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人网

标题: 该员工是否属于工伤? [打印本页]

作者: wushijun    时间: 2011-6-22 13:39
标题: 该员工是否属于工伤?
在普通人看来,一个人停止呼吸,就意味着生命的终结。但刘海在被抢救到35小时时就停止了呼吸,后又借助呼吸机"呼吸"了42小时,直至被抢救到77小时时宣告死亡。那么,刘海是在被抢救到35小时那一刻死亡的吗?还是在抢救到77小时那一刻死亡的?而对刘海死亡时间的认定,直接关系到一笔巨额赔偿,这一案例也再次引发人们对死亡界定的争论。; Y# U9 K1 ?6 @5 N' l+ N( ^

$ l( ]3 A2 `' X& L# ^5 X; @  A 抢救35小时停止呼吸
. k7 x# @4 r- i# O+ X2 [

9 Y' v& R  v$ X/ R  2010年8月4日,深圳市福田区的邓智云和往常一样,一大早起来就忙着带孩子做家务,丈夫刘海则去上班。自六年前生下一对双胞胎后,邓智云就成了相夫教子的家庭主妇,生活虽过得简单却很温馨,但这种简单而温馨的生活却很快被打破。
- n0 D+ P5 b/ t# L  y, f/ w( F( A' q6 D2 s2 k6 Y; L. b
  当天中午,刚吃完午饭的邓智云手机响起,来电显示是丈夫的电话号码,但电话里却传来一个急促的声音:"嫂子,快,快,快来医院,海哥在抢救……"邓智云听出打电话的是丈夫工友的声音,她来不及多问就赶往医院,可邓智云怎么也没有想到,刚到医院就听到丈夫病危的消息。
6 l: L3 [% l2 t: Y
8 {% e* C, J+ B/ U  医生告诉她,经过CT检查,发现刘海脑内左侧有大量出血,已经处于深度昏迷状态,而且左侧瞳孔已经散大,生命临近垂危状态。邓智云当即蒙了,丈夫早上从家里走的时候还好好的,才过了几个小时怎么就生命垂危了?4 _1 _2 {7 m, C* t/ Y9 t3 L" O
* A1 A0 B7 ^- R  E
  "感觉这样的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不是真的,好像在梦中一样。"邓智云无法相信眼前的事实。紧接着,医生拿来手术单告诉她,抢救刘海的唯一办法就是马上手术,把刘海脑内的积血清除。丈夫被推进了手术室,她焦急地等待着,祈祷丈夫能转危为安。
% L! [/ |: A2 y, V" u3 M! u+ s, I
% [9 u3 D4 |1 k/ `  S  8月6日晚,在抢救35小时后,医生遗憾地告知:"由于患者脑内血梗塞,致使自主呼吸停止。"
' k. M) Z. {, X* i6 l6 f) d" Y8 _# X
  B 家属被要求自付抢救费
3 [+ `  W% y1 J* g1 @2 y

7 ?8 X) U. x8 b, |  "呼吸停止,就意味着死亡。"等待35小时却等来这样的噩耗,邓智云伤心至极。医生并没有放弃救治,告诉她:"呼吸停止了,但心脏还在跳动,血液还在运行。如果能再给患者供氧,就还有生还的可能。"办法就是,必须用呼吸机来代替呼吸功能。医生的话立刻让她心头一亮,再次点燃了她的希望。' b8 F* q- c+ k8 G5 [

; t6 ~/ V! L5 n  就这样,借助呼吸机的力量,刘海又开始了"呼吸"。所有的人都希望刘海能够奇迹般地苏醒过来,但在再次抢救42个小时后,医生遗憾地摇头,奇迹终究没有出现。
# e7 A+ a7 n" p: s2 Y  X: w1 E
2 T3 K/ _$ I  N! d; c* s) c1 f  8月7日17点50分,刘海被宣告死亡。深圳市福永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书》记录:刘海系"左颞顶部自发性脑内出血"死亡。至此,刘海经过77小时的抢救,未能重生。0 K- g# g, `5 `1 k/ T7 j+ h+ G

