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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工资性收入概念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freja    时间: 2011-6-21 16:45
标题: 关于工资性收入概念的问题
今天上百度搜了一下“工资性收入”这个条目,得出结果如下:

一、概述


  在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劳动管理在企业的总体战略和人力资源管理中越来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企业的薪酬体系与结构呈现多样化。其中,工资性收入这个专门名词,被越来越多地使用,那么,单位职工的工资性收入应如何确定呢?
随着单位分配自主权下放,分配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如名目繁多的各种补贴和津贴,工资发放的形式也趋于多样化,如一部分发放现金,一部分注入信用卡,也有的发放两张信用卡;有的单位称发放的职工工资中还包含福利费,无法与工资区分等等。其实,对这个问题,国家统计局和本市早有规定。不论是由工资科目开支的,还是工资科目以外的其他经费开支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人成本;不论是国家承认的,还是国家不承认的;不论是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免征奖金税项目的;其支付形式,不论是以货币支付,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都应计人工资总额。
二、组成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930日国务院批准19901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发布)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运动员体育津贴。
2、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工会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奖金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4津贴和补贴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凡不属于上述范围内的,如国务院发布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等;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各项支出;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等,按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统计为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
三、不属于工资范围


  前面解释了哪些收入是工资,现在让我们来看一下,哪些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吧。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
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
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
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两条橘色的部分貌似有点自相矛盾啊,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到底算入工资性收入还是不算啊?
社保缴费基数以工资性收入为参考,有什么办法可以降低这部分费用,以便降低缴费基数、节约人工成本呢?


本帖最后由 freja 于 2011-6-21 16:46 编辑


作者: Audy.zhang    时间: 2011-6-22 01:52
谢谢分享
作者: 芋儿    时间: 2011-6-22 07:56
统计口径会有所区别吧,国家统计局对工资的统计口径、企业财务帐务处理的统计口径、人力资源管理设定的统计口径都会不同。
作者: 宠着小猪    时间: 2011-6-22 07:58
感谢楼主的仔细。因为前法是1990年颁布实施的,而后法是1995年施行的。前法中:按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统计为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那么因为1995年初的意见是明确了此项不属于工资范围。不矛盾!!
社保缴费基数是按照每月工资总额计算的,除非在此做文章。但是切忌这其实也在伤害你的利益。
作者: 伊犁之魂    时间: 2011-6-22 08:46
如果是与个人所得税有关,就得用税务机关的条文来说明。这几年变化太大太多,主要还是看你了解这个内容干什么,由干什么决定你依照哪个解释更适合!!!!
作者: freja    时间: 2011-6-22 12:42
还真是看要干什么,然后再决定拿什么做标准!这年头,实在变化太多太快,眼花缭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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