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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96楼总结】劳动合同变更,员工须服从的约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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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ark.Yao
时间:
2011-7-17 07:59
标题:
【96楼总结】劳动合同变更,员工须服从的约定是否有效?
“昨日午间好友聚会,偶然说起一起劳动纠纷案例,听后颇感有收获。无巧不成书,今日《劳动报》的劳权周刊也刊登了类似的一篇案例。遂将好友提及之案例分享一下,我相信这是一个有争议的情形,看看大家讨论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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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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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国全,男,1969年7月出生,家庭住址为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魏先生于2009年和本市某国有大型机械加工企业签订一份为期三年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金加工操作。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
上海市普陀区
。同时,双方在劳动合同上还约定: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生产需要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仅限于上海市境内),员工应该无条件服从公司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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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公司在上海市青浦区开设了一家分公司,遂决定从原公司安排一部分员工至分公司进行工作,并带动分公司的技术水平。公司考虑到魏先生在金加工操作上的经验,决定将魏先生安排至青浦分公司工作,遭到了魏先生拒绝。魏先生的理由如下:2009年应聘公司金加工操作岗位时,就是因为离家近,可以每天接送女儿上学。如今,到分公司工作,家中女儿无法接送,会完全打破家中的生活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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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遂拿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认为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公司有权根据需要调整工作地点,员工应该服从。2011年5月28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魏先生,要求自2011年6月1日起至青浦分公司上班,否则以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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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先生多次与HR、部门领导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依然每日至原来公司上班,但由于车间领导不安排岗位,遂每日在休息室休息。一周后,公司开具了退工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魏先生,以违反《员工手册》关于旷工五天,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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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先生在与公司相关人员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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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中的”魏国全“为化名,案例情形如有雷同,实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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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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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双方劳动合同上有约定: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生产需要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仅限于上海市境内),员工应该无条件服从公司的安排。魏先生在得到公司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未能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执行,属于故意旷工,按照《员工手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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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条件时,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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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无故旷工达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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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魏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属于正当接触,并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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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先生:
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地点为上海市普陀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内容变更需双方以双面形式进行重新约定。自己的特殊情况也与公司阐述,但是公司依然强制要求自己至分公司上班,属于于法于理都不容。所以,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违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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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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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变更,员工必须服从”的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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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类似这种情况发生在您的公司,作为HR,您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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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楼有对本案例的分析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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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7-17 11:2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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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7-18 08:0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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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7-23 22:0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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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7-24 21:3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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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31号
时间:
2011-7-17 08:34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其目的就在于保护劳动者由双方当时的劳动关系产生的大量信赖利益。如果允许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调整工作地点,将意味着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地点的条款成了可有可无的条款,也可能对劳动者的生活产生较大影响,比如时间成本、交通费用等。在实践中也有一些用人单位利用此条款,逼迫劳动者主动辞职。这显然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不符。因此,这种条款往往因为限制了劳动者的权利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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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又鉴于劳动合同的不完全合约性质,以及企业市场的主体性,完全否定企业的单反变更权,也是不现实的,但应当限制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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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为用人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充分的协商,比如提供交通补贴等,已达到劳动者的理解。对于一些可预期的将来要发生的工作地点变更,要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告知劳动者,并对此进行约定。
作者:
qq0681
时间:
2011-7-17 08:39
1、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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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方协商解决,给予一定的额外补助!
作者:
坷垃
时间:
2011-7-17 08:54
同意楼上的观点
作者:
伊犁之魂
时间:
2011-7-17 08:56
单方否决对方法定权利的条款是无效的!
作者:
周斌(阿斌)
时间:
2011-7-17 08:59
关键是看原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履行。这个案例需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公司提供班车等,否则按劳动合同法四十条第三项处理。
作者:
jinping63
时间:
2011-7-17 09:02
我觉得合同是有效的,事先约定也是通过双方协商的,至于魏先生的实际情况,公司可以充分考虑一下,一方面可通过短期调整,等有合适的人选后再调回,另一方面,可考虑给予适当的交通补贴。如果达不成协议,也只好进行劳动仲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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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公司都遇到这样的事,一些求职人员在面试和办理入职时,对公司所要求的各方面都应允接受,可到了后来,就不是那么回事了。诚信是双方面的呀,建议劳动部门也要建立员工的诚信档案,使用人单位可以参考录用人员。
作者:
一叶碧云
时间:
2011-7-17 09:08
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变更工作场所必须无条件服从,签合同时魏并无提出异议!因而这一条款是合法的,应该得到尊重!魏应该到新的工作地点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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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不去新地点上班,是否可以按旷工论处?这一点值得商榷!个人以为,魏只属于不服从工作安排,不能以旷工论处!