& ~  q8 a$ _- u; U4 S, A  "我觉得整个世界都要塌下来了。"刘海的离去对邓智云和家人是一个极大的打击。邓智云一面承受着失去丈夫的伤痛,一面还要强装着笑脸回答孩子的问题,说"爸爸出差了",而每每看到孩子学写"爸爸"二字的时候,她心如刀绞。然而,令伤痛中的邓智云未曾料到的是,接下来她还将面临一个丈夫抢救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  \  a4 y" x! u2 z* i# U  [
9 o( b# |; E/ h$ l, n
  丈夫的后事刚料理完,邓智云就接到了医院催交医药费的通知。主要原因是,丈夫的死亡未被作为工伤对待,费用要求由家属自付。这是她始料未及的。) a/ o/ d" w. m# r, c
7 H, y/ Y# l+ A3 U) f% h3 M
  C 未被认定为工伤
8 h( V7 h% O) |8 f) [( S

1 B3 W" V- m  v3 I! T  刘海,先进半导体材料(深圳)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在公司工作近9年。
1 V/ c2 f: c7 v4 f& H9 l) h
$ i' t; D, s# e' z  ?. I0 x  "他最后离开是在工作岗位上,我觉得这应该是工伤。工伤怎么会让家属付医疗费呢?"接受采访时,邓智云不断地重复她心中的疑惑。( ~  B# L9 l- q' U: @" n
( ^. e9 R. J& i: g, M
  那么,刘海是在什么情况下发病?他的死亡为什么不是工伤?记者找到了刘海生前的工友了解情况。
+ L8 I7 }7 X; b8 v  A
; U! _1 c2 x7 I' u* k  一位工友向记者讲述了刘海病发的过程:"中午12点多,下班后我跟他一起去公司食堂吃午饭。吃饭的时候,他说心里有点不舒服就先走了。没几分钟,我吃完饭走出饭厅的门,就看到他倚靠在楼梯边的墙上。我赶紧扶他,叫他名字,但他没有回答。"工友说,见刘海不省人事,就赶紧把他送到医院。+ e2 [! Y1 q, x& }( F0 u, o& ^
. S+ V/ K0 }4 D( P0 Q
  "这样的情况发生在工作范围、工作时间,在工作场合发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是工伤,刘海应该是工伤。"工友们认为。
2 h8 [* ^% ^& B5 ?2 V9 u3 V" Y( V$ i  e
  邓智云与丈夫的工友们的看法相同,就找到丈夫生前的公司询问。公司答复说已经给所有员工购买了工伤、医疗、养老保险,至于刘海能不能享受保险待遇,是不是工伤,应由她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申请,经社保部门调查认定后才能确定。( W- w* o+ x! m6 O) W% b2 a: \
4 c0 r9 a& J+ j4 [2 V6 f- E
  随后,邓智云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认定丈夫工伤的申请。8月20日,邓智云拿到了结论书:"认定刘海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
3 P: H0 m4 M3 Z0 R+ N2 r
) ^" B& X9 [$ O+ R  o  "这是我没想到的。"这份非工伤"认定书"意味着邓智云要自付丈夫抢救的医药费,还意味着她将得不到一笔大约20多万元的保险赔偿金。邓智云不明白,为什么刘海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病发死亡不算工伤?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的依据又是什么?* @& Y( S/ _/ H8 C; N
+ ?/ I2 J$ a$ Y% Z/ R$ b
  带着这个问题,记者前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访。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刘海因为不符合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这一条件,套不上工伤认定条款,所以无法获得工伤赔偿。"也就是说,条例所规定的48小时这个界限是不能超越的,刘海是被抢救到77小时时死亡的,所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S, t* y  J' O: ~5 F6 f
# B! W" c, M4 f5 x2 n. y7 k5 {5 f( i4 k
  对此,邓智云和丈夫的工友们感到十分不解:48小时的规定有什么科学依据?刘海的确是在工厂病发导致死亡,为什么还要有一个时间界限呢?难道依靠呼吸机延续生命,要成为被认定工伤的门槛和障碍?即便有48小时的规定,在抢救到35小时时就停止呼吸也不能认定为死亡吗?如果不用呼吸机抢救,岂不就成了工伤?他们期待得到能令他们满意的回答。7 b) O' }1 `. R; d9 y' N+ |
D 48小时规定,将死者挡在工伤之外
$ J/ }3 h9 d& r! K7 B; j' N* {; {2 h  j9 z) `
  为了维护丈夫享有的工伤保障权利,邓智云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变更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刘海非工伤的认定结论。! u% S% ?" [3 J4 W& _2 p; g
% v- Q4 T: j1 E5 w& z' A+ W/ r
  2011年1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刘海从入院到死亡超过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由,一审判决邓智云败诉。
* ~, X* h$ s0 {1 P7 c% K; _
& B. S  v, S4 K& c- \' [7 j, Q  依靠呼吸机延续生命,却失去了工伤保险条例所给予的保障,邓智云的遭遇引起了人们对刘海死亡界定的关注:究竟刘海在被抢救到35小时自主呼吸停止算死亡,还是依靠呼吸机抢救到77小时才算死亡?工伤保险条例如此认定死亡,标准和依据是什么呢?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劳动网首席顾问左祥琦。
( U3 ~- o) L) t' @* N5 m' r0 w6 t" Q* L0 Q
  "死亡的认定时间应该是以脉搏、呼吸、心脏都停止并且瞳孔放大为准,刘海在被抢救到35小时时,心脏还在跳动,脉搏停止也好呼吸停止也好,如果经过抢救活过来,这些就都有了,死亡当然是在抢救到77小时时那一刻。"左祥琦这样认为。/ H2 v! i9 |) w3 \

