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人网
标题:
拿着保密费不保密,咋个搞?
[打印本页]
作者:
31号
时间:
2011-5-24 13:53
标题:
拿着保密费不保密,咋个搞?
某专业经营泰国鱼翅的酒店为了提升自身服务质量,不惜重金从泰国聘请了一名泰国厨师,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劳动合同,酒店为该厨师办理了各项外国人就业手续。劳动合同约定,酒店特有的鱼翅烧制方法(含配料、程序、外观等)及该厨师对该方法的改进均属酒店商业秘密,厨师作为秘密知悉人负有保密之责,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后三年内,厨师不得自行或协助他人经营与酒店有竞争关系之业务,作为相应之补偿,酒店为厨师每月加发3000元的保密费。
2 ~ \' A% P( ^ n% U8 A
合同正常履行了一年之后,厨师受到猎头公司的鼓动暗地里与一家经营鱼翅的美食城进行了接触并被该美食城开出的诱人薪资所吸引,于是以回国探亲名义向酒店请了3个月长假,暗自来到了美食城做起了与在酒店同样的工作。
: X( h& }! k: _4 C/ n2 m* j* D; e
厨师的行动虽然很保密,但还是不幸被酒店的一名工作人员在偶然间发现了。该工作人员马上报告了酒店,酒店领导经商议后,决定先不要打草惊蛇,而是要积极收集证据,等证据充分时再依照法律程序解决。
" T/ a% c1 ]3 Y3 I
经过近一个月的证据收集工作,在得到了有关的物证、书证、录音、录像等证据之后,酒店决定起动法律程序。但具体如何启动?对谁启动?酒店内部出现了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应当先劳动仲裁,将厨师和美食城共同作为被申诉人;有的认为应当直接向法院起诉,将厨师和美食城作为共同作为被诉人;有的认为应当直接向法院起诉,将厨师和美食城作为共同被告;也有的认为应当先劳动仲裁,但只能将厨师作为被申诉人。
* t e u5 b4 U
策划要求:假设该酒店的有关人员来向你咨询,你将向他们提供什么建议?
, i9 u, Q0 r4 s7 r9 P0 ~
8 I3 Q( s' V3 R, F) F
3 W6 J C4 j0 H: l" f7 e# \
本帖最后由 常诚 于 2011-5-24 14:09 编辑
' Z% P3 `. h- z) o1 i3 m$ b) q
5 h! r- i: d6 v T) Y+ E8 Q3 {- B
本帖最后由 31号 于 2011-5-24 14:34 编辑
: y* |' ]& T9 o: D/ p' `
7 T2 J7 g$ t5 u% f) }2 @! o
作者:
常诚
时间:
2011-5-24 14:23
回复
1楼
31号
的帖子
N' v! g' g" K* t* z
个人认为:
- C) I7 Z; [4 U( f: N% A6 \+ Y
一般在保密协议中是会约定“争议解决方法”的,在这个解决方法上,都会说到: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则会提起诉讼,且在保密协议中会写清楚提起诉讼的法院名字。
+ ?: f8 ], T3 I; Z3 A5 `% |( V
9 j9 ]0 K d$ |* n( h6 Z
但是从本案例中看出,没有对发生争议后的解决方法提出解决方案,不排除公司在这方面的管理上比较欠缺。不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好像是第219条),确实属于商业秘密的,则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r" t0 @. f7 M
: d6 W! O+ P( |! A9 L/ c) n
鉴于本人不是资深咨询师,其他建议就不说了
(兄弟,有时候给案例,要考虑论坛大家的实际情况啊,想参与的,可是自己不是资深咨询师,想说也不敢说了
)
% Y# u, s2 W: E* P! }9 l
' i- v8 G& L9 d, C
作者:
xuening1216
时间:
2011-5-24 14:44
一般情况下是双方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
$ h8 }" ], ^" @9 C
对方和对方公司负连带责任
作者:
一半饺子
时间:
2011-5-24 16:29
根据协议的内容如果给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可要求泄密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
作者:
芋儿
时间:
2011-5-24 19:45
应该可以向法院直接起诉吧
作者:
jerico
时间:
2011-5-26 10:12
这个感觉比较麻烦,实际保密费对这个案子的处理并没有太大的意义,但是可以看出是有相关保密约定,但是因为每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后三年内,厨师不得自行或协助他人经营与酒店有竞争关系之业务”这个条款中,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三年内不得从事....是无效的,保密费不能代替竞业限制补偿金。至于在职期间透漏相关知识产权(各种菜做法)只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相关约定去处理,中间取证估计很烦,要证明他的行为给你企业造成什么损失以及对方因此获利多少。
作者:
s80s1b27
时间:
2011-6-6 12:11
同意6楼的说法,应当是先仲裁,但是你如何证明对方有泄密行为?
' y$ m3 f) ]7 u
对这样的人,设计保密费没有什么用处,应当是设定竞业禁止义务,结束劳动关系后发放补偿金
作者:
六月清影
时间:
2011-10-10 15:28
我觉得这起外籍员工泄露商业机密的案例应该不能按照劳动纠纷来解决,而要按照商业纠纷来解决。
欢迎光临 中人网 (http://bbs.chinahrd.net/)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