作者:
itami-jzj
时间:
2011-7-17 09:14
劳动合同中可以同时约定的多个工作地点,不同地点工作的各项补贴要同时告知。签合同时员工可以提出附加条件写入合同中,只要双方愿意即可。
作者:
环城girl
时间:
2011-7-17 10:37
看完了等候答案学习,大家继续
作者:
xiejigang
时间:
2011-7-17 11:20
1、劳动合同中“员工必须服从”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从法律上讲是无效的。首先,劳动合同是有效的法律文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要求劳动合同的条款必须体现“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本案例中“员工必须服从”的条款已经违背了“公平、公正、自愿”原则,是企业单方面的行为,应该是变更劳动合同由双方协商处理,而不是强行的“必须服从”,仅此一条就违背了“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所以,这样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其次,任何企业、社会组织的相关制度、规定的条款均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本案中的合同条款已经超越了法律保护劳动者的要求,同样也违背了劳动者意愿、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后,该公司以“旷工”为由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其目的是强迫当事人就范,这样的处罚决定缺乏理论依据和事实依据,更缺乏法律依据(因为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因此,该处罚决定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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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为该公司的HR,对于这样的事件应该事先与当事人协商处理。本案的当事人不愿意去分公司上班的原因很明确,主要是因为工作地点的变动直接影响到家庭平衡关系。所以,该公司的HR应该多从当事人的多重因素去分析,去考虑如何解决当事人在工作中的一切后顾之忧,这样才能得到当事人的认同,才能符合当事人的意愿,也许在这样的情况下变更工作地点会比较顺利一些。
作者:
elvanhe
时间:
2011-7-17 11:22
1、我觉得“劳动合同条款变更,员工必须服从”从这句话来说,是不妥当。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比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以,涉及到变更劳动合同条款,当然要与员工协商,所以这条款无效。但是放在这个案例中来讲,他又有一点特殊行,因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约定: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生产需要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仅限于上海市境内),员工应该无条件服从公司的安排。这个变更是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之一出现的,换句话说,他是劳动合同履行的一部分,只是它是对劳动合同必备要素地点的一个补充约定。如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经过双方的协商,并达成一致,我觉得是可以成立。这里魏先生主张的理由是说劳动合同变更,应给与员工协商,但是企业的角度是想,我不是在变更劳动合同,我是在要求你履行原劳动合同,因为变更地点是劳动合同中的一条。不知道我说明白我的想法没。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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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我们公司发生类似事情,我还是会先同员工协商,协商不一致再按公司制度办理。因为个人觉得上述案例中的表述过于绝对。具体体现在: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生产需要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仅限于上海市境内),员工应该无条件服从公司的安排。这里的“无条件”太绝对,有可能与《劳动法实施条例》中的第十八条第八和第九种情况(第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第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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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木子霏
时间:
2011-7-17 11:48
赞同一叶碧云的看法。
作者:
wh343766761
时间:
2011-7-17 12:45
我来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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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手们继续。
作者:
LiuLiu168
时间:
2011-7-17 13:19
对这块不懂,学习了!
作者:
shi_shuoyun
时间:
2011-7-17 14:09
我觉得1、为了能方便调动员工,实现企业资源的优化,在合同里约定无条件服从是可以,但是不能作为依据对员工进行处罚,这样可能会违背劳工法的原则,最好与员工协商,争取得到员工的谅解。2、详细了解员工的顾虑,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从该案例中发现员工为了接送女儿方便,因此企业可以从这方面着手,增加交通补贴,解决其女儿的接送问题。员工毕竟也知道工作不容易,不会在企业解决了后顾之忧以后,仍然不愿换工作地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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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aijianghong
时间:
2011-7-17 16:01
1、员工的工作地点是用人单位和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协商约定的,若要调整工作地点,需要变更劳动合同。对于变更劳动合同,《劳动法》明确规定要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设立这一条款赋予了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显然违反了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所以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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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理,由于魏不同意工作地点变更公司又不在原来工作地点为其安排工作岗位,所以魏不属于旷工。若要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协商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但是我不赞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对于这样的熟练的技能工人招聘比较难,走了还是需要招聘的,这也会产生成本。作为该公司的HR在变更工作地点的时候应该了解被变更者得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支持以使其解决自己的现有困难,同意变更(比如调整其工作时间让其有时间接女儿,提供相关补助等)。
作者:
大雁飞过
时间:
2011-7-17 16:15
我也学习一下,不过我认为劳动合同中签订了在上海,那上班地址只要在上海市内都可以,员工应当服从。公司可以人性化给予补贴。
作者:
HONGWEIZ
时间:
2011-7-17 16:40
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必须服从公司方工作地点的调整,此条款是霸王条款,变更员工工作地点一定要双方协商。
作者:
闯荡江湖
时间:
2011-7-17 16:45
劳动合同条款变更,员工应无条件服从,个人认为是无效的,变更条款也应协商一致,本案中两个约定条款实际上有歧义的,第一个约定在普陀区,第二个在上海境内,按第一个执行,先调入青浦区,违反合同约定违法,按第二个约定执行,不违法但没沟通好,属单方面行为,损害员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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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HR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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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虑几个合适人选,然后再沟通,达到协商一致的目的,消除不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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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短期临时调动(长期增加成本),适当提供一些补贴,平衡家庭和工作,人员培训上手后,再调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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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是公司想辞人的话,按文中所述操作就行!
