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很可能砸掉“饭碗”
——高晓松事件给上班族提个醒
周斌
5月9日,酒后的高晓松驾驶白色越野车回家,在北京东直门外大街一路口制造了连环追尾事故。
5月11日,高晓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5月15日,第三场《中国达人秀》在东方卫视播出,尽管周立波多次为缺席的高晓松求情:“高晓松是天才,天才也会犯错,上帝也该原谅他……”但是高晓松将下课几成定局。
5月17日,北京东城法院判决高晓松因危险驾驶罪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5月18日,传台湾音乐人黄舒骏将接替高晓松成为“达人秀”新评委,点评接下来的十几场节目。
高晓松以自己的亲身经历提醒大家注意:酒驾的后果极为严重,除了可能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还有可能被“醉”掉饭碗。
提醒一:职工醉驾被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虽然《中国达人秀》已和高晓松签订了整一季评委聘请合同,但是现在他这个评委是当不成了,事实上不可能再履行合约,节目组可以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解除合同。
而对于醉驾职工来说,一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凭法院的司法文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不必提前书面通知,也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5月1日起,备受公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但需注意,职工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拘留或逮捕,用人单位不能按被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劳动合同。《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根据有关规定,刑事案件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抗诉期为10日,从收到判决书的第2天起算。如果判决书中的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书生效的时间是收到判决书之日后的十日。假设高晓松是某单位职工,即使他放弃上诉,单位也要到5月27日才能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职工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
还需注意,职工被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劳动合同自然解除。2004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指出:“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这实际上意味着劳动者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前仍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提醒二:公务员醉驾被判刑罚,给予开除处分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被管制或者监外执行或缓刑,用人单位不解除合同的,还有义务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对犯罪分子进行监管。
但是《公务员法》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但需注意,“受过刑事处罚”和“被追究刑事责任”是有区别的。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附加刑。
高晓松因危险驾驶罪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这就是被判处刑罚。看来高晓松这辈子公务员是没资格当了,即使当上公务员也要被开除。另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他还不得当法官、检察官、警察,不得当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是律师的要被吊销执业证书,二年内不得注册执业医师,五年内不得注册会计师……
而追究刑事责任除了刑罚,还包括免予刑事处分等。免予刑事处分即对被告人作有罪宣告,而免除其刑事处罚。《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对于如何“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是否“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目前尚存争议。对于一般职工来说,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单位就可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于一些公职人员来说,被开除的条件是被判刑罚。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醉酒是否被判刑罚对于后者特别重要,这不仅是短期内失去人身自由的问题,更直接关系到能否保住饭碗。
目前,各地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将尽快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总结此类案件的审判实践经验,以指导性案例或其他适当的形式,印发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加强对此类案件的审判监督和指导。相信以后司法解释对此会有更加明确的规定。
另外,《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但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提醒三:职工酒驾受行政处罚,也可能被解聘
高晓松事发时经酒精检测,他的体内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43.04毫克。酒驾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20mg/100ml<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驾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高晓松是醉驾标准80毫克的3倍多,所以说犯罪情节是比较严重的。
高晓松“醉驾”在面临刑事处罚的同时,也面临行政处罚。当然从5月10日算起,高晓松有三天时间可以提出要求进行听证,如无异议将被吊销驾驶证,并且5年内不得续考。
即使高晓松只“酒驾”而未“醉驾”,行政处罚也免不了。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更严厉的行政处罚,如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对于酒驾职工来说,如果只是被行政处罚,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要看职工被行政处罚的行为,是否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履行。
如果职工在上班时间、工作地点或上下班途中因饮酒被行政处罚,用人单位未必不可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最好在规章制度中将此种行为列为严重违纪行为之一,并且规定对于此种行为将解除劳动合同。
实践中规章制度对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列举往往难以穷尽,对于一些严重违法和严重破环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即使规章制度中未将此列入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关系,也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是对于被行政处罚是否属于严重违法和严重破环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如果事先没有明确规定,届时可能发生争议。
高晓松醉驾事件之后,有经纪公司专门出台了规范旗下明星行为的内部“限酒令”。很多公司在和艺人签署的合作协议当中,都禁止艺人做出有违形象的事情,酗酒、吸毒就包含其中。在劳动关系的处理上,如果企业高管等因饮酒被行政处罚,而使公司形象受到严重负面影响,严重影响到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亦无不可。
但是如果普通职工在休息时间外出旅行时因饮酒被行政处罚,而并未影响到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但用人单位动辄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就不大合理。不过,如果行政处罚行为影响到双方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如职工被行政拘留7天,但是用人单位规定旷工3天就要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的解聘行为也是有依据的。
为了一瓶威士忌和一瓶白葡萄酒,高晓松付出了惨重代价。正如他自己所说:“酒令智昏,以我为戒”。酒驾真的伤不起!
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5-22 19:18 编辑
作者: 木子霏 时间: 2011-5-22 21:03
最近不是说酒驾可以以刑法处罚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以酒驾的,真的会失去饭碗啊。
作者: GUXIAOYAN 时间: 2011-5-23 09:40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 喝酒
作者: 雪中鹰 时间: 2011-5-23 16:37
呵呵,还不会开车
作者: xixiyq 时间: 2011-5-24 12:08
高晓松真是个倒霉蛋,撞上了。
成典型了。
作者: oven327 时间: 2011-6-1 08:30
分析得很透侧,非常感谢斌哥!
作者: 上海浦东律师 时间: 2013-10-24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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