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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辞职了,但新公司突然改变的聘用他人 [打印本页]

作者: 海水无盐    时间: 2011-5-21 15:12
标题: 辞职了,但新公司突然改变的聘用他人
一般要辞职是,拿到并签署了新公司的Offer,你才能向现公司提出辞职。对于非管理岗位,你可能拿不到书面聘用函,但是一定要与对方人事部确认你已被录用后,再向现在的老板辞职。但假如辞职后,新公司发现有比你更好的人选,那么新公司需要做怎么样的赔偿吗?0 @- f+ g" u! ?: C$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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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 g" w8 ~) \1 w6 f0 i
6 t  V4 E6 W6 W$ [' ~而新公司当时给你的offer内容是这样的:" D' Y1 O$ h4 e% E2 T
***同志,您好!我们非常高兴的通知您,公司正式邀请您加入,请您于**年**月**日前来我司报道,谢谢!/ A$ J& Y/ n7 _6 f'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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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
# }. j4 a/ J9 S5 Y' \8 m                                                                               **年**月**日) l5 ?% l4 }; |/ ]3 ]
                                                                            (并加盖新公司公章)
9 |1 r/ g+ k0 {6 U# P  c" Q 本帖最后由 海水无盐 于 2011-5-21 15:4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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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常诚 于 2011-5-21 20:13 编辑 $ N0 b, q/ }5 t' _5 l9 @; n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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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on_CD    时间: 2011-5-21 15:23
没办法!这个社会一向不公平
作者: Goyo87    时间: 2011-5-21 15:36
是否需要赔偿,要看与所签署的OFFER里有明确关于违约的事项,如果有那就按里面的条款走,如果没有的话,可能就麻烦点了。
& e) L/ G' `9 I, f2 \这种行为算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对方已承认你,而你也应对方要求,与现在的公司解约,但却在与对方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对方主观上的原因而违约,使你遭受到损失,所以,赔,还是有必要的,只要你能收集更全的证据~~~
作者: 芋儿    时间: 2011-5-21 16:00
没有这方面的经验,静等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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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一锋化千羽    时间: 2011-5-21 16:08
个人觉得,既然发了OFFer,相当于已经缔结了这种关系,对于后来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赔偿
作者: pinbo    时间: 2011-5-21 16:16
offer,其实如同合同一样,就是一种要约的形式。如果真正毁约的话,赔偿事情是很界定的。
作者: 小布袋虫    时间: 2011-5-21 16:21
没有遇到过,学习一下
作者: 忧郁的轩轩    时间: 2011-5-21 16:40
这要看新公司给你发的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了,如果仅仅是要约邀请的话,并不能算新公司毁约,如果是要约,你要在限期内做出要约的回应,这样如果对方毁约你可以要求赔偿的。
作者: lpylyp    时间: 2011-5-21 17:54
我有朋友遇到过这样子的事情。
" @1 \1 p8 ^& |' Z/ K) R- n4 m在周末接到面试公司HR的电话说公司同意录用,并约定了工资等情况,就是入职时间还没约定,但是约定了下周一答复。但是当天下午再接到HR的电话说因为公司原因,不能录用他了。- T, N+ J; H5 C/ G% G
还好是周末,没有向当前公司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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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7 R, O6 h7 q现在很多情况都是电话通知说面试通过予以录用,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而又提出了离职,那是相当的被动。不知道有什么好的方法?
+ O* ]  E6 o1 k$ C 本帖最后由 lpylyp 于 2011-5-21 17:57 编辑 9 v) i5 X0 p1 p1 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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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咖啡厅    时间: 2011-5-21 20:30
这种公司不去也罢,对于员工招聘录用很正常的HR工作都会这种低级的沟通和处理问题。
: T0 Z" l4 W" j7 f0 M% @, u) K不过作为员工应该找到HR评评理,哪怕只是打电话教育一下,提醒他们最基本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至于赔偿完全没有必要浪费自己时间去找更好的工作。
作者: zjwhr    时间: 2011-5-21 22:30
个人认为不要赔偿, u3 c* H* o! W  {
1、一般合同在进公司后才会签订,在通知时是没有合同的;
8 Y& g. ~$ r* ]2、即便有盖章的录用通知,但是里面不可能有诸如“违约”等规定;
# \/ g5 g+ X; W! v, g9 ?6 e0 q3、即使及时签合同,但是还有试用期,在试用期期间,处理还是比较灵活的,对员工没有更大的优势。  }4 f7 u8 p# d- |! J
4、赞同“咖啡厅”的意见,与其去纠结,倒不如好好重新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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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常诚    时间: 2011-5-22 08:58
案例中的"Offer"其实就是录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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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7 G+ g" A2 |9 o1 S2 {  J' V0 ]这个案例须要搞清楚几个要点:
9 A) O0 z& O# D% s/ S# `) U  P1 ?1 ?: [' A; C! E/ k
1、《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没有做出规定,Offer发出到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之间存在时间差,那么,这时候如何保障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对Offer的法律效力界定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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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6 t4 J, E! `8 p% P2、劳动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结果,也就是要约和承诺的过程,这时候,就需要掌握《合同法》对要约的规定,搞清这个,就能对Offer的法律效力进行界定清晰。; J$ x- [- G7 R, G