作者:
nasanye
时间:
2011-7-17 16:53
学习了!劳动合同有效,但该条款无效。公司以旷工解除不妥,应协商解除,或恢复劳动关系。
作者:
liushanzzf
时间:
2011-7-17 17:00
前面几位朋友提到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了变更工作地点的相关事项,因此属于有效条款。但是,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重要部分,如果变更工作地点,那劳动合同应该重新签订。个人认为员工必须服从公司安排的条款不合法,属于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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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解决之道前面各位大虾都说的比较全面了,如提供交通补贴,同时尽量选择其他员工去青浦区,即告诉魏先生工作地点的变更只是暂时的,公司会在X个月内选择合适的人去替代他。
作者:
山村牧童
时间:
2011-7-17 17:51
很好的案例哦!本人才疏学浅,等候诸位的佳作呢!
作者:
qangel
时间:
2011-7-17 18:13
期待高手解答
作者:
tt天蓝
时间:
2011-7-17 18:20
1、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变更,员工必须服从”的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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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都是双方协商约定的,上述条款很明显是单方强制,作为强势的企业,使用这样的条款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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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类似这种情况发生在您的公司,作为HR,您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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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发生过调整工作地点,不过,都是事先征求员工意见,而且在提出前也是先考虑到员工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有的成行,有的没有调整.
作者:
常诚
时间:
2011-7-17 18:39
回复
1楼
Mark.Yao
的帖子
# U: c% M& _7 Z# T( v S/ C4 m
! Z8 k; C0 K& o z8 b5 F" A! S
前缀:“2011年5月,公司在上海市青浦区开设了一家分公司,遂决定从原公司安排一部分员工至分公司进行工作,并带动分公司的技术水平。公司考虑到魏先生在金加工操作上的经验,决定将魏先生安排至青浦分公司工作”这是发生分歧的源头,工作地点变更的源头。在这样的背景下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需要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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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劳动合同中有一条:“劳动合同条款变更,员工必须服从”属于霸王条款,用词强硬:“必须服从”。用工自主权是有限制条件的,不是随意的。再者,案例中没有给出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是如何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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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erico
时间:
2011-7-17 19:34
合同中对必备条款,加注企业可以单方面变更,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的条款基本都应属于无效的,不过这个工作地点变更的有点特殊,不是很确定,来学习一下,看高手怎么回答。
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1-7-17 20:36
1 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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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根据本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因此,劳动关系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强制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既然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即内容之一,那么企业调整工作地点是否必须征得员工同意并书面确认呢?没有得到魏先生的同意 应该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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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旷工属于劳动者无故不上班或没有正当事由未履行请假手续即离开工作岗位的情形。旷工通常应以劳动者存在主观过错为要件,却因客观原因(如无法联系、未及时递交病假单等)一般不能认定旷工。在企业搬迁争议当中,如果用人单位的迁移未给劳动者造成实质性困难,如两地相距很近,在用人单位履行告知和提示义务的情况下,劳动者仅以“合同约定了地点,地点变更须协商一致”为由拒绝前往,则可以认定为违纪行为。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必要的告知和提示义务,如果未作任何解释和沟通即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是不妥当的。
作者:
晓荷滴露
时间:
2011-7-17 22:19
若之前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地点为上海市,此案例会有什么差别吗?个人所知,很多劳动合同关于地点约定**市。合同劳动中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有什么特别的规定可以依据吗?
作者:
gooer
时间:
2011-7-17 23:01
第一条'无条件"服从不认同.现在的劳动合同关于工作地点这一栏里基本上是写XX市,不会详细写到某区某路某栋楼.所以这里只是继续履行合同,而不是变更合同.魏应该履行公司的约定.不过可以跟公司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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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点是旷工处理,个人认为不妥.虽然案例里很明显是公司人事辞退的另一种处理方式.他每天有按时到岗,是公司不能安排工作给他.公司既然已经开分公司了,相信业务发展越来越大,这样处理一个老员工,实属不当,给其他员工带来很坏的印象."以人为本"的概念在这里荡然无存.
