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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依法续签劳动合同,避免漏洞惹纠纷-HR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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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一个梦想主义者
时间:
2011-6-1 10:59
标题:
依法续签劳动合同,避免漏洞惹纠纷-HR你知道吗
七月勒,又即将是大学毕业的季节,跟师弟师妹聊天,都说忙于找实习工作等等,感叹原来自己毕业勒这么多年,小小纪念一下。想勒一下,在公司待勒快三个年头,翻勒下合同出来看看,想到一些问题,比如合同到期勒,是续签还是?纠纷总不是好的,找点资料让自己记着。跟大家分享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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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李某于2006年11月到广州某公司担任销售代表一职,合同期限至 2010年11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通知李某不再雇佣其担任销售代表,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李某认为并非自己申请辞职不再担任销售代表,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却遭到拒绝。李某遂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曾任职做销售代表的此公司支付其4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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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款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劳动者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公司决定不再续签,那么公司就必须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李某虽然在公司已工作4年,但经济补偿应该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开始计算。经调解无效,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该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2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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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大家来交流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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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ionovo
时间:
2011-6-1 11:56
为什么不是3个月的经济赔偿呢?
作者:
jcxf222
时间:
2011-6-1 13:19
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应有一个月的代通金,加上两个月的赔偿是三个月。
作者:
_花_
时间:
2011-6-1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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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jcxf222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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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仅在劳动者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客观情况变化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支付代通金,企业不符合上述有提前通知义务的三种情况下,并且企业支付赔偿金后,无须再支付代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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