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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仲裁时效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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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那片心海
时间:
2011-5-20 20:45
标题:
仲裁时效的争议
一名员工2009年2月入职未签合同,2010年9月签合同,2011年2月辞职,现提出2倍工资,我以仲裁时效以过为由,拒绝了,大家认为说得过去吗?
# G. @2 {, O$ f0 x! s' ~# @. J9 L% h$ N
可劳动局认为2010年3月以后的仲裁时效未过?大家怎样认为
H/ K N1 G6 b3 @2 A
" X d/ Q) d$ }' l9 ^ `* B
作者:
一路向南
时间:
2011-5-20 21:32
不是很懂,期待解答
作者:
琴琴爱紫色
时间:
2011-5-20 21:42
新法规定仲裁时效为一年吧。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作者:
常诚
时间:
2011-5-20 22:38
给你一个参考,请见下面的帖子:
2 r! \; [! _8 \. l/ D
http://bbs.chinahrd.net/forum.ph ... &extra=page%3D1
0 a! c4 `! R/ t
掌握劳动仲裁时效中的术语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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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T2 r2 J$ S$ k8 U3 P
“现提出”的“现”是指你发帖这个时间段还是员工主张权利的时候?
作者:
富饶的雨田
时间:
2011-5-21 09:37
不懂,期待高人指点
作者:
cowboykiki
时间:
2011-5-22 20:05
呵呵~~~LZ越位了,这话不该你说的。
作者:
s80s1b27
时间:
2011-6-6 20:46
2009年2月入职未签合同,2010年9月签合同。那么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限是从2009年3月至2010年2月。2010年3月以后何来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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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双倍工资不同于劳动报酬,其仲裁时效为一年,也就是说最后一期双倍工资(2010年2月)时效到2011年1月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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