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m+ w8 i0 Z' K- }* W 其二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于个人因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此外,关于征税方法,该通知还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得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工作年限数计算,起过12年的按12计算。”由此可见,劳动者因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取得的经济补偿金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按照税后工资计算,就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因此,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是劳动者的税前工资。+ m- Z2 _* o'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