作者:
红尘HR笑
时间:
2011-7-18 08:40
学习过了,呵呵,现在有了提高啊
作者:
怒吼反抗
时间:
2011-7-18 08:41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因为有漏洞可钻。事实上,企业的做法是处理方式上出了问题,如果将“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生产需要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仅限于上海市境内)”写在劳动合同“工作地点”那一条的话,公司是可以变更员工工作地点的,因为这是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签订了合同,表示认可了这样的约定。但是,在合同中另外约定的话,这条另外约定就与合同中的工作地点不一致,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这个另外约定也是不生效的。如果仲裁的话,估计是会支持劳动者魏先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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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做法,让人非常不能理解,既然调动魏先生是因为想提高新厂的技术水平,那么可见魏先生的技术还是不错的,应该是对企业非常有价值的员工,公司的处理太过于草率,企业在做员工的工作地点变更的时候一定要充分考虑员工的家庭情况,尽量选拔有条件变更的员工,同时应该适当给予补贴或假期来增加新工厂的吸引力,一味用强制的做法,往往会适得其反,案例中的公司因为处理不当,损失了一名技工,还可能造成很严重的后果,那就是人心背离。
作者:
望天的孩子
时间:
2011-7-18 08:47
我们公司最近也出现了类似的问题,正好学习了。
作者:
subway_jj
时间:
2011-7-18 09:00
合同中的工作地点必须按明确到区吗
作者:
LL李
时间:
2011-7-18 09:06
1、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变更,员工必须服从”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因为工作地点成劳动者的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变更劳动合同条款,必须以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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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与魏先生进行沟通,因为新公司需要这方面的技术人才,如果家里有困难,先去支援三个月到半年时间,同时培训出一个“徒弟”来,他就可以调回来。这样,公司与个人的问题都可以得到解决。
作者:
hunsons
时间:
2011-7-18 09:06
个人认为劳动合同订立的前提是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在劳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该合同有效。魏先生应该服从公司调配,当然公司可以根据魏先生的实际情况考虑,灵活处理,不必严格执行。
作者:
zwall
时间:
2011-7-18 09:28
围观学习,个人认为,员工必须服从的说法欠妥,违背公平原则,有点霸王条款的意思。
作者:
xixiyq
时间:
2011-7-18 09:34
1.霸王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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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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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eemzb
时间:
2011-7-18 09:44
如果说合同中有霸王条款的话,员工可以选择不签呀,你签了,就说明你认同了合同约定内容。现在回过头来说合同中有霸王条款好像不太合适吧。没人逼你签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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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公司太死板了也太不通人情了,对于一名有价值的员工应该区别对待,适当照顾。
作者:
雪吹西门
时间:
2011-7-18 09:47
恩,大家回答的都很好,学习了
作者:
khuntoria
时间:
2011-7-18 09:52
看来入职签合同之前真的应该好好看看合同内容,如有异议及时和人资部门协调。
作者:
galait
时间:
2011-7-18 09:56
1、坚持以协商为主,充分尊重员工本人意见;这也是人性化管理的体现,避免简单粗暴似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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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合同文本是否合理?
作者:
如梦@
时间:
2011-7-18 10:29
个人认为,该合同无效。可以和当事者协商或者安排另外的人员去分公司。
作者:
台州-0-小冯
时间:
2011-7-18 10:29
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生产需要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仅限于上海市境内),员工应该无条件服从公司的安排。 这话不妥 企业变更工作地点 需与员工协商 ,凡类似于“必须 无条件”等霸王条款 应该予以否决。 该员工未服从安排,不能以旷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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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我会将合同中的工作地点写为 “上海” ,而不会写“上海市普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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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生产需要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仅限于上海市境内),员工应该无条件服从公司的安排。” 要加这句话 那上面的 “上海市普陀区” 完全可以改为 “上海市” ,把“霸王条款”隐去,有利于公司操作。
作者:
管水
时间:
2011-7-18 10:32
1、本人觉得此条款属无效条款。因为此条款明显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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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在约定工作地点的时间应当给自己一定的灵活处理空间,象本案中工作地点可以就约定是上海市,这样就没有问题了。事情发生后,企业可以再与此人协商,从此案例是看,魏某是技术骨干,并且有意愿在企业工作,调整到分公司后是否可以上调岗位和工资,并给魏某一定的调整时间,让他安排家里生活(女儿接送问题)。如果实在无法调和,那只有解除合同了。
作者:
天天向前
时间:
2011-7-18 10:41
1、无效。
" }; T& w; v# E% u
2、与员工协商解决,给予补助。员工不同意的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无需支付赔偿金。
作者:
终南
时间:
2011-7-18 10:49
回复
10楼
环城girl
的帖子
5 `; z# i5 v) M& Z
% Z# W* C7 A$ U; \
还要看该合同是利己还是利他的,要是对员工有好处那就是有效的,要是损害其利益的,那就需要双方重新约定了,否则就是无效合同!
% o: Q. A( y3 q
作者:
韩梦
时间:
2011-7-18 11:12
这个案例分析不错哦
$ y ?6 m5 Z l( a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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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ileen_zhu
时间:
2011-7-18 11:19
个人认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变更,员工必须服从”是无效的,属于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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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的变更需要和员工协商一致,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就只能按照劳动法给予经济赔偿金解除合同了。
作者:
jianxiu.su
时间:
2011-7-18 11:20
1、劳动合同条款变更,员工必须服从”的条款是否有效?
0 d. j2 D; z" x2 R6 Q
无效,须与员工协商一致。
+ ?5 T: |7 E3 p3 s
2、作为HR,您如何处理?
