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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服务期限和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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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lyer903
时间:
2003-12-22 12:50
标题:
服务期限和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怎么办?
企业与员工签定了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之后因企业派员工参加培训,企业又与该员工签定了一定服务期限的培训协议(服务期限大于劳动合同期限)。当该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员工提出不再与企业续签劳动合同,而企业却认为该员工的服务期限未满,要求员工按培训协议赔偿企业已支付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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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如何处理,请大家发表意见。
作者:
mnsn
时间:
2003-12-22 15:33
标题:
看来
都是定制合同惹的祸!
作者:
胡子王
时间:
2003-12-22 15:40
标题:
服务期设违约金
服务期设违约金,应该以服务期设的合同期限为准,如果你在签定服务期协议时,规定时间到期了,那么,员工有理由可以不续签。
作者:
秋水海棠
时间:
2003-12-23 08:48
标题:
这种情况出现,企业有一定责任.
在培训结束后,合同就该做相应的变更的,变更到服务期限满的那个时间,然后再在双方约定的合同事项中注明违约金的赔付方式.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关系的最高凭证,所以说,出现你们上述这个情况,也应以劳动合同为准.合同可以终止,但违约金可以要求其支付.服务期不再单独计算.
作者:
秋水海棠
时间:
2003-12-23 08:53
标题:
合同不是一成不变的.
[quote]以下是引用mnsn在2003-12-22 15:33:13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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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定制合同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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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合同的条款及约定是可以改变的,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即可做相应的调整和变更,但前提是双方协商一致,单方的变更属违法行为.
作者:
chrischao
时间:
2003-12-23 13:22
标题:
遵守服务期约定
当员工在签定培训合同时约定了服务期,那么原来的劳动合同期就已经有了变更,应遵循服务期的约定。因此此时员工提出不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应该按培训协议赔偿培训费用,当然,应该先扣除已经服务的期限。
作者:
书竹
时间:
2003-12-23 13:56
标题:
谁的过?
这是人事部门的工作没有做细。不用付违约金,只要付培训费就行了。
作者:
思绪飞翔
时间:
2003-12-23 15:13
标题:
需按服务期赔偿培训费用
签订了的培训服务协议与劳动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只不过约定的内容应该有所不同,现在这种情况应该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赔偿未完成服务期的那部分培训费用。如不做赔偿,企业会依违约来要求你支付违约金。计算一个那个划算吧!
作者:
MA帮主
时间:
2012-10-22 13:56
培训服务协议与劳动合同到期日不一致的,以最后到期时为准(培训服务协议)、所以企业要求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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