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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合同到期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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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abyang
时间:
2011-7-31 18:38
标题:
合同到期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公司内有一位员工,由于HR的疏忽导致实际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登记在案的劳动合同,在年限上有差异,HR在半年后整理档案时发现,立即通知该位员工补签劳动合同.该员工拒绝补签并提出补偿问题,请问这种情况下做为HR如何处理比较妥当?
作者:
nokia2008
时间:
2011-8-1 17:52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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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说明劳动合同到期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按照原劳动合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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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同意维持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应当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或者续签;或者弥补前劳动合同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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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一方不同意继续劳动关系的,如属劳动者一方,劳动关系解除,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补偿金;而如用人单位一方不愿维持,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则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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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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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符合《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作者:
cowboykiki
时间:
2011-8-1 20:31
录音取证,不能姑息非诚信行为!
作者:
lvccy0502
时间:
2011-8-2 09:54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同意维持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应当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或者续签;或者弥补前劳动合同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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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按这一条处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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