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人网

标题: 酷6裁员,为啥被认定无效? [打印本页]

作者: 常诚    时间: 2011-5-27 11:24
标题: 酷6裁员,为啥被认定无效?



前段时间,酷6的裁员事件,经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裁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认定酷6“5.18裁员事件为违法行为,确认此次裁员无效,责令酷6网于530日前限时整改。





大家来讨论:为啥政府部门会依据劳动法规这两条认定酷6裁员属于违法行为?


让我们在讨论中得到提升,多多参与哦。

作者: 威哥1号    时间: 2011-5-27 11:38
大哥,我积极的来坐个沙发顶你一下!哎~刚才我说了,没有裁过人的HR不是一个合格的HR,呵呵,我就没裁过,所以在这个话题上面就没啥发言权了,老实的跟着大哥们学学咯
作者: qxn422933133    时间: 2011-5-27 12:12
我也没裁员过,换句话说我们公司的人事很不健全,该人事管的全都不让做,确切的说就属于行政,为此我很郁闷。
作者: 追梦的枫    时间: 2011-5-27 12:20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所以,酷6裁员无效。
作者: fanyehai    时间: 2011-5-27 12:21
我只知道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至于是不是真的因为转型而裁员就不知道了! 本帖最后由 fanyehai 于 2011-5-27 12:22 编辑


作者: dan0712    时间: 2011-5-27 12:24
不知是否在劳动保障局备案
作者: 炎羽凰    时间: 2011-5-27 12:32
相关链接不全,建议楼主把资料补充完整。事故完完整整的弄出来比较好,我搜索了一下,基本上没有官方文件,具体酷六怎样裁员的操作流程也不了解,这样很难判断出为啥被认定无效。
裁员本来就有相关的要求和流程,按照那个正正规规的做,应该可以裁掉员工。
不走“裁员”改为”分批辞退“也行。就看怎么做的完美罢了。
作者: 步雪舞素    时间: 2011-5-27 12:47
还木有时间去关注这个事件哦,期待大家的解答。
作者: jerico    时间: 2011-5-27 13:06
从员工的反应和相关报道可以看出“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这条肯定没做到,不然也不会有当时的情况,裁员有必要的程序,没做到当然违法
作者: AndrewZhang    时间: 2011-5-27 13:20
无效,其实这件事情是开始没沟通好,沟通好了就没事了。员工闹得也是个情绪。
作者: 攀岩者    时间: 2011-5-27 13:25
1、缺乏与员工充分的沟通;
2、缺乏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
3、出现群体性事件时,缺乏有力缓解矛盾的措施。
作者: 资深长老    时间: 2011-5-27 13:44
行为违法,又没有做好沟通和预案,群体性事件,可不是找死吗
作者: 斗草    时间: 2011-5-27 13:55
被裁的员工很牛,肯定有高人指导
作者: crystalme    时间: 2011-5-27 14:48
偶信息获取量太小,都不晓得酷6的裁员事件,没有发表的权利,等看大家的高见!
作者: 欧阳倩    时间: 2011-5-27 14:49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酷六没有按照这个程序来,所以无效吧。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作者: 天天向前    时间: 2011-5-27 15:29
需提前与员工沟通裁员。
作者: 上善若水2010    时间: 2011-5-27 15:33
裁员本身不违法,但如果不按法定的程序操作就会引火上身。
《劳动法》27条、《劳动合同法》41条对法定裁员程序已经给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上家人也说了很中肯的意见,不再赘述,分享一下专业人士对酷六裁员所犯错误的解剖:
1、裁员未经合法程序。
2、裁员所支付的补偿金,太过抠门。
3、未取得公司原高管的支持。
4、发生肢体冲突。
5、公司拿报警,拿公安局吓唬人。
6、太自我,未替员工着想。
7、事情发生在上海。

