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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HR你伤不起啊!!警惕员工“钓鱼式维权”有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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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一个梦想主义者
时间:
2011-6-10 14:28
标题:
HR你伤不起啊!!警惕员工“钓鱼式维权”有木有!
HR你们伤不起啊有木有!!!!似乎公司里招人嫌工作累心更累尼玛有木有!!介个职业名字很好听吧!!!!!好听有神马用啊!!尼玛有人不知道HR是神马的有木有!!!!以为是消防栓搞的有木有!!一大早在这里咆哮神经了有木有!!千言万语,HR你伤不起昂!!呃~介个介个~~我呢!也只是想跟大家分享一个案例有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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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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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元月2日,通过商谈,尹芳与一家公司达成了用工的初步意向:尹芳担任公司的产品质检员,月工资900元。次日,尹芳依约来到公司上班。但此后几日,面对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尹芳却以种种借口推托。久而久之,公司也没将该事放在心上。直到2011年3月3日,尹芳准备提出离职,并以公司未与其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两个月的双倍工资时,公司才恍然大悟:当初尹芳拒签合同,原来是醉翁之意不在于酒!随即抢先一步,书面通知尹芳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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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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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驳回了尹芳的诉讼请求,尹芳因而不仅没有获得双倍工资,反倒成了低收入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于其中没有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加以区分,因而一些劳动者误认为只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得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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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即赋予了用人单位补救的权利,只要其已“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便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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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asmine078
时间:
2011-6-10 15:17
又学到了,谢谢分享
作者:
枫行
时间:
2011-6-10 15:32
受教了 ~
作者:
我爱书
时间:
2011-6-10 15:53
何以会出现“钓鱼式”执法?用人单位没有责任吗?
作者:
一个梦想主义者
时间:
2011-6-10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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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我爱书
的帖子
5 U" [2 P3 U' }- M! Y7 O*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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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从这个案例来讲,是员工本身不按法律来走。从企业角度的话,肯定是要根据劳动法规定与员工签订合同,这对企业而言也规避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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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我爱书
时间:
2011-6-10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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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一个梦想主义者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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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是一种进步,至少说明员工开始了解劳动合同法了,虽然他的理解不一定正确。而且只能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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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一个梦想主义者
时间:
2011-6-10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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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jasmine078
的帖子
R- e8 Q, L' {
一起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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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K% U; A! ]' L" D" Q
作者:
一个梦想主义者
时间:
2011-6-10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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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我爱书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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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了解劳动法,对员工来讲绝对是一件好事。只不过有时候HR要警惕利用知识来做坏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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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xiaoni
时间:
2011-6-10 16:16
恍然大悟,原来还可以这样
作者:
一个梦想主义者
时间:
2011-6-10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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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nxiaoni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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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警惕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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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uyifei26
时间:
2011-6-10 16:23
不是单凭书面辞退通知就可以了的吧,得要有证明是因员工不愿签合同的证据才可以吧,不然很多公司都不签合同等到员工上告时马上开出一张辞退通知也可以免除责任,这样视乎也不太公平哦
作者:
andy01
时间:
2011-6-10 16:26
从案例本身来看,单位的HR管理也有不到位的地方,如果管理到位了,也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
作者:
一个梦想主义者
时间:
2011-6-10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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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andy01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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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说的极有道理,不可能说员工不签,企业就没有继续跟进签!
作者:
一个梦想主义者
时间:
2011-6-10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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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luyifei26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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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也有道理,但事实操作想要掌握证据除非是员工签订一个不签合同的字据或协议。另一方面,企业管理制度如果到位,估计也不会出现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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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风之一格
时间:
2011-6-10 17:37
如果是超过了一个月没签合同,公司出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有用吗?是不是依然要赔偿?
作者:
AMUWANG
时间:
2011-6-10 20:38
肯定是的。
作者:
jerico
时间:
2011-6-10 20:40
这个案例有问题,按道理这个辞退通知书应该在未满一月的时间内发出才会有效,已经两个月了没用的
作者:
haopengyou
时间:
2011-6-11 15:12
切!不要混淆视听了,员工不签合同,你干嘛还要用她两个月呢?无论劳动者何种原因不签订,只要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企业就一定有责任!而不是你用人单位事后发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便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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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捏造的痕迹很重,不要机械地理解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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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一个梦想主义者
时间:
2011-6-13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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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jerico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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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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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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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下,这个案例最后的‘免责’应该是有所失误的,应该是有赔偿的。你看得好细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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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一个梦想主义者
时间:
2011-6-13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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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haopengyou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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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视听??你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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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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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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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也谈不上捏造吧,只能说是有些失误。正确来讲,企业应该是要赔偿的不能完全免责。给大家造成误解了,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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