2 ]0 k' ?- X! H2 n1 k
首先,应充分考虑员工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贴;同时,尽可能为员工提供便利,解决相应的问题,实现员工工作和生活的平衡;在员工内部进行协调,建立相应的奖励机制等。
作者:
liz1978
时间:
2011-7-18 13:09
1, 凡违背劳动法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0 y0 q& F* l4 k
2, 与员工进行沟通而不是强制要求,适当增加交通补贴或者其他补贴以吸引员工。既然是公司的技术型员工,公司应该更加重视员工的发展。
作者:
顽主
时间:
2011-7-18 13:19
一,该条款无效,对员工无约束力;
1 H6 h8 s/ G6 R" ?3 \2 t' X
二,可协商调整地点,在交通补贴或安排交通车、帮助员工请家政等方式上做些工作,解决员工后顾之忧。
4 X& ?( p1 Z6 V" d5 O# c
就实践来说,很多企业管理者或HR,是以此来做非核心人员排除、穿小鞋的具体做法,目的是赶这人离开,而这恰是值得注意的动向。
作者:
luyanshuang
时间:
2011-7-18 14:23
这一点我也不确定,好案例啊。
6 c! H( H5 N) m! L3 s3 L5 z# w
不过我觉得若是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肯定是不利的,因为魏先生是技术比较过硬的,也是公司的老人了,流失了无疑会增加招聘成本
作者:
看见你就头疼
时间:
2011-7-18 15:27
学习了,没意见
作者:
luyifei26
时间:
2011-7-18 16:02
无效的合同条款,签订合同必要本着公平的原则,显然合同中存在不公,
作者:
DreamCather
时间:
2011-7-18 16:25
呃 求高人 学习、、、
作者:
富力
时间:
2011-7-18 16:34
【讨论问题】
" h- ?* m# b6 ~3 K1 v
1、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变更,员工必须服从”的条款是否有效?
: D$ X9 \ D; D4 c
本人认为此条款为变相的霸王条款,并未经双方同意,故无效。
0 M p b1 b+ e5 T/ V
5 M: ~. M G3 ~- I/ ?/ Q
2、类似这种情况发生在您的公司,作为HR,您如何处理?
0 [# y q: [/ |
以出差的方式到分公司上班,说明因是新开的公司,有时需要住厂几天。(交谈中语气需平和)
作者:
qxn422933133
时间:
2011-7-18 16:36
劳动法这块我还真的是不熟悉,以后有问题要请教各位高人啦,分享是最好的支持
作者:
快乐的味道
时间:
2011-7-18 16:52
1、以员工须服从为合同的条款,这显然有失公平.所以合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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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金。
作者:
lin187
时间:
2011-7-18 16:52
1、已经有约定,双方应该协商解决,魏先生是不是就必须到新制定地点上班,如果不去是不是不再或者不缺这个人?公司的制度是死的,但是执行时候应该视情况而定。如果魏先生是公司需要的人员,应该好好商量,采取各种办法来获得同意,而不是直接以旷工论,伤情又不得理。
6 I0 ^& U2 y0 \9 n& W
2、对于第二个问题的答案如上所述。
作者:
aionovo
时间:
2011-7-18 17:14
以前看过一个相似的案例,对于这种大范围的变更好像是可以的
作者:
银牛
时间:
2011-7-18 18:31
1.原劳动合同条款中的“劳动合同条款变更,员工必须服从”这句话不太妥当,有强制的性质,有失”劳动合同必须建立在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不知道劳动合同在劳动局备案时是怎么通过的。案例中虽然也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若当事人没有签收、拒绝签收都可以证明没有达成意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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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为公司的HR,应该与当事人进行耐心的沟通,了解其不愿意 变换的原因,针对原因为员工提出解决办法,案例当事人已经明确自己的不愿意去的理由,离家远,破坏生活秩序等,HR要意识到当事人只提出表面的问题,深层次就是变换工作地点对当事人来说增加交通费用及上班的成本,因此应该解决问题,既然魏师傅技术好,公司有意留住他,并发挥他的能力,就应该解决这些问题,若我来处理,当魏师傅提出这些理由后,先对魏师傅的技术肯定,并表示理解魏师傅的苦衷,问魏师傅需要公司如何帮他解决这些困难他才能帮助公司解决新公司的技术问题,我想魏师傅在这种情况下一定不会那么强烈的发对,就看公司给他的条件,一般给予交通补贴之类的,魏师傅会满意,其他问题一定就不是主要问题了。当然若魏师傅家里的问题确实不是补贴之类的能解决,就不要强迫了,做HR要有人情味,不能一味的为公司着想,也要适当为员工着想,平衡两者的关系。
作者:
终南野老
时间:
2011-7-18 19:10
个人管见:
- P: N- z. r5 _5 K0 [
1、本案例不能归于“劳动合同条款变更,员工必须服从”。实际条款是"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生产需要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仅限于上海市境内),员工应该无条件服从公司的安排。"
, Y8 a8 J6 D$ T# q0 ^" v
这个语言比较生硬,但限于上海市内,还有可以理解的。例如一些连锁店,员工的工作地点会有所变更。
' }7 ^% F, N/ N! I! B! |# a
2、考虑到上海很大,如果变更导致员工交通困难,应有相应配套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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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法不合法,呵呵,在于仲裁员的判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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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法了,旷工处理也是没问题的。
作者:
界上
时间:
2011-7-18 20:22
1、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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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劳动合同是在劳动监察机构的监督下制定的,而很多单位并未上报劳动监察机构备案,以至出现劳动合同纠纷。本案例中的“劳动合同变更条款,员工须服从”明显属于霸王条款,在劳动合同法中,我们可以认为是无效条款,对于无效条款,即使得到员工同意认可、也是无效的。
3 B# V1 ]2 Z; i9 Q# [/ I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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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商、完善、预防。
7 S; W* m) }7 j2 A5 T% I. A3 w
事情已经发生了,只能着手解决问题。既然部分条款无效,即用人单位必须解决此员工不愿意去分公司上班的问题——撤销以旷工论处的决定;改派其他员工;修正该条款(上班地点精确到上海市,如果考虑到未来发展,可使工作地点更有弹性);在HR部门招聘员工时,更注重员工的综合素质。
2 G2 B. S8 m8 ^# x" P
- v: o) p( U3 z
完毕!
