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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员工不辞而别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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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1-7-10 20:08
标题:
员工不辞而别怎么办?
员工不辞而别的现象非常普遍,也是企业离职管理中的常见难题之一,对许多重要岗位而言,员工在未办理工作交接的情况下不辞而别将会给企业造成很大损失。现就员工不辞而别的现象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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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不辞而别的法律性质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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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辞而别,是指拟离职员工未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辞职的,应履行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而不辞而别的行为恰恰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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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不辞而别的员工,用人单位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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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员工不辞而别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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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何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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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终结需基于法定事由或一方(含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劳动者没有明确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也没有做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劳动关系并不当然终止。此时的不辞而别应理解为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实践当中,员工反悔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缴纳期间的社会保险等,用人单位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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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规定,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擅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送达劳动者或者进行了公告,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予以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擅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既未履行法定程序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也未送达劳动者或者进行公告,劳动者主张予以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计算数额的三分之一进行补偿,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二○○八年一月一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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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单位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应积极履行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以避免可能发生的争议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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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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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非法克扣工资或者拖延支付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劳动者已提供劳动部分对应报酬不应被剥夺。若用人单位有条件支付剩余工资的,应及时足额支付,如员工的银行卡并未销毁。只有在存在工资支付障碍的前提下(无工资卡、无法联系本人),用人单位可以暂缓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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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风险控制角度,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劳动者前来领取工资,若劳动者未按通知前来领取,用人单位不承担工资拖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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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人单位是否应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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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此为法律规定的后合同义务。劳动者不辞而别,用人单位因通知障碍导致后合同义务无法履行的,依法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仍应以用人单位履行通知义务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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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员工不辞而别的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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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解决通知障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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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相关通知义务。故通知文本是否能有效送达成为关键。许多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用人单位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败诉。故建议用人单位在入职登记表或劳动合同中要求劳动者明确“法定通知地址”,作为用人单位送达相关文件的合法途径。劳动者填写地址错误的,自行承担送达不能的责任。未履行地址变更后的通知义务的,亦自行承担责任。在明确告知法定通知地址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出现员工不辞而别且无法联系的情形,用人单位不承担通知障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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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何解决损失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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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损失赔偿责任,但用人单位为此提起诉讼,显然不具有现实意义。因为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不成正比。另一方面,员工不辞而别又不属于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故用人单位亦无法通过设定违约金来制约此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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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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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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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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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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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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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而言,提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损失计算办法及大致数额并不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抵触,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未提前通知单位擅自离职的,根据应通知日期折算单位损失,此作为单位寻人顶岗的费用,双方协议约定在末月工资中扣除。此种做法并不与现行规定相悖,也符合企业操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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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何解决服务期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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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擅自离职前曾与单位签订服务期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则存在该协议是否继续履行的问题。劳动者擅自离职,未履行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追索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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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并不因劳动者不辞而别而免除。劳动者一方仍需遵守竞业限制约定,违反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但用人单位拟放弃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向劳动者履行告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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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员工不辞而别的现象,用人单位应及早防范,在日常管理当中加强规章制度培训,提示相关风险,同时规范自身管理流程,减少员工擅自离职的概率及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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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娃娃笑颜
时间:
2011-7-10 20:43
很有用学习了,谢谢楼主
作者:
伊犁之魂
时间:
2011-7-11 09:10
防止胜于事后,引导生于堵漏!
作者:
上善若水2010
时间:
2011-7-11 09:21
感谢分享,员工非正常离职中不辞而别的情况居多,履行通知一直是很困扰的问题。
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1-7-11 16:06
公司制度程序健全了!处理此类事件不难!关键是为什么有很多员工跑了又不打招呼!
作者:
s80s1b27
时间:
2011-7-11 20:32
员工不辞而别的,也有职工自身的问题,
作者:
wadyw
时间:
2011-7-19 16:33
谢谢分享,收藏慢慢看
作者:
融化的冰激凌
时间:
2011-7-19 16:55
恩,很实用。今天就有人问我这个问题。学习了
作者:
浅浅微蓝
时间:
2011-7-20 11:43
这帖子很好,让我又学到了实用的知识,谢谢楼主的分享!
作者:
hienk
时间:
2011-7-27 22:38
感谢楼主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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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雨飞鱼2011
时间:
2011-7-28 10:40
正在头疼这个问题,生产部员工入职做了2,3天就“消失”不辞而别了。
作者:
liujin8036
时间:
2011-7-28 10:57
好文章,感谢分享。
作者:
silene0109
时间:
2011-7-29 15:23
确实存在的问题,说的很好,学习了
作者:
ycdbkun
时间:
2011-7-30 10:43
我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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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入职登记表上应该让员工本人填写“在直接送达不能时,以下地址是你确认的邮寄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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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员工不辞而别,首先应通知(包括邮寄方式)其上班,然后才能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
闲尘
时间:
2011-8-2 14:55
我们不辞而别的都是冻结当月工资。销售人员特别是在外地的销售人员不辞而别的太多
作者:
杨柳依依11
时间:
2011-8-2 17:17
我们公司也有这样的情况
作者:
小鱼钓猫
时间:
2011-8-2 17:48
这样的例子工厂非常的多,也是我们最头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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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我们会有通知寄到员工家里的。
作者:
wh343766761
时间:
2011-8-2 18:49
我们是要扣钱的。都知道不合法,但是还是要这样做
作者:
云而
时间:
2012-7-12 15:19
其实说实话,春节后很多这种自离的,每年都在头痛这个事
作者:
haotian018
时间:
2012-7-23 08:46
"单位寻人顶岗的费用,在末月工资中扣除,"那一个月最多可扣多少?,不可能把一个月已有的工资都扣了吧
作者:
Tinuu
时间:
2012-7-23 09:25
谢谢,很有用的文章
作者:
guoshengfeng
时间:
2012-7-23 09:57
对于不辞而别的员工,有以下2种方法,利用公司管理制度旷工3天以上者算自动离职,可以通知他来办手续的,可以录音的还可以将电话清单打印出来,至于不来就是他的问题啦!就是上告也不用怕他的!!
作者:
echo_wxw
时间:
2012-9-5 21:27
未雨绸缪
作者:
foo64151250
时间:
2012-9-18 15:12
很好的帖子,谢谢分享
作者:
djm1379@163.com
时间:
2012-10-14 19:19
嗯,我们服务性行业员工不辞而别的现象太多了,一直不知道什么方法解决最好。
作者:
dolala999
时间:
2012-10-16 10:08
很有用学习了,谢谢楼主
作者:
兔兔恩畅
时间:
2016-3-14 13:10
现学现用,立马保存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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