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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1用工管理之常见经济补偿、赔偿金、赔偿情形 [打印本页]
作者: jhzhuzy 时间: 2011-5-25 09:14
标题: 2011用工管理之常见经济补偿、赔偿金、赔偿情形
2011用工管理之常见经济补偿、赔偿金、赔偿情形
在用工管理中,用人单位应当了解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情形,以及可以向劳动者主张的赔偿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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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
(一)、三种情形。
1、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不签固定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3、用工超过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的各种情形。
(一)劳动者可以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法。
(二)、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前的年限分段计算。
(三)、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A、用人单位依法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医疗期的规定。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代通金的规定。
B、用人单位依法裁员。
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四)、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五)、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六)、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比如超过一个月之后解除事实劳动关系。
(八)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年限的计算。
月工资的范围。
不列入经济补偿基数范围。
其它。
三、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年限的经济补偿:
(一)、经济补偿的情形。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二)、经济补偿的计算。
四、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一)哪些情形。
1、只要是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2、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单位单方擅自解除的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n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n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n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n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n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n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赔偿金的计算。
※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即时解除,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 劳动合同终止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情形: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应付金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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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m6 u3 z$ w& f( a7 G" A六、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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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它相关赔偿。
八、几种特殊情形。
(一)、非全日制合同。
(二)工伤职工的合同解除、终止。
(三)、劳务派遣。
九、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要求支付的情形:
(一)、违反专项技术培训服务期的违约金及赔偿。
(二)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违约金及赔偿。
(三)、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约定: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四)其它
本帖最后由 常诚 于 2011-5-25 11:10 编辑 J8 r# J' ?: M m
5 Q5 `+ k" q K$ z0 o/ r6 l% ^
作者: 颜苏 时间: 2011-5-25 09:53
呵呵,沙发
作者: 和萨 时间: 2011-5-25 10:28
很不错学习啦* O& |/ a; q: ^ j Q$ w; I* y
作者: 追梦的枫 时间: 2011-5-25 10:56
收藏了,谢谢您!
作者: 常诚 时间: 2011-5-25 11:08
回复 1楼 jhzhuzy 的帖子( n) \5 z6 y8 }! e' Q }
+ n3 c2 m6 {* f# c; J3 f, v以下疑问:
% a' ~( m# A# _- L* {/ F1、(八)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经济补偿年限的计算。月工资的范围。不列入经济补偿基数范围。其它。! X! E4 y1 Z- j0 @/ p
这些的描述不清晰。% R* U0 {: S* c
2、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情形上: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应付金额的范围。
u, o. @3 P. _# l不清晰。
2 t! h& o( }; n" y/ x: J3、七、其它相关赔偿。这点也不清晰。
7 `" ~8 y) c' u0 b) v" y& f* I! q2 `4、九、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要求支付的情形:
+ V, q: k* j5 E; F+ W. z(三)、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约定: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四)其它
8 Z$ R6 e. G+ P; H6 ]) O省略号和“其它”没有清晰。
6 f) \2 D9 \" W: w+ I
请完善一下这些内容,可否?; M2 |, |4 t2 P' R7 i7 x" ?7 O
本帖最后由 常诚 于 2011-5-25 11:15 编辑 . o1 H, V& V- L2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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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ileen_zhu 时间: 2011-5-25 11:26
谢谢分享!
作者: qiumr888 时间: 2011-5-25 15:47
是最新的嘛!!?? 学习
作者: leemzb 时间: 2011-7-14 11:32
有些描述不清晰,比如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如何划分?
作者: 浅浅微蓝 时间: 2011-7-20 14:21
总得来说挺好的,值得学习,正如楼上网友所说,如果内容能再完整些就更好了
作者: hlyjmq 时间: 2011-7-21 15:57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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