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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奇怪的经济补偿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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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改头换面
时间:
2011-7-18 10:25
标题:
奇怪的经济补偿金案例
A员工2004年1月1日入职B公司,2010年1月1 日A员工因病申请休病假6个月,期满之后该员工尚未病愈,预计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康复,而A员工的医疗期也已届满,因此该员工又向单位申请一年的事假,并且得到了公司的同意。2011年7月1日该员工仍然无法返岗上班,于是B公司通知该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11年8月1日解除与A员工的劳动合同。由于该员工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属于事假,没有任何工资收入,那么,B公司是否需要向A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按什么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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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31号
时间:
2011-7-18 10:28
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该是正常情况下的工资标准
作者:
HR剑客
时间:
2011-7-18 11:39
我们也有遇到类似情况,职工已休完医疗期,如果当时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将无法享受医保待遇,故以请病假方式处理,但这样一来在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事假也是算年资的,只是补偿金的标准需要双方协商。和谐社会还是双方协商吧,最好是让员工自己写辞职申请。
作者:
冰彬
时间:
2011-7-18 12:15
A的补偿应该分两块,2004.1.1-2009.12.31,A是在岗工作的;请假是从2010.1.1开始的,到2011.7.31,是请假,而这又分2010.1.1-2010.6.30,是病假,除了经济补偿,还要看A是什么病,有无需要参照国家相关病假规定享受一定的薪资;2010.7.1-2011.7.31是事假,如果公司一开始没与员工有较明确的协商和书面记录的话,协商补偿是最佳选择了。当然,最重要的是公司争取主动,由员工提出辞职。
作者:
baiyunwangjing
时间:
2011-7-18 12:39
作者:
txhghr
时间:
2011-7-18 13:49
最好还是协商处理,以理动人,让职工主动辞职最好。
作者:
芋儿
时间:
2011-7-18 19:19
同意楼上的,协商处理,公司可以对员工进行一些慰问补贴。
作者:
界上
时间:
2011-7-18 20:51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本案情况,可以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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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想要问的是计算基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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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一般来说,计算基数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而本案中员工前十二个月并没有上班。因此觉得很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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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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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可按其病假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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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以同岗位员工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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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既然还没有上班,也没有工资,干嘛不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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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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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由劳动仲裁庭解决。
作者:
常诚
时间:
2011-7-18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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