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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该员工是否属于工伤? [打印本页]

作者: wushijun    时间: 2011-6-22 13:39
标题: 该员工是否属于工伤?
在普通人看来,一个人停止呼吸,就意味着生命的终结。但刘海在被抢救到35小时时就停止了呼吸,后又借助呼吸机"呼吸"了42小时,直至被抢救到77小时时宣告死亡。那么,刘海是在被抢救到35小时那一刻死亡的吗?还是在抢救到77小时那一刻死亡的?而对刘海死亡时间的认定,直接关系到一笔巨额赔偿,这一案例也再次引发人们对死亡界定的争论。5 f/ W# H% H$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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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抢救35小时停止呼吸' o8 F$ H, o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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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8月4日,深圳市福田区的邓智云和往常一样,一大早起来就忙着带孩子做家务,丈夫刘海则去上班。自六年前生下一对双胞胎后,邓智云就成了相夫教子的家庭主妇,生活虽过得简单却很温馨,但这种简单而温馨的生活却很快被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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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q3 F; b) }" e$ L  Q0 Y7 W9 ?# ~  当天中午,刚吃完午饭的邓智云手机响起,来电显示是丈夫的电话号码,但电话里却传来一个急促的声音:"嫂子,快,快,快来医院,海哥在抢救……"邓智云听出打电话的是丈夫工友的声音,她来不及多问就赶往医院,可邓智云怎么也没有想到,刚到医院就听到丈夫病危的消息。0 }9 X; V& W8 N  D# g'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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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生告诉她,经过CT检查,发现刘海脑内左侧有大量出血,已经处于深度昏迷状态,而且左侧瞳孔已经散大,生命临近垂危状态。邓智云当即蒙了,丈夫早上从家里走的时候还好好的,才过了几个小时怎么就生命垂危了?  d. n. b; K; f5 c  `: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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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觉这样的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不是真的,好像在梦中一样。"邓智云无法相信眼前的事实。紧接着,医生拿来手术单告诉她,抢救刘海的唯一办法就是马上手术,把刘海脑内的积血清除。丈夫被推进了手术室,她焦急地等待着,祈祷丈夫能转危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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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 E4 _- E* {  8月6日晚,在抢救35小时后,医生遗憾地告知:"由于患者脑内血梗塞,致使自主呼吸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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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Q: `" F6 Y' O& j  B 家属被要求自付抢救费: e$ A( x; f+ |1 `; c8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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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吸停止,就意味着死亡。"等待35小时却等来这样的噩耗,邓智云伤心至极。医生并没有放弃救治,告诉她:"呼吸停止了,但心脏还在跳动,血液还在运行。如果能再给患者供氧,就还有生还的可能。"办法就是,必须用呼吸机来代替呼吸功能。医生的话立刻让她心头一亮,再次点燃了她的希望。5 L8 D! X# y' j- d+ }

2 D/ \/ ]* L% \! R/ E  就这样,借助呼吸机的力量,刘海又开始了"呼吸"。所有的人都希望刘海能够奇迹般地苏醒过来,但在再次抢救42个小时后,医生遗憾地摇头,奇迹终究没有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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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w5 z; _3 {" G, ]2 l0 W  8月7日17点50分,刘海被宣告死亡。深圳市福永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书》记录:刘海系"左颞顶部自发性脑内出血"死亡。至此,刘海经过77小时的抢救,未能重生。* ?" d7 q+ N$ {8 v3 i& B6 B& Y

5 A: ^8 E0 G7 B/ l1 s3 V  "我觉得整个世界都要塌下来了。"刘海的离去对邓智云和家人是一个极大的打击。邓智云一面承受着失去丈夫的伤痛,一面还要强装着笑脸回答孩子的问题,说"爸爸出差了",而每每看到孩子学写"爸爸"二字的时候,她心如刀绞。然而,令伤痛中的邓智云未曾料到的是,接下来她还将面临一个丈夫抢救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 B: S2 \% M1 z/ {% g

- a2 f. B( ]" C3 F$ P  丈夫的后事刚料理完,邓智云就接到了医院催交医药费的通知。主要原因是,丈夫的死亡未被作为工伤对待,费用要求由家属自付。这是她始料未及的。2 s0 u+ c. n* 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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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未被认定为工伤. N% i& b  k5 \4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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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海,先进半导体材料(深圳)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在公司工作近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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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最后离开是在工作岗位上,我觉得这应该是工伤。工伤怎么会让家属付医疗费呢?"接受采访时,邓智云不断地重复她心中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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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2 X' h0 f: {- \! W% f2 D8 d  那么,刘海是在什么情况下发病?他的死亡为什么不是工伤?记者找到了刘海生前的工友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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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E8 N) G+ Y8 _  一位工友向记者讲述了刘海病发的过程:"中午12点多,下班后我跟他一起去公司食堂吃午饭。吃饭的时候,他说心里有点不舒服就先走了。没几分钟,我吃完饭走出饭厅的门,就看到他倚靠在楼梯边的墙上。我赶紧扶他,叫他名字,但他没有回答。"工友说,见刘海不省人事,就赶紧把他送到医院。9 Q( M, x9 q4 M: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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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的情况发生在工作范围、工作时间,在工作场合发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是工伤,刘海应该是工伤。"工友们认为。) Y* A/ ~8 a$ ~' @# a3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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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智云与丈夫的工友们的看法相同,就找到丈夫生前的公司询问。公司答复说已经给所有员工购买了工伤、医疗、养老保险,至于刘海能不能享受保险待遇,是不是工伤,应由她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申请,经社保部门调查认定后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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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邓智云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认定丈夫工伤的申请。8月20日,邓智云拿到了结论书:"认定刘海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 a2 P( L/ y+ J! |