6 p3 D& x& g6 v8 `9 u! c& ]* ?. T3、搞清信赖关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Offer生效到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劳动合同虽然没有成立,但是双方已经建立了信赖关系,如果公司违反所作出的承诺,破坏了信赖关系,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签订的,就须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j* l! O5 d! T* A# a) w# v顺便说一下缔约过失责任的内涵:在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某一方因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失,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以“信赖利益”为基础,限于直接损失,也就是对方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合理的费用。所以,本案例中,若是这个公司毁约,则应聘者可以要求其赔偿直接损失。曾记得N年前,有个航空公司招空姐,就出现航空公司撤销录用通知书,应聘者要求赔偿,并得到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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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鉴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没有对劳动合同缔结过程中的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只能运用《合同法》的理论进行处理。本案例中,这个应聘者和公司不存在用工,劳动关系没有建立,劳动合同也没有订立,双方的关系还没有进入劳动法规保护的视野之中。4 }2 s! j% t* C$ G' G' ^8 }

作者: hunsons    时间: 2011-5-24 09:11
没遇到过,不过这种公司不去也罢
作者: 钱一两    时间: 2011-5-24 09:25
这是合同 是约定合同吧 看当时的的要约情况
作者: 红尘HR笑    时间: 2011-5-26 09:09
呵呵,这种事工作中碰到过
作者: 31号    时间: 2011-5-26 09:45
只要用人单位单方交录取通知书,且录取通知书内容明确,且明确了报道日期(视为承诺期限),在劳动者报到之前,双方虽然尚未建立劳动关系,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权单方做出撤销录取的通知。否则,劳动者有权追究用人单位的民事责任,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作者: 雪中鹰    时间: 2011-5-26 10:13
回复 12楼 常诚 的帖子4 p2 f( t  u' e8 G: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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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谢谢分享,学习了& a  M& g2 O0 o
   
作者: jinchengsdu    时间: 2011-6-2 11:01
个人比较赞同16楼的看法
作者: jinchengsdu    时间: 2011-6-2 11:03
个人比较赞同16楼的看法
作者: 羽衣霓裳iris    时间: 2011-6-2 11:41
没有明确工作岗位 工作地点和待遇等,只能算是要约邀请吧?
作者: HR剑客    时间: 2011-6-2 11:45
我觉得公司完全可以先录用他,然后在工作中让他觉得不适应,自己就会离开。
作者: 木子娃娃    时间: 2011-6-2 14:11
没遇到过 学习了。。
作者: 渊谷    时间: 2011-6-3 16:28
悲催啊,不去就不去吗,何必。
作者: njswirebev    时间: 2011-6-3 16:43
发放录取通知书是多数企业采取的一种告知应聘者已被录取的常用方式,很多企业认为录取通知书并非劳动合同,不具法律效力,可以随时撤销,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定双方劳动关系的主体文书,但并不意味唯有劳动合同才能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法律关系。offer是被认为《合同法》中的一种要约行为。按照《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在发放offer后又后悔的,至少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因此给劳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应聘者对录取通知书做出承诺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应聘者之间则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民事合同关系,用人单位此时反悔,则构成违约,要承担民法上的违约责任。
作者: lhHRD    时间: 2011-7-5 14:14
此类事件,当引起所有企业以及求职者和劳动监察部门的重视,因为在这种事件上吃哑巴亏的多为求职者!!!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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