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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面对这样的员工,你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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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最爱QIQI
时间:
2011-6-15 18:55
标题:
面对这样的员工,你怎么处理?
B公司,制度中规定员工在上班时间禁止抽烟,违者第一次书面警告,第二次开除(违纪不准用经济处罚手段,这是客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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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流程依法律规定,满试用期后,提前一个月写辞职书,若急辞,则扣一个月底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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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员工不想辞职急工,又不想辞慢工,便在车间里公然抽烟,以期公司以此直接开除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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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这样的员工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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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可以按厂规直接开除他,结工资离厂,但问题是:员工中存在着一些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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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想以此来达到急辞职又不扣钱的目的,如果这次这样做了,后面又有人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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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规,那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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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erico
时间:
2011-6-15 19:22
貌似没有办法了,你们公司的薪酬福利水平没有吸引力了
作者:
没有翅膀的鸟
时间:
2011-6-15 19:46
首先应该明确是不在吸烟区吸烟,还是直接就全厂禁烟?既然不允许用经济处罚,那就进行公开处罚,召集全厂员工,点名批评,‘利’没法处罚,那就用‘名’来处罚
作者:
芋儿
时间:
2011-6-15 22:44
解决“烟”带进生产区域的问题,会简单些吗?
作者:
一路向南
时间:
2011-6-15 22:48
把制度完善下吧,多角度考虑,你这样公司很难办的
作者:
无胜于有
时间:
2011-6-16 07:58
这个只能在公司的软环境上下工夫了,既然员工都只想通过被开除的方式走人的话,说明公司需要检讨的地方有很多,毕竟多数人都会追求进步的,有多少人会甘愿背着被某某公司开除的名义去另外找工作呢?
作者:
oujie2007
时间:
2011-6-16 08:47
说明你那个制度有漏洞啊,他们这么做是为了不扣工资,你可以定一个薪金方面的制度!
作者:
四眼仔David
时间:
2011-6-16 12:03
你们的制度,相对是比较完善。但对于急辞,扣一个月的底薪,那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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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出勤了,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其正常工资。对于员工辞职没有提前提交,就马上走,目前法规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力是:有证据证明员工没有提前的,对公司造成XXXX实际损失的(要有实际数字和证据),可以要求员工赔偿。--- 就是说,公司不能扣工资,但在有依有据的情况下,可以追讨赔偿。--- 关于扣,广州这边去年中院曾出了一征求意见稿,未提前30天申请辞职即离开的员工,公司可以根据其上个月工资,没有提前多少天申请,就扣他多少天的钱...... 但目前这个仍然还是征求中,没说什么时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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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员工有如此想法,那也就看着自己的实际情况,配合配合吧。对公司来说,也未必有影响。他抽,你不罚,以后你们的这条规定,逐渐就变废条了...... 如果员工一心要走,呆在公司30天出工不出力,对企业来说,也一点好处都没有......
作者:
cowboykiki
时间:
2011-6-16 13:11
规章制度与薪酬制度没有衔接好
作者:
没有翅膀的鸟
时间:
2011-6-16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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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无胜于有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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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规定被开除的将被扣除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公司的损失就可以了,至于比例的制定合适就行,可以参照其工资多少来计算,比如工资的10%或者5%之类的,自己界定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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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最爱QIQI
时间:
2011-6-16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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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四眼仔David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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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急辭職,会写辞职书上来,直接表面是急辞职。B公司一直是这样做的,并且通过客户审核了(客户审核是比较严格的),没有问题啊,这没有违法吧。劳动合同法上应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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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1-6-17 09:12
何为急辞?若公司的福利待遇、工作环境很好,会不会有急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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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就你以上的制度可以判定,公司不是很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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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若急辞,则扣一个月底薪",这个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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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否证明,员工急辞造成的损失和对员工的扣款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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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四眼仔David
时间:
2011-6-17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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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最爱QIQI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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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工资,肯定是违法的。法规明确规定了出勤、付出劳动,就必须给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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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在没有任何实际损失数字和证据的情况下,扣一个月底薪,肯定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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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最爱QIQI
时间:
2011-6-17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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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四眼仔David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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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有一条规定: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对于此条,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员工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而要求离职,甲方该如何处理或可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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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实际情况是,员工在试用期后,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当日要结工资离厂。那么厂方在法律规定未明示情况下,同意员工急辞,但需扣除底薪似乎也并未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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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否明否违反其它法律规定暂时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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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最爱QIQI
时间:
2011-6-17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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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四眼仔David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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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有一条规定: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对于此条,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员工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而要求离职,甲方该如何处理或可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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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实际情况是,员工在试用期后,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当日要结工资离厂。那么厂方在法律规定未明示情况下,同意员工急辞,但需扣除底薪似乎也并未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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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否明否违反其它法律规定暂时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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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蚂蚁的力量
时间:
2011-6-17 20:05
规章制度在,就应该按照规章制度执行。至于这种情形出现的原因,是需要人力资源部门及用人部门去好好研究后,分析出原因,引导员工按照正常离职手续办理。
作者:
四眼仔David
时间:
2011-6-20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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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最爱QIQI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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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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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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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必须足额、及时支付。应当在交接完工作,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一并结清!当然,实际中,考虑到发工资的统一性,在离职员工的同意下,工资在发薪日一起发,一般都可以操作。所以,工资在发薪日一起发,可以;扣掉,不发,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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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最爱QIQI
时间:
2011-6-20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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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四眼仔David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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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的解答!
; M! I# Z+ x* M r
我要好好研究一下勞動法及工資支付條例方面的內容。再來和你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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