) O0 L! T$ D: t- G* {  |  "这是我没想到的。"这份非工伤"认定书"意味着邓智云要自付丈夫抢救的医药费,还意味着她将得不到一笔大约20多万元的保险赔偿金。邓智云不明白,为什么刘海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病发死亡不算工伤?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的依据又是什么?' @0 `( i  x9 _% ^+ ~) a9 G

7 w5 x1 J; k, g  带着这个问题,记者前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访。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刘海因为不符合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这一条件,套不上工伤认定条款,所以无法获得工伤赔偿。"也就是说,条例所规定的48小时这个界限是不能超越的,刘海是被抢救到77小时时死亡的,所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W1 g$ b) i3 v% A6 @% h

" S! E* i, p. X# o  对此,邓智云和丈夫的工友们感到十分不解:48小时的规定有什么科学依据?刘海的确是在工厂病发导致死亡,为什么还要有一个时间界限呢?难道依靠呼吸机延续生命,要成为被认定工伤的门槛和障碍?即便有48小时的规定,在抢救到35小时时就停止呼吸也不能认定为死亡吗?如果不用呼吸机抢救,岂不就成了工伤?他们期待得到能令他们满意的回答。  q7 x, w( t5 d" p9 V
D 48小时规定,将死者挡在工伤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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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维护丈夫享有的工伤保障权利,邓智云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变更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刘海非工伤的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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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 K) ^5 {* }* S: y' b) p- L  2011年1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刘海从入院到死亡超过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由,一审判决邓智云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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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C, j2 u9 x$ {/ Y  依靠呼吸机延续生命,却失去了工伤保险条例所给予的保障,邓智云的遭遇引起了人们对刘海死亡界定的关注:究竟刘海在被抢救到35小时自主呼吸停止算死亡,还是依靠呼吸机抢救到77小时才算死亡?工伤保险条例如此认定死亡,标准和依据是什么呢?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劳动网首席顾问左祥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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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的认定时间应该是以脉搏、呼吸、心脏都停止并且瞳孔放大为准,刘海在被抢救到35小时时,心脏还在跳动,脉搏停止也好呼吸停止也好,如果经过抢救活过来,这些就都有了,死亡当然是在抢救到77小时时那一刻。"左祥琦这样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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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r( _( S# \# a6 M7 E  对于判决,一些法律从业人士也表达了不同看法。有人说,工伤的本意是对工人在工作期间受到的伤害进行赔偿,按这种规定,48小时内人死了算工伤,48小时后死了反而不算,这样的规定太荒唐。况且,每个人的身体状况存在差异,48小时不应该作为一般因工死亡的标准。还有人认为,对于48小时的限定,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应视个案具体分析,或者对有关条款作出"例外规定"。4 u% k3 M$ [, |* a#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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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工伤保险条例对死亡的认定为什么要限定为"48小时",左祥琦解释说,这是经过走访医院或者分析统计数字得出来的结论。"比如有些人经抢救活了,事后又因其他原因病故,如果没有这一时间界定或其他附加条件,这种情况也要被认定为工伤,结果会无限制地扩大工伤保险范围,工伤保险基金就有可能被挤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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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死亡前超负荷加班三个月未被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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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智云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递交了新的证据。邓的代理律师袁志华认为:"规定48小时死亡时间,这个死亡与工作的关联度有多大?这是应当考虑的第一个原因。另外,对于加班加点的情节,在认定过程中并没有被考虑进去。因此这样作出的认定结论不够合理。"3 l( n* o& v7 \* l; ^+ U.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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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智云向法院提交的新的证据是丈夫死亡前三个月的加班工资条,工资条显示刘海前三个月的加班时间分别为:93小时、82.5小时、128小时。袁志华认为,法律法规是维护劳动者利益的,更应该人性化执法。就刘海的情况看,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作时间指的是正常情况下工作,但刘海连续三个月超负荷加班加点,致死原因与工作时间存在关系,不应受48小时之规定限制。$ f% v/ M; O' p9 Q0 b0 _

