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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司跨省搬迁员工不去是否可以得到赔偿 [打印本页]

作者: 316339140    时间: 2011-7-26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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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31号    时间: 2011-7-26 09:03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s- q9 N& D7 Y& {
1、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9 l8 \& l, `& X1 D/ U0 F2、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留证据),无法协商一致;9 ^" F/ v" `7 T  ]( E
3、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支付一个月代通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 陈黎明    时间: 2011-7-26 09:34
解除劳动合同,当然要赔偿了,所以搬迁,要考虑人力成本哦
作者: TEOH    时间: 2011-7-26 09:35
应该支付。
! i3 \, F+ g1 @7 A& M2 j: }本案例中客观情况虽然变化,但不属于“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更适用劳动合同变更(地点变更)的条款。合同变更需与员工协商一致,无法达成一致则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无需支付代通金,但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 V/ I) h6 f5 w/ D如果双方就经济补偿的给付标准自行达成协议,且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应在协议中特别注明已明确告知劳动者法定标准,并且要求劳动者在协议中明确已放弃要求补足差额的权利(即除非员工同意放弃部分权力),否则单位应按法定标准(08年后一年一个月……)支付经济补偿金。: E" d! }1 t( m+ w' E- V' P
以上
作者: eileen_zhu    时间: 2011-7-26 11:16
公司跨省搬迁员工不去的,公司是需要支付赔偿金的。这是变更了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地点的约定呀。
作者: Maggie    时间: 2011-7-26 15:55
除非原先劳动合同里的工作地点有列明浙江,否则员工是有权选择不过去的,因为涉及到劳动合同地点变更,除非协商致,否则员工不去而离职,公司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 szyanjie    时间: 2011-7-26 16:20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楼主的问题附合这一条的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作者: zzdlhr    时间: 2011-7-26 16:41
公司应支付补偿金。
作者: s80s1b27    时间: 2011-7-27 06:35
属于因公司的原因导致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依法应当支付补偿金
作者: jinping63    时间: 2011-7-27 07:03
学习了,各位说得很清楚了
作者: 316339140    时间: 2011-7-27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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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316339140    时间: 2011-7-27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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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80s1b27    时间: 2011-7-27 20:31
当然要给补偿了,毫无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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