4 C! ]4 x  z( I% `  i( p# k  对于判决,一些法律从业人士也表达了不同看法。有人说,工伤的本意是对工人在工作期间受到的伤害进行赔偿,按这种规定,48小时内人死了算工伤,48小时后死了反而不算,这样的规定太荒唐。况且,每个人的身体状况存在差异,48小时不应该作为一般因工死亡的标准。还有人认为,对于48小时的限定,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应视个案具体分析,或者对有关条款作出"例外规定"。
( K* \: j, |+ L, Q- q- r1 ~! p# @0 y% h& }2 i1 C& w/ x2 Q
  对于工伤保险条例对死亡的认定为什么要限定为"48小时",左祥琦解释说,这是经过走访医院或者分析统计数字得出来的结论。"比如有些人经抢救活了,事后又因其他原因病故,如果没有这一时间界定或其他附加条件,这种情况也要被认定为工伤,结果会无限制地扩大工伤保险范围,工伤保险基金就有可能被挤占。"' w7 h/ r- J- A+ |2 U2 d. e" W

/ M4 E, o7 ^% f8 X3 C) S1 V" ~6 `  E 死亡前超负荷加班三个月未被考虑
5 Z" k- M6 C" h7 A$ d- }; K; M/ K' }! q9 u; [
  邓智云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递交了新的证据。邓的代理律师袁志华认为:"规定48小时死亡时间,这个死亡与工作的关联度有多大?这是应当考虑的第一个原因。另外,对于加班加点的情节,在认定过程中并没有被考虑进去。因此这样作出的认定结论不够合理。", b; n& t$ f) [  f: o
; \+ M1 ^$ k+ l1 r% D1 |) G3 I
  邓智云向法院提交的新的证据是丈夫死亡前三个月的加班工资条,工资条显示刘海前三个月的加班时间分别为:93小时、82.5小时、128小时。袁志华认为,法律法规是维护劳动者利益的,更应该人性化执法。就刘海的情况看,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作时间指的是正常情况下工作,但刘海连续三个月超负荷加班加点,致死原因与工作时间存在关系,不应受48小时之规定限制。. f9 A$ e8 S1 T7 m4 d# G" O- I
4 O9 A8 \1 d# w( ?+ }
  那么,刘海病发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此前三个月的超负荷工作与他突然病发是不是有直接关系?刘海的主治医生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患者倾向于脑血管畸形,这是先天的,工作强度、疲劳、情绪激动等,由某些因素造成颅压升高或血压过高,可以造成出血。所以,病发是多因素的,无法确定是哪一种。"
8 |9 A: U. C7 a# }+ @4 x. b2 v: R# Y
  3月24日,该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也就是说,"法规对工伤已作出了有利于劳动者的宽泛解释,但是刘海案首先应区分工伤和医疗,医疗是自身疾病,应该自己承担后果,工伤是他人没有履行义务而导致伤害甚至死亡,如果法律规定是有弹性的,我们可以有所裁量,但法律规定很明确,我们应该依法行政。"
& B4 U' k- h3 @* C6 z3 `& x+ p5 ?( ~9 ~; \5 ~# l( W
  目前,法院尚未对此案作出判决。
2 k) h% I! f. `4 v8 Z各位同仁们:
- C# S2 ?2 r0 r! e/ g      该员工是否属于工伤?请谈谈您的看法。谢谢!" k4 A! e; f4 l

