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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讨论】企业和员工签署劳动安全责任书是否合理? [打印本页]

作者: chuichui527    时间: 2011-5-19 11:44
标题: 【讨论】企业和员工签署劳动安全责任书是否合理?
各位HR,想必很多企业都会和员工签订《劳动安全责任书》,不知道这样合理不合理。/ u8 T. N' U5 `
先附上一份xx公司的《安全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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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员工安全,杜绝重大死亡事故,减少一般受伤事故,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我保证在工作时间做到:# d- V: k! A! C1 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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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履行以部门及班组为单位签属的《安全责任书》职责,不违章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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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参加公司的各级安技教育、培训、及各项活动。
二、我承诺在工余时间(包括上下班路途时间)做到:
1、不违反交通规则及酒后驾车,不无证驾驶
2不与不知底细的人交往密切,避免上当受骗及各类责任性事故的发生
3、不与黑社会及不三不四的人交往,不与他人斗气、打架、斗殴
4、注意采取安全措施,避免火灾及煤气中毒、食物中毒等各类事故的发生
5、不从事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吸毒或酗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Z" d4 H" T& [" j; o
如违反以上保证及承诺所造成的纠纷及受伤、致残、死亡其责任愿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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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是签署这样的文件的话,万一在上下班途中产生了问题,比如走在路上(注意是“走在路上”)闯红灯,或者骑自行车逆行;或者骑自行车带人,等情况下,发生了交通事故,公司是否赔偿?该如何赔偿?是否有个这个文件,公司就彻底免责不赔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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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芋儿    时间: 2011-5-19 12:12
个人认为:如果真的发生了,公司应该是不能免责。仅能作为提醒要件。
作者: lilac0094    时间: 2011-5-19 12:41
如果員工真的發生意外事故﹐這份文件應該不能讓企業免責﹐文件本身不具備法律所承認的條件。
4 E5 S8 v9 E1 A% I9 j. a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2011年1月1日新修订部分实施第(六)條﹕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可以認定為工傷﹐即公司員工除上述理由外﹐不認定為工傷的應視情況給予處理(如給醫療期工資)。
作者: chuichui527    时间: 2011-5-19 13:27
1,“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就是说,本人如果也有违反规定的情况下,只要不是主要责任,还是工伤?
9 B7 X, A# a* a5 `% `) j2,感觉如果春节当天放假乘飞机回家而产生的事故不算。。。
* N* K8 g8 X' I8 \* ?1 d5 ^5 s6 a- v1 W3,公司还是震慑了部分不懂法的员工,但是归根结底,还是不合理合法的文件吧~
作者: 宠着小猪    时间: 2011-5-19 13:37
和法律有抵触的,就是无效内容。“比如走在路上(注意是“走在路上”)闯红灯,或者骑自行车逆行”个人承担,居然被公司瞎猫碰上死耗子了,确实像chuichui527  说的不属于工伤!
作者: lixiaoxv    时间: 2011-5-19 13:43
在上下班途中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是需要有交通队的事故证明的,凭这个才能认定是否是工伤,如是不能认定是工伤,那跟公司没任何关系。
作者: 我爱书    时间: 2011-5-19 13:51
        这份安全责任书从目的上来看一是用人单位出于自身考虑,尽量避免工伤的发生;二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为员工的考虑。而并非是公司出于免除自身责任的考虑。
3 A; W# D3 l: V. |    至于在非工作时间因为个人发生的事故和公司有什么关系呢?! }/ @/ _4 \/ a7 T1 }3 }0 E: T
   
作者: eileen_zhu    时间: 2011-5-19 15:27
我们也有签署安全责任书,但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没有约定在内。应该还是算工伤范围吧。
作者: 常诚    时间: 2011-5-20 09:20
昨晚和一些朋友聊过这个问题,觉得签订了也是没有什么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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