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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这样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可行吗? [打印本页]

作者: 果果1234    时间: 2011-6-23 10:54
标题: 这样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可行吗?
大家讨论下,看看这样可行吗?有什么不妥的地方?有什么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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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有限公司
    方: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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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岗位:公司保安
甲乙双方于2011221日签订了2011221日至2013220日的劳动合同,现因以下原因,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1、某人在工作期间(2月至3月底),公司丢失大量下角料白钢板,钢板价格昂贵,某人作为一名保安,没有很好的履行工作职责,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左右)。某人还与反映情况的员工发生了口角,某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较坏的影响。公司出于多方面考虑,想给予员工改正错误的机会,并未按公司相关制度及时进行处理处罚,但某人在之后的工作中,并没有及时改正错误,更好的履行工作职责。
2、某人在工作期间,车间员工在车间偏僻的物品存储柜内方发现二块钢板(0.3×1米),员工认为这些钢板有遗失的可能,发现后及时向顾锦飞反应情况,某人置之不理,也未向公司相关领导反应情况,没有尽到作为一名保安人员应履行的工作职责。公司相关领导发现此事并向某人询问,某人承认确有此事。某人没有尽到工作职责,这样的工作行为给其他员工树立了较坏的榜样,造成了不良影响。
3、居于以上二点,充份证明,某人没有很好的履行作为一名保安应尽到工作职责,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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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ubway_jj    时间: 2011-6-23 11:02
这个通知书是给谁的?貌似是给劳动部门看的?那上面得有“某人”签字认可吧?或是提交之前开给“某人”的奖惩单,当然上面也要由“某人”签字吧?否则只是公司一面之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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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ubway_jj    时间: 2011-6-23 11:03
我们这边的解除合同通知书都是有劳动局固定格式的,假如是辞退的话才要附上说明等。
作者: 果果1234    时间: 2011-6-23 11:08
我们这没有固定格式啊,这是正文的内容,是要员工签收的,我是想按严重失职,解除合同
作者: 果果1234    时间: 2011-6-23 11:10
通知书是通知员工的,不是要提前通知嘛
作者: 果果1234    时间: 2011-6-23 11:12
其实是员工有监守自盗的情况,但公司又没有具体证据,哎,难办啊,为难死我了
作者: 流线    时间: 2011-6-23 11:22
如果只是公司的一面之词的话不足以证明可信,还需要有员工本人的签名,这个很难办
作者: 安安的爸爸    时间: 2011-6-23 11:26
最简单有效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p( u  h9 I2 ?/ N: q8 N3 l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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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你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决定,从**年**月**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关系,请你与**年**月**日前与公司办理交接事宜并结清工资,否则,一切法律后果自负。1 j$ R+ f0 j( _+ n! j% r4 @9 I(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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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写的好处:方便律师今后根据相关材料来选择相应的说辞,有时候,公司觉得有道理的,不一定真的有道理,而且,材料也不一定能支持公司所认为的事实。)
作者: 31号    时间: 2011-6-23 11:38
楼主说的理由太详细了!会在以后仲裁中被动的,再说了即使劳动者在你这个单子上签字,并不表明他认可你列举的事实,只能表明“知道了”
作者: cqyccly    时间: 2011-6-23 11:38
前提是公司制度明确了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的规定,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合同
作者: 偷心小白    时间: 2011-6-23 11:45
回复 8楼 安安的爸爸 的帖子
! J# J1 v$ n) u) ]安大师 不注明详细是由直接摆出法律是不是太模糊了啊 另外有个签字确认的回执是不是才能达到效果呢 不然寄出去了企业不是没有证据了?
作者: 我不是归人    时间: 2011-6-23 12:03
新人路口,学习
作者: 新中源    时间: 2011-6-23 16:51
这份通知书没有法律效应,时间上也不规范。
作者: luyifei26    时间: 2011-6-23 17:03
过了试用期没,没有的话就以试用期不合格不就可以了啊, 本帖最后由 luyifei26 于 2011-6-23 17:05 编辑 + t! M* n2 E  J0 f1 }"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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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过往行者    时间: 2011-6-23 17:49
解除通知上写这么详细的理由,一个是员工肯定不会签字,另一个给公司找麻烦。特别是楼主说没有证据,没有证据就更不应该写了,员工反过来要说你诬蔑了。
, y- Q8 \/ }: g. o安爸那份通知很实用。人事上的很多问题并非越清楚越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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