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5/14 0:00:00 劳动报 深圳住房和建设保障局近日表示,此前下发的有关“严禁农民工通过群体性上访等非正常方式或手段讨要工资讨薪行为”,否则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通知属于“行文错误”,为此向社会大众尤其是农民工表达歉意。该局还表示将立即撤回该通知,修改完善后重新发布。 追讨欠薪是农民工的合法权利,主管部门非但没有权力限制农民工行使自己合法权利,还应当想尽一切办法帮助讨薪维权。我们更希望重新发布的整治欠薪通知,不仅措辞要得体,在措施上更要得力。 首先,希望新通知能够根据国家有关部委颁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监督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即使拖欠也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当然不是说新通知要照抄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但是遏制“欠薪”光靠“事后打击”还不够,关键是要“事前防范”,使用人单位没有理由欠薪,也没有条件欠薪。新通知在遏制“欠薪”的关口前移上,能否再作些文章呢? 其次,希望新通知能够提醒欠薪企业配合ZF有关部门执法。本月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新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较大,经ZF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原通知说农民工集体讨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明显属于行政权力“越位”,但是企业恶意欠薪行为的确可能触犯刑法。新通知不妨提醒欠薪企业注意,对于“ZF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切不可置若罔闻。 第三,希望新通知能够变“临时性管理”为“常态性管理”。深圳住建局规定,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严肃处理期”,在此期间凡是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建筑施工企业,主管部门将直接给予不少于3个月的红牌警示,禁止承接工程。其实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何时期都应“严肃处理”,没有必要“厚此薄彼”。 周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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