作者: janet kang    时间: 2011-6-22 13:48
工伤不是很熟,期待大家的解答
作者: hyxzwq    时间: 2011-6-22 14:04
个人认为这个应该属于工伤范围,毕竟当事人是在工作期间突发病状最后死亡的,至于48小时的时间限定也没有明确依据,试想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48小时这个时间段肯定要改变。最好取消。
作者: 31号    时间: 2011-6-22 14:18
工伤认定,一般都离不开工伤三要素。即“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在这三要素存在的前提下,发生的“伤”才被定义为工伤。如果用过分和明确的法律推定将“病”也纳入工伤保障范围,由此势必会引起工伤保险与医疗保险的概念混淆。劳动法向劳动者倾斜也应当是有限度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八条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其本意是这些不属于工伤,法律已经做了扩大解释,所以在使用该规定上,我觉得不宜再做扩大解释,这也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
作者: 宠着小猪    时间: 2011-6-22 14:37
停止呼吸并不是死亡的判定标准!!所以不认定为工伤!!!
作者: 凊伈    时间: 2011-6-22 15:16
算工伤0 M7 F5 \3 o4 p! R
“刘海在被抢救到35小时时就停止了呼吸,后又借助呼吸机"呼吸"了42小时”无自主呼吸属于死亡
作者: 如梦@    时间: 2011-6-22 15:26
不属于工伤啊!
作者: 小小Grace    时间: 2011-6-22 16:21
我觉得应该算是工伤,48小时的限制,是为了规避经抢救经抢救活了,事后又因其他原因病故这种情况的发生,可是现在的情况并非是其他原因病故,那就不应该收到48小时的限制。现在人已经死了,家属本来就很不容易了,如果再因为这48小时的限制而去承担巨额的医药费,于情于理都不合适。
作者: jerico    时间: 2011-6-22 16:32
工伤肯定不算的,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视同工伤是有明确规定的,这种情况他不是第一列,没有任何异议的。只能请公司从道义上给与援助了。
作者: 一叶碧云    时间: 2011-6-22 17:22
不算工伤!- v& m. R& [) W; N( _1 S
  z& F8 N3 n/ P  N! @6 E' r9 I- @
非工作原因死亡“视同工伤”必须满足3个要件:
! L" D7 ]' x' n# b* L6 V' c- p- m$ m  A" c  u1 d
1、工作时间。刘海是在12点多吃饭时间发病的,吃饭时间显然不是“工作时间”。
0 F( L1 I% ]$ U& ?* X. N% P- w
& i8 K" B* j4 Z- t& d5 u2、工作岗位。刘海是在公司食堂发病的,显然不是他的“工作岗位”。7 h7 W$ {$ J  o  q% A$ B  ~& e. c1 C

. g: x" p" Z& K. n  P) {. G3、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对死亡时间的认定,劳动部门一般只认医院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医院认定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了,因此也不符合视同工伤认定的条件。1 r( r4 n, J, h8 R. W% M
7 ?4 m$ M7 f5 i( |, L3 i0 r0 d$ n
综上,刘海死亡不符合“视同工伤认定”的3个要件。因此,不应该认定工伤!换句话说,即使认定是在35小时死亡的,由于不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要件,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 S- N; G" z! |4 z( L
' R1 H( w% T7 ~3 ~! m" v: X5 y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e( n# F& P( U+ e. L# ~- b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m: N# e" b& f1 X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J0 ]: I. Y, Q) W8 S- F) @/ n$ t1 | 本帖最后由 一叶碧云 于 2011-6-22 17:23 编辑 , n% H) C1 l; `9 I% ~- I3 M/ G

0 m* q- `0 s7 T/ \
作者: 银牛    时间: 2011-6-22 17:39
应该算工伤,因为是在工作期间发生的,虽然是吃饭时间,但离开岗位时间很短;另外就是工伤认定的48小时死亡,没有考虑现代医学带来的原因,若没有及时送医院、医院没有用呼吸机维持呼吸,一般在仅有心跳却没有呼吸的情况下维持不了几分钟的;可以到医院找证据,一般这种情况的抢救只是安慰家属,用呼吸机很难挽救生命,因此其死亡时间应该从呼吸停止后开始。律师可以找医学证据。
作者: 枫行    时间: 2011-6-22 20:16
法律是死的,死的条款永远无法考虑周全所有的情况。在其死亡前三个月,加了那么多班,个人认为其死亡与工作是有很大关联的,工伤不就是工作原因导致的伤亡吗?虽然法律条款界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属于这个范畴,但是个人觉得这个还是属于工伤。
作者: 兰泉    时间: 2011-6-22 22:21
厦门这种情况按视同工伤处理。




欢迎光临 中人网 (http://bbs.chinahrd.net/)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