作者:
福气老高
时间:
2011-7-19 08:28
劳动合同的条款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了可更变的具体工作地点为仅限于上海市境内,实际变更地点也在上海市境内。因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双方的事先约定调整员工工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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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形成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就形成了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就具有了管理权,管理的职能就是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协调,因而,本案的劳动合同中使用“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生产需要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也并无不妥。
作者:
福气老高
时间:
2011-7-19 08:38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社会法,既然是社会法就不能死搬硬套条款,要进行综合分析。
作者:
BAIYUN1013
时间:
2011-7-19 08:51
变更劳动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
作者:
卷毛狮
时间:
2011-7-19 09:18
1、“劳动合同条款变更,员工必须服从”明显违反协商一致的原则,该条款无效。
7 R4 P. }7 U! e( B* q
2、如因拓展业务,带动新业务,有事针对优秀员工,不妨给予更好福利待遇(使公司福利设计多元化,将员工后顾之忧解决),以激励员工。
作者:
mr_fanfang
时间:
2011-7-19 09:44
要通过职代会吧
作者:
危机宝宝
时间:
2011-7-19 10:01
学习
作者:
s80s1b27
时间:
2011-7-19 10:09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
- v$ R/ `- A6 T( t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0 l6 f3 P q( Y7 Z7 h
强制性规定的。
" M! w0 B* a3 s% X8 r1 ]
如此约定,明显违反第二款的规定
作者:
s80s1b27
时间:
2011-7-19 10:20
补充一下,如果劳动合同的工作地点就写明上海,而不具体到某个区,或者签定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将工作地点变更为上海,则争议不大,因此无论结果如何,该公司均应吸取教训
作者:
余家小鱼儿
时间:
2011-7-19 10:23
嗯,我是觉得那句无条件服从是不合法的,合同订立变更必须是双方协商签订的。HR当员工发生这种情况的时候,首先应该跟员工去沟通,员工最终还是说服不了的话,就协调其他人去新公司。
作者:
liou13
时间:
2011-7-19 10:31
最近在研究此类话题!
作者:
慕云舒
时间:
2011-7-19 10:33
1、这个案例问题主要还是出在合同中对工作地点的约定问题,如果合同上直接是写上海,并约定根据公司需要在上海市内调配工作。那么魏先生拒绝是不合理的。但本案中,明确了工作地点是:上海市普陀区,当工作地点变更时,是一定要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方可变更的,而本案中出现“无条件服从”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4 I' f6 S2 V, W
2、如果我作为这一家的HR,考虑目前公司是迫切需要一个熟悉公司产品及制度的人员到分公司,根据魏先生的难处,可先进行协商,必竟是公司的老员工,是有感情的。首先,可与魏先生充分沟通,告诉他公司对他的重视及对他的技术水平的肯定,了解他家庭,是否除了他就没有其他家里人可接送他小孩;其次,可给予一定的交通补贴;再次,根据他在分公司的表现,给他划好职业蓝图;
9 e, Q! a' _+ ?4 `
如果以上步骤他还是坚持不愿意协商,那么这种只考虑自己的员工,即使他技术再好,公司还是不要的,那就按正常的辞退手续走吧。
: \7 m6 _! R6 t3 w: S) X' q i
作者:
moon Zhao
时间:
2011-7-19 10:49
赞同一叶三碧去的看法。
作者:
祖朝野
时间:
2011-7-19 11:13
1、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定条款。案例中分公司是新成立的,也就是员工在约定的时候不知道分公司的工作地点。同时间如果约定的时候模糊的约定上海市,这个范围未免太大。条款无效。
+ r1 {6 i* Y$ Q& D) n+ ~
1 b! R& T0 [- u/ H4 J/ S: [