http://finance.eastmoney.com/news/1368,20110525138172039.html

作者: menghaiyan    时间: 2011-5-27 15:55
企业出发点可能想办法与法律打擦边球,以最少的支出换最大的成果。员工方法律意识都是很强的。给大家很有启示。
作者: 雪中鹰    时间: 2011-5-27 16:42
我还不知道酷6是什么事情,了解后再来看看
作者: zhenxiaocc    时间: 2011-5-27 17:03
先留下脚印,等空点再来。
作者: 双人“鱼”    时间: 2011-5-27 17:25
来围观学习,大家都分析得很好。
作者: 温州小兵哥    时间: 2011-5-27 21:09
这么大的事情,还有媒体的关注,最主要的企业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裁员理由不成立,以下说明情况。
【事因】
5月18日上午,酷6网宣布,为压缩成本提高效率,酷6网计划重组销售部门,裁员20%,涉及销售人员150人左右。随即有内部员工在网上披露称:酷6在裁员过程中态度恶劣,并与员工发生肢体冲突。有酷6员工还将一段视频传至网上,引发广泛关注。
【无效理由】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ku6员工有吗?
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所以裁员无效。


本帖最后由 温州小兵哥 于 2011-5-27 21:11 编辑


作者: windwjz    时间: 2011-5-27 22:55
本来就是违法的行为啊。
如果认定为有效行为,那法律的明文规定还有用么?
以后很多企业都会这么干。会引发更为严重的问题。
作者: 海之波涛    时间: 2011-5-27 23:42
之前对这个事情并不了解,通过上网查询,大体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下面谈谈自己的看法,不一定对,仅作交流探讨。

从酷6高级运营副总裁郝志中和酷6副总裁曾兴晔的解聘来看,这起事件是早有预谋的,当然是指酷6核心层次的决定。很奇怪的是酷6的人力资源没有给他的核心层次的管理人员提出裁员的可行性建议,如何做才能够达成目的,而且不违法。

楼上的家人已经分析了这起事件,主要是程序不合法,沟通不够等等。。。仅从这一点上看出人力资源没有尽到责任,也就是说人力资源的年度目标没有达成,可以理解为一票否决!
作者: 只吃鱼的猫    时间: 2011-5-28 10:39
走过,参与一下
作者: xuening1216    时间: 2011-5-28 12:41
政府出面,应该主要是程序上的不合法吧.
情理上会考虑,但是这个政府的操作力度就不大了吧
作者: chaos_no    时间: 2011-5-28 12:45
看了上面几位高人的分析,了解了此事的大致情况和原因。
但是我还想知道,酷6的HR不懂这两部法律吗?他们也会犯做事程序违法的低级问题?他们的专业水准在哪儿?他们在裁员过程中真得有很大的权利吗?
作者: 红尘HR笑    时间: 2011-5-30 14:00
劳动合同法的深层释义应该是国家老大,劳动者老二,用人单位老三,你老三无视家规,欺负老二,老大肯定不答应,所以说,酷6想骑到老二脖子上作威作福,老大岂能容他??
作者: 富饶的雨田    时间: 2011-5-30 15:07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作者: 陈隆家    时间: 2011-5-30 15:22
{:5_281:赞成!!回复 11楼 攀岩者 的帖子


   
作者: s80s1b27    时间: 2011-6-6 11:29
程序违法,关键是动静太大了,对于高科技人才,不能来直的
作者: 燕志凌云    时间: 2011-6-8 15:58
酷6事件只是众多发生此类事件的一点,由此HR或企业应引起关注,在员工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渐强,政府极其重视的情况下,企业应遵循合法、合理、合情的的原则来解决!
作者: marting101    时间: 2011-6-8 16:38
现在的信息传递太快,有些事情没人关注也就成了,只是关注的太多,曝光率太高。所以就变成暴力裁员。
作者: 汪江波    时间: 2011-7-16 11:21
版主要是能把酷6的案例一起发来多好呀
作者: 常诚    时间: 2011-7-18 23:24
酷6裁员的最新进展:
http://www.chinahrd.net/news/info/185048
酷6裁员事件追踪:赔偿方式微调 被裁员工离去




欢迎光临 中人网 (http://bbs.chinahrd.net/)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