办的。”我简直要吐血,每个公司情况不一样,姐们儿你也不能拿你公司那套来套我们公司啊,何况她那公司是个民营家族企业,跟我们完全性质不同的。再有了,办理人才市场录用手续,个人网上申报业务涉及到个人身份证号码和密码,我们单位避嫌的,还是让员工个人办理比较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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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实在是摸不着头脑了,弄半天,HR在为难HR,而且是另一个公司的HR,试图改变另一个公司的人力资源内部操作流程,晕死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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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严重怀疑我自己了,阿是不够专业了?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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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鞋们,合同按最低签都肿么解释的?遇到这样的HR,为自己老公维权的,都肿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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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来发发牢骚的,郁闷的一米一米。还都是有人跟我一样的?说说HR的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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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常诚
时间:
2011-5-11 20:01
律师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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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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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律师应该说合法,但是不应该说合理。合理不应该由律师来说的,而是应该由员工来说的,哈哈。合理合理,符合情理。搞律师职业的,符合法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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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上签订:“不低于1140”,岗位统一写“操作工”或者 “管理”,员工也同意啊?要是我,你打死我也不会签字的,扭头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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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录用协议是不是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作者:
温州小兵哥
时间:
2011-5-11 20:28
当HR遇到HR
作者:
haoed
时间:
2011-5-11 20:34
如果合同按最低工资标准签订,可以和员工解释为了避税啊,我们就是这么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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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另外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其余工资在这个协议上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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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常诚
时间:
2011-5-11 21:02
还想多说几句话,因为我从这个帖子里发现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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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动合同法的要求来说,公司与包括高、中层管理者在内的所有员工都按最低工资标准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符合法律法规的。但是,却容易在管理上带来麻烦。因为高、中低层管理者或者是技术人员等人的收入比一般员工高出很多倍。他们知道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必须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但可能会出现不肯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时间上一拖,就有可能因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对公司来说又会出现支付双倍工资等等风险。我在08年帮一个民企做咨询顾问的时候就遇到这样的情况,结果就是大部分高管、技术人员和公司对簿公堂,要求双倍工资。看了他们的工资构成发现他们的工资构成项目较多,什么技能工资、职位等级工资、岗位工资等等,就建议他们以职位等级工资来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这样平息了风波。因为这样做,相对而言体现了不同员工的不同价值,让员工感觉到了公司对他们的认可,也感觉到了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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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面的案例中还会牵扯出来一个问题:劳动合同上写的工资比实际上所得低很多,作为员工来讲,是不是必须接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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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中我也遇到这样的情况:有一个公司和员工签订合同的时候,劳动合同上统一都写的是1100元,大部分员工都签字认可。签字后,这个公司就以合同工资发给员工,理由是:劳动合同上对工资报酬上已经根据法律作为必备条款进行明确约定。搞得大家苦不堪言,可是偏偏有一名员工就在劳动合同上手写了一句话:“工资写1100元,我签字之后,公司是不是就以这个工资给我发工资?我自己的实际所得是3000多元,若是以1100元发放,则本合同中我的签字无效。”并拿去申诉,得到了法院支持。也就是说:劳动合同上的工资比实际低得很多,是可以不接受的。
作者:
芋儿
时间:
2011-5-11 22:00
个人感觉:还有一个问题,刚开过人大会,最低工资标准线估计在接下来的“五年”都会不断调整上升中,在合同中写明这个数,是不是你们公司的合同全部是短期的呢,否则会出现:(1)每年协调变更合同?or(2)合同中的工资低于那时的最低工资标准?
作者:
yuyulingda
时间:
2011-5-11 22:25
这个如同纠结哥遇上纠结妹
作者:
tt天蓝
时间:
2011-5-12 00:42
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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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最低工资,不是规避劳动风险,而是在制造纠纷隐患。是为降低企业的用人成本吧?你们的社保按什么基数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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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资保密,如果有员工手册或录用协议中列明,薪资是保密,并列明随意泄露处罚的话,我看还有人会拿着合同到处讨论吗?
作者:
雪中鹰
时间:
2011-5-12 07:39
我们公司都统一签订不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这样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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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样的合同内容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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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包括副总都这么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薪资保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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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为一线员工底薪就是最低工资标准,因而在最低工资标准浮动时,可以不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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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常管理中操作简单。
作者:
yolanda_lu
时间:
2011-5-12 08:19
楼主是无锡的吗?呵呵,说话的口气很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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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部分您的抱怨持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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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由员工办理人才录用的事,个人觉得应该由单位经办比较合理。这跟什么性质的企业无关。
作者:
cowboykiki
时间:
2011-5-12 11:46
呵呵~~~~~·按照马老爷子的观点,现在的社平工资水平也就他的最低工资设计。
作者:
你若成水
时间:
2011-5-12 12:07
1、樓主這份合同約定等於為自已工作帶來種種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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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個人建議,先定位公司員工薪資結構是如何的(舉列如固定薪總額=基本工資+主管津貼+崗位津貼),也不要另簽訂什麼錄用協議。該內容在員工手冊中表示出來,讓員工明明白白。但切忌結構不要太復雜,簡單明了即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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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上可以與員工明確約定基本工資為(比方說蘇州1140元,隨政策調整而調整),加班費基數以什麼基數來定。不要寫什麼不少於1140模糊的數字.員工肯定會有意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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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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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你若成水 于 2011-5-12 12:1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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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olanda_lu
时间:
2011-5-12 13:11
回复
1楼
dearyatou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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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无锡现在就是这样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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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amule
时间:
2011-5-13 09:11
只能说合法,但不合理!只能对你表示同情,那位hr姐们的换位思考能力太差!
企业与企业间是有差异的,办理你说的那些手续,说白了就是我们想帮你办就帮你办,不帮你办你就自己跑,公司制度又没有明文规定这些!所以聪明的职场人士,最好别让人事部门对你太上心!
作者:
lovelingna
时间:
2011-5-13 15:56
对于合同上的工资写最低工资标准之事我也很头痛,大部份人是直接签了,个别主管就有意见,
作者:
s80s1b27
时间:
2011-5-16 11:07
按照9楼雪中鹰的做法写不低于最低工资,有什么风险?工资约定不明?
作者:
rocshi
时间:
2011-5-16 11:31
参与支持一下,不过合同上写“不低于XX”这样是不舍法的,如果员工要离职时,就可以拿这点来说事,最后公司还得支付工资补偿金。
作者:
emma_maxh
时间:
2011-5-19 10:03
劳动合同签订的工资与实际发放的工资相差甚远,就我公司而言在劳动合同中的工资基本所有等级岗位都与实际发放工资相差甚远,从老板的角度考虑降低成本。而在座的员工却也都签了。但作为HR里面的实情心跟明镜似地,也是意见加建议的,但总归胳膊拗不过大腿啊。郁闷~~~~~~~~~~~
作者:
emma_maxh
时间:
2011-5-19 10:06
劳动合同签订的工资与实际发放的工资相差甚远,就我公司而言在劳动合同中的工资基本所有等级岗位都与实际发放工资相差甚远,从老板的角度考虑降低成本。而在座的员工却也都签了。但作为HR里面的实情心跟明镜似地,也是意见加建议的,但总归胳膊拗不过大腿啊。郁闷~~~~~~~~~~~
作者:
hlyjmq
时间:
2011-5-19 10:16
我们是按照实际工资来签合同的,但现实中有很多单位这样做,我觉得肯定有很多员工签是签了,但是心里肯定不舒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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