2、协商,适当交通补助希望能圆满解决。
" c B; B& Y4 d) }" V7 x
本帖最后由 祖朝野 于 2011-7-19 11:30 编辑
% l% r( O& b9 g0 A. O1 F8 _; }
7 {, c/ q4 E3 S) V: g/ _; G
作者:
虞城客
时间:
2011-7-19 11:16
一: 就约定本身的做法而言,无效;
) M. P0 w% H4 k: F+ Z' e
二: 具体是否会被支持,看调岗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果满足当然有效。
作者:
巫桃生
时间:
2011-7-19 11:21
1、那句话本身是错误的,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魏先生并未提出异意。并且是双方约定的可在上海市内更换工作地点。所以这点上魏先生毫无优势,这是出于他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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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对魏先生进行一定的交通补助。
0 w( ?2 P2 B! T- a
为什么一定要是魏先生,可根据他的家庭情况换一个工作经验类似的人去那个分公司,这样也考虑了他的家庭因素,有些人性化。但是对于魏先生这种态度应该进行惩罚,比如扣奖金、停休等。
作者:
dan0712
时间:
2011-7-19 11:21
1、劳动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力和义务,魏先生既然签订了合同,就要履行合同约定。
2 L% s9 t9 }0 d$ m
2、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内部制度作为合同附件存在,且相关制度在公司进行过正式的公示,则魏先生不到分公司上班,公司可以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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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论是企业,还是员工,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尽可能软着陆,协商协商,硬碰硬对谁都不是好事。
作者:
lilac0094
时间:
2011-7-19 12:32
1、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变更,员工必须服从”的条款是否有效?
6 L1 U3 Y6 }3 k9 }" y, C0 ~
無效﹐勞動合同條款變更必須雙方同意。
0 f7 n# A i/ h8 u( B0 v" d# a' l
2、类似这种情况发生在您的公司,作为HR,您如何处理?
8 e' b7 l5 w# x
我公司還真發生過類似的情況﹐因深圳市有三間分廠﹐經常有需要從各分廠間調動員工﹐故而在勞動合同中加入"員工需服從公司在深圳區分廠(**廠﹑**廠﹑**廠)之間的調動"并在簽訂合同時明確告知員工本人﹐入職培訓時也會特別強調此點﹐基本上沒有發生過案例的情況。
不過三間分廠都是在同一區的﹐距離相差不是很遠。
作者:
xiaobudian-2
时间:
2011-7-19 14:27
我觉得无效,但是不服从安排也不宜按照旷工处理,可以协商暂时支援那边,约定个期限把他调回来
作者:
枫行
时间:
2011-7-19 14:55
1、条款存在不公正,无效
1 ~+ v! @5 |$ p
2、与员工协商,提供交通补贴等
作者:
simpl2008
时间:
2011-7-20 11:45
觉得必须服从的条款应该是无效的,因为这排除了劳动者的权利.
% a. j8 j. [% J6 s- v, ]
公司出现这种情况,还是应该与魏师傅充分协商,并考虑劳动都实际情况,员工管理更多讲的情和理,法是放在最后的(扯皮的时候用的),如果暂有困难,在充分的沟通之后,魏师傅应该也会支持一下公司的,如短期借调了,先带着一帮人干,等他们熟悉了之后再回原地上班,都可以.
作者:
damone
时间:
2011-7-20 16:25
占位置待会看!
作者:
shunlinux
时间:
2011-7-20 16:42
无效无效
作者:
极品USW
时间:
2011-7-20 19:58
公司可以先不谈合同的事,就是针对魏先生优秀人才不想调岗的原因---想接女孩回家,我们可以给他待遇---允许他提前1个小时回家或跟他沟通对他进行补贴,看他是否其他家人可以兼顾下去接女孩,让他不再担心。
作者:
飞翔2000
时间:
2011-7-20 20:28
关于劳动合同签订服从调动工作地,这属于无效条款,但可以协商一致,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公司不能以旷工来处理,如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给予相应的赔偿,如果我是HR 应先跟员工协商,了解他不愿意去新工作原因,看公司能不能权衡处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如不能,应尽量尊重员工的意见,不能强行处理导致不必要的劳资纠纷.
