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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以案说法一:员工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引发的争议 [打印本页]
作者: 风雨竹 时间: 2011-6-23 14:12
标题: 以案说法一:员工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引发的争议
案情回放
2011年3月,某贸易公司向已离职的设计部员工甲发出了律师函,说其违反了与公司签订的《员工保守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在同行业的另一家贸易公司任职设计师,要求其遵守协议,否则按约定要求赔偿已支付的补偿金的5倍。该员工接到律师函后向所在的公司辞职,并将原贸易公司告上仲裁委,要求其支付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的补偿金。结合该案浅谈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定及协议的效力和双方违约责任的问题。
律师说法
律师分析认为:随着企业的规模不断发展,人才战略逐步受到重视,可以说未来是知识的竞争,创新的竞争,最终都会体现在人才的竞争上。所以很多企业在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离职上下足了功夫。
如何界定本案中的商业秘密呢?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明文规定,商业秘密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具有实用性;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特征。依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中概括性的列举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等信息。
另外一个概念是竞业限制,对此在《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中规定了竞业限制的对象和范围、期限与经济补偿、违约责任,因此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员工守则及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的义务。
员工违反约定去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实践中,很少有企业在保密合同和条款中约定保密费用,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要求向承担保密义务的员工支付保密费,但依据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企业向员工履行了支付保密费的义务,就有权利要求其履行保守秘密的义务,否则,这种约定就会显失公平,在发生争议后,员工以企业应当支付保密费用作为抗辩的理由,企业利益的维护就会打折扣。相对来说,对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来说,企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是法定的义务,支付的形式和标准可以约定,一般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在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按月支付,当然企业可以一次性给付。那在职期间和员工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一部分中包含了竞业限制的补偿,是否可行?一般来说劳动合同中也要遵循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可以的,其补偿在工资条中能有专项对应,劳动者对此也是十分知情的。这种约定是符合法律规定,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但在现实中,大多数企业提供竞业限制合同时往往没有明确约定要支付补偿,或者说没有支付补偿。那么这种协议是否无效呢?实践中说法不同,有的认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劳动者利益出发,应当无效;也有人说属于显失公平,在一年内可以撤销。
本案中,甲并不能因为某贸易公司没有直接支付补偿费而不受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当然企业若不支付经济补偿,违反了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劳动者可以以仲裁的方式请求支付,若不通过相应的程序请求救济可视为劳动者放弃权利。这样有利于平衡双方的利益,可以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不能简单的定位为协议无效。
作者: 常诚 时间: 2011-6-23 14:19
嘿嘿,我正在找相关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素材,感谢您的提供!
作者: 雷人天使 时间: 2011-6-23 15:10
顶
作者: 了度 时间: 2011-6-23 15:10
补充说一下:如果员工有签竞业限制协议,离职时企业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那么员工首先应该在规定时效内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在企业支付未果的情况下员工才可以就业。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
作者: xixiyq 时间: 2011-6-23 15:22
非常不错,支持一下。
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1-6-23 16:06
我来学习
作者: 飞翔2000 时间: 2011-6-24 09:14
不错,学习了
作者: jerico 时间: 2011-6-25 10:21
对于案例中律师的解释个人并不认同,竞业限制补偿金是为了补偿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不能在某一行业内择业的补偿,因此其支付必须是在劳动者离职后一次性或按月支付,如果约定在职期间工资包括了这部分是无效的。
作者: s80s1b27 时间: 2011-6-26 13:28
现在正碰到一问题:企业和职工约定了竞业限制,规定每月在工资中支付一部分作为补偿,因此在离职后就不在支付补偿。由于竞业限制应当在离职后支付补偿,所以我认为该竞业限制无效,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但是对于在职期间取得的补偿如果能确定数额,应当退回。不然对于企业是不公平的
作者: 乐妞妞 时间: 2011-6-30 13:41
这种案例很少看到,学习了。谢谢!
作者: hq586 时间: 2011-7-1 22:03
学习了,谢谢分享!
作者: 莉惟 时间: 2011-8-23 23:20
现在正在研究这个方面,谢谢常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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