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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他是否能够再次约定试用期? [打印本页]

作者: 芋儿    时间: 2011-7-20 22:26
标题: 他是否能够再次约定试用期?
     2010年11月19日,王某被市内A企业录用,办理了入职手续,约定合同期限5年,6个月试用期。入职后,王某的表现一般,技术水平能够达到岗位要求,其部门负责人对其入职后试用评价均为“基本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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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4日,王某提出请假三天,原因是家里人生病需要照顾,请假回来后,王某提出离职,理由是家中病人需要有人全天陪护。并在三天后离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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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初,由于A企业仍在发布招聘信息,王某又来到A企业,仍应聘原从事岗位。被问及其家中事时,其表明家人已愈,不再需要照顾。考虑王某之前在该岗位的工作情况,A企业再次录用了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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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对此类二次录用的员工,第一次录用试用期未结束,再次录用时是否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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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1-7-20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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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G) {9 L6 w# h% o《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其实其中包含了三层递进的含义:
) e9 F8 T- m- X1.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管是用人单位解除还是劳动者解除,该用人单位再次招用该劳动者时,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S5 U/ o6 y2 ?1 h( w4 f
2.试用期结束后,劳动者无论是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变换工作岗位的,还是合同期满后续订合同时变再换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均不得再约定试用期;5 n+ O* T7 ]) U- T5 q: c. }
3.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一段时间后,用人单位又再次招用该劳动者的,也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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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amone    时间: 2011-7-21 14:59
专业!!!!!!!!
作者: 看见你就头疼    时间: 2011-7-21 15:32
这个好,以后我入职后,一个月高歌猛进,然后以家人需照顾而离职,过一个月再来,就不用试用期了
作者: 31号    时间: 2011-7-21 16:48
个人认为,对劳动合同法“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理解也不能过于僵化,应当从立法的本意出发。- {+ U6 g0 I9 \- M* ]: H$ ?+ b6 V  ?
如果一个劳动者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并间隔隔若干年后再次被单位录用,有可能职位和岗位发生了变化,在这种情况下,若一概不能规定试用期,似乎显得有些不合情理。而此规定的立法原意是促使双方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防止个别单位在短期内多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使用多个试用期,从而达到便于辞退劳动者或者降低工资待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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