作者:
somen
时间:
2011-7-21 14:38
我觉得于法是合理的呀,签订合同时,他应该就知道那么写合同地点意味着什么,可是员工还是自愿签订了。
* u9 _7 A' F+ f3 ]$ w4 `
( u, e# y9 ?+ y; B4 U
于 情的话,公司做的是有点过了,不过也是无奈之举,如果针对他一人给个补贴那其他一起调过去的员工怎么办,大家都要,增加企业负担。
+ Q5 @5 U4 g. k+ e4 C
# w [: g" t! F
期待仲裁结果。。嘿嘿。。。
作者:
ZZHRmary
时间:
2011-7-22 01:18
学习下。。。。。。
作者:
视听
时间:
2011-7-22 09:32
回复
1楼
Mark.Yao
的帖子
( c# M7 M0 K4 l. B% r; l$ A
人才难求,以人为本管理最为重要
9 z' f* J# e+ P$ g7 j: C
1 `' T& v" |/ x- Z9 h9 I- L# r
作者:
mask1farley
时间:
2011-7-22 10:23
1\劳动合同再怎么补充条款,基本原则必须符合立法初衷
. S& M8 E* A( x& L V( X5 ~/ k
2\协商不论是否达成一致,专业的做法是必须做留证处理
! w' Z; W7 X# z5 \
3\人性化管理不是喊出来的,员工的需求其实很简单,多站在员工立场想一想,办法总会有
1 z' @1 z6 Z2 x) _9 M
4\既能让员工满意工作,又能为公司挣得声誉更好留不人才,如此双赢结局,岂不甚好?
作者:
vivixiaofan
时间:
2011-7-22 20:23
学习啊!
作者:
h51011
时间:
2011-7-23 15:38
我发现看多一篇文章就学多一些,这里真不错
作者:
gwyeast
时间:
2011-7-23 16:18
第一个问题本身有问题,本案中劳动合同没有变更,只是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地点为A但不排除会在上海范围内调动”
( r+ I z0 b. |( X. X7 {& m0 [- Z
第二个问题我非常难以理解,这不应该是一种优秀员工应得的待遇
作者:
Mark.Yao
时间:
2011-7-23 22:02
上海资深劳动争议处理专家、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唐毅律师点评如下:
9 s5 q7 @7 @6 S9 a3 N/ \
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需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但在现实中,有部分用人单位正如本案中的情形一样,预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工作地点,劳动者必须服从。那么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呢?
G9 A+ z! V6 E3 Z6 t; j4 ]
我们认为,判定这个约定是否有效,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工作地点的行为是否合法,主要看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是否对原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否产生影响。
v8 ^% f) [0 g& b) Z
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是合理的,不会对劳动者造成造成劳动合同困难的情况下,则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不构成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劳动者有义务配合用人单位进行经营安排。
8 f/ `6 Y' }( E3 K
但若用人单位滥用该约定,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给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产生了实质的影响,则不能以该约定作为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合法理由。因为该行为已经构成了劳动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
@4 E4 g, D" F% T
9 E! J* f5 w/ l' ^6 v6 @/ e+ ~
个人意见如下:
3 p, m6 _$ s4 u% ^8 I# x; \
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关系相关权利义务的劳动合同,双方的约定必须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范围内属于有效。但是作为事先的工作地点的约定,应该在双方知晓情形下的一种权利义务对等的约定,故个人认为这种约定是有效的。
& Z- K7 ?1 N$ H( @$ e* f, U* W
这种权利义务对等的情形还体现在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另一项内容上(工时制度)。举一个例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时制度为标准工时,并约定用人单位有权变更劳动者的工时制度为综合工时(前提为公司已经申请成功),对于劳动者来说,标准工时、综合工时对于劳动者,哪一个更有利应视人而异,故具有不一致性。所以不能从劳动者个体来判定这种约定的有效性。
0 e3 T' S' `+ v2 V* o6 u/ l
再返回案例,假设魏先生家庭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全家已事先搬迁至青浦区,那么这种约定是否更有利于魏先生呢?难道届时魏先生在至青浦区更有利于己的情形下,因为争辩说该条款无效而拒绝履行该约定吗?
6 {% {1 b" Q) x" Q; y
对于我们神圣的法律法规,不应该因为当事人双方个体的原因差异而变成了一种可以左右摇摆的依据。
1 n X6 D" M/ k% c5 Z& Q
当然,对于案例中魏先生的情形来看,因为家庭关系,对于履行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实现,故从仲裁的角度讲,最大的可能性还是调解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后的事实也确实如此)。
7 |6 |) m- g; u; Q' J( m) J
只是该案例也向我们敲响了一个警钟,劳动合同法作为劳动关系维护的一个主要准则之一,对于某些条款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上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与解决。
# L9 x9 E& V g0 F
% w2 f( K4 X/ @1 h' o
作者:
猫二
时间:
2011-7-25 07:24
就是说 道理上 用人单位是合法的 最终结果 用人单位还是得付补偿金的。。。
2 X5 E/ g* ]& B! w& ^" E; C8 L9 ]3 [1 c
x. ^+ u7 N* s3 y' P3 ]
学习了 纠结的一个案例。。
作者:
蓝瑟清香
时间:
2011-7-25 10:17
需加强劳动法学习了
作者:
luy007
时间:
2011-7-26 08:46
hr工作者的具体事务需在法律意识下进行,不然纠纷起来太被动了。
作者:
学会生存
时间:
2011-7-27 08:18
我还没有涉及到这一块,学习了,结果怎么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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