( O1 @! Q: @' l/ a( j9 K+ Q  O  那么,刘海病发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此前三个月的超负荷工作与他突然病发是不是有直接关系?刘海的主治医生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患者倾向于脑血管畸形,这是先天的,工作强度、疲劳、情绪激动等,由某些因素造成颅压升高或血压过高,可以造成出血。所以,病发是多因素的,无法确定是哪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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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n8 j' }( \7 B/ X2 t  3月24日,该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也就是说,"法规对工伤已作出了有利于劳动者的宽泛解释,但是刘海案首先应区分工伤和医疗,医疗是自身疾病,应该自己承担后果,工伤是他人没有履行义务而导致伤害甚至死亡,如果法律规定是有弹性的,我们可以有所裁量,但法律规定很明确,我们应该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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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法院尚未对此案作出判决。
3 I( A5 b/ Q  y: N% g. e4 q各位同仁们:6 E, ]' y/ v! ~% q" A0 I4 x
      该员工是否属于工伤?请谈谈您的看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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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anet kang    时间: 2011-6-22 13:48
工伤不是很熟,期待大家的解答
作者: hyxzwq    时间: 2011-6-22 14:04
个人认为这个应该属于工伤范围,毕竟当事人是在工作期间突发病状最后死亡的,至于48小时的时间限定也没有明确依据,试想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48小时这个时间段肯定要改变。最好取消。
作者: 31号    时间: 2011-6-22 14:18
工伤认定,一般都离不开工伤三要素。即“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在这三要素存在的前提下,发生的“伤”才被定义为工伤。如果用过分和明确的法律推定将“病”也纳入工伤保障范围,由此势必会引起工伤保险与医疗保险的概念混淆。劳动法向劳动者倾斜也应当是有限度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八条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其本意是这些不属于工伤,法律已经做了扩大解释,所以在使用该规定上,我觉得不宜再做扩大解释,这也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
作者: 宠着小猪    时间: 2011-6-22 14:37
停止呼吸并不是死亡的判定标准!!所以不认定为工伤!!!
作者: 凊伈    时间: 2011-6-22 15:16
算工伤
. n9 O3 I  a8 \  ~$ L“刘海在被抢救到35小时时就停止了呼吸,后又借助呼吸机"呼吸"了42小时”无自主呼吸属于死亡
作者: 如梦@    时间: 2011-6-22 15:26
不属于工伤啊!
作者: 小小Grace    时间: 2011-6-22 16:21
我觉得应该算是工伤,48小时的限制,是为了规避经抢救经抢救活了,事后又因其他原因病故这种情况的发生,可是现在的情况并非是其他原因病故,那就不应该收到48小时的限制。现在人已经死了,家属本来就很不容易了,如果再因为这48小时的限制而去承担巨额的医药费,于情于理都不合适。
作者: jerico    时间: 2011-6-22 16:32
工伤肯定不算的,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视同工伤是有明确规定的,这种情况他不是第一列,没有任何异议的。只能请公司从道义上给与援助了。
作者: 一叶碧云    时间: 2011-6-22 17:22
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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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作原因死亡“视同工伤”必须满足3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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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时间。刘海是在12点多吃饭时间发病的,吃饭时间显然不是“工作时间”。4 M* G) G' C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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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岗位。刘海是在公司食堂发病的,显然不是他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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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9 M( b; c# k4 J3、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对死亡时间的认定,劳动部门一般只认医院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医院认定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了,因此也不符合视同工伤认定的条件。% K( K% M6 K9 j2 y$ Z

* A: B' l/ V; B; s综上,刘海死亡不符合“视同工伤认定”的3个要件。因此,不应该认定工伤!换句话说,即使认定是在35小时死亡的,由于不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要件,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m" v( U" t1 I9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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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j% n! j  T  `$ G1 }% F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s; G4 B0 [" g0 C: ?4 l" U+ ^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7 ?' N5 J; M. V: I* x0 X) K! K 本帖最后由 一叶碧云 于 2011-6-22 17:2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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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银牛    时间: 2011-6-22 17:39
应该算工伤,因为是在工作期间发生的,虽然是吃饭时间,但离开岗位时间很短;另外就是工伤认定的48小时死亡,没有考虑现代医学带来的原因,若没有及时送医院、医院没有用呼吸机维持呼吸,一般在仅有心跳却没有呼吸的情况下维持不了几分钟的;可以到医院找证据,一般这种情况的抢救只是安慰家属,用呼吸机很难挽救生命,因此其死亡时间应该从呼吸停止后开始。律师可以找医学证据。
作者: 枫行    时间: 2011-6-22 20:16
法律是死的,死的条款永远无法考虑周全所有的情况。在其死亡前三个月,加了那么多班,个人认为其死亡与工作是有很大关联的,工伤不就是工作原因导致的伤亡吗?虽然法律条款界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属于这个范畴,但是个人觉得这个还是属于工伤。
作者: 兰泉    时间: 2011-6-22 22:21
厦门这种情况按视同工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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