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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在2个月试用期内女员工查出怀孕50多天,是否转正? [打印本页]

作者: 李丹-超越    时间: 2011-8-3 11:45
标题: 在2个月试用期内女员工查出怀孕50多天,是否转正?
        一位女职员入职试用期内,突然提出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现怀孕了,并声称怀孕50多天了,这个日期与进入公司的时间相吻合,而且对转正日期对方一天不差的提出申请。是否有隐瞒怀孕事实而入职的可能性呢?2个月了是否该给其转正?
作者: 芋儿    时间: 2011-8-3 12:08
无论是否有隐瞒的可能性,如果女职工在试用期间没有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又符合公司对她目前这个岗位的试用时间的要求,都应该给予转正。
作者: 咖啡厅    时间: 2011-8-3 12:25
呵呵,这种情况只能说公司运气不好。( t6 g/ W* s2 q+ k
有些公司尽量避免这种人力成本增加,会给女职工作入职孕检,但结果也只是对当时负责。( ?" O: l2 C0 a
三期员工要谨慎对待哦。" T1 b; h- C1 t- P
三期员工只能从试用期不合格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来解除合同。! F% B5 U1 j* J1 N/ w0 Y) Z6 t
本帖最后由 咖啡厅 于 2011-8-3 12:27 编辑 " v5 w/ X0 O+ T* d* w/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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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oby200000    时间: 2011-8-3 12:45
无论对方有没有隐瞒,如果你们辞退,在无法证明对方不能胜任该岗位的前提下,是不可以的。
- O2 `$ l; l2 R4 ^+ X9 Z这个还是和入司前体检有关,不过这种情况毕竟是少数,建议还是在入司的时候把关。。。。
作者: decy    时间: 2011-8-3 12:55
看来入职前的体检是必须的了!
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1-8-3 13:07
如果不能被证明不胜任工作岗位,是必须正常转正的。
作者: wuhaoyu2007    时间: 2011-8-3 13:30
我们曾经录用一员工,当时都保证不要孩子,不过入职不久还是怀孕了,当时已经给她转正,但是她为了孩子着想,辞职了(因为她需要经常打印复印,有点先兆流产)
- n0 J5 U; h& E0 P6 H6 k" n如果不是她自己辞职,我都不知道该怎么作了呢
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1-8-3 13:35
问一下,你自己,如果是你,或你在乎的人,你是愿意他转正还是不愿意!?
作者: baiyunwangjing    时间: 2011-8-3 13:35
应该转正
作者: dmluo    时间: 2011-8-3 13:57
像楼主所说,怀孕时间跟入职时间刚好吻合,我觉得不会存在欺骗行为,因为怀孕不像种黄豆一样,一播下去可能过两三天就发牙了,,怀孕了最起码也要半个月才知道自己是不 是中招了。不是欺骗行为就应该给予转正。
作者: marryzhou    时间: 2011-8-3 14:19
如果不想其转正,只能是在其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上看了;其二,做好入职体检是很关键的。 其三,可从其的工作性质上来对其说明,如其工作是否很辛苦,是否会影响到胎儿等。
作者: 小小香儿    时间: 2011-8-3 14:20
按照法律,即使是试用期也不可以解雇孕妇,楼主应该调查清楚,该职员的怀孕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条例,不符合的联系街道计划生育部门,然后终止试用期。如果不幸的是她没有违法计划生育条例,那么就要请她自己辞职走了。方法有很多。
作者: 五月好时光    时间: 2011-8-3 14:37
在试用期通用视为合同开始生效,并且女员工享有生育权,有权决定生育时间,企业无权干涉。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女员工在怀孕、产假期间企业是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你给赔偿也得看员工肯不肯接受。法定产假只有3个月,企业要额外承担的也只是员工产假3个月的薪金以及社保金,劳动部门罚款的话可不只罚你这点钱!三思!!
作者: 聆听的骆驼    时间: 2011-8-3 14:46
已经写了转正申请了,也没有什么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发生吧,那就必须给人家转正啊。。
作者: 3dmax    时间: 2011-8-3 15:08
如果不想成为优秀的公司,不想承担社会责任,那就定为:试用期不合格
作者: 梅燕菲芳    时间: 2011-8-3 15:55
现在应该没有什么太多的工作是怀孕期女职工不能从事的吧.
8 `+ m- k$ j* e: b& m) e0 i即使入职体检,也没有听说有要求作是否怀孕体检的.虽然可能求职者有不诚信的方面,但企业对怀孕女职工那样不待见,我们做人力资源的,女性从业人员非常多,都会做母亲,所以还是希望大家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从正向引导企业和公司领导.甚至可以为怀孕女职工制定一些特殊的优待政策,如错时上下班,工间休息等.+ q) e7 J/ i: `6 M  ?% ^: z3 b
看着大肚子准妈妈挤来挤去的上地铁,挤公交去上班,我们作为人力资源从业者,是否有责任在企业为其创造一个相对舒适的环境,无论是身体还是心理.
作者: 红尘HR笑    时间: 2011-8-3 16:38
转了吧,怀孕了他自己考虑到要保胎干什么的会自己申请辞职的
作者: 啊路    时间: 2011-8-4 09:03
不管怎么说怀孕是女人的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辞退和延期转正。除非有证据证明她因为怀孕无法胜任工作或严重违反公司的规定,而且此规定必须是合法、合理的。
作者: 五谷轮回之所    时间: 2011-8-4 11:20
大家都是打工的,员工的今天也是我们的明天
作者: hero1203    时间: 2011-8-4 15:10
回复 8楼 小差火 的帖子. p7 l+ M3 z6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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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uperion    时间: 2011-8-4 15:24
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思想工作应该是HR的强项。
作者: 融化的冰激凌    时间: 2011-8-4 15:38
女员工还是做好入职前的体检吧,以免后边为难
作者: zwall    时间: 2011-8-4 15:55
回复 8楼 小差火 的帖子, M+ v& U4 j7 M! P, h*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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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 , g1 m0 P% s4 B- ~8 Z
   
作者: 行者悟空    时间: 2011-8-4 15:58
做人要厚道,做企业更要讲良心,让她顺利转正吧。
作者: 常诚    时间: 2011-8-4 23:54
回复 1楼 李丹-超越 的帖子! u8 ?9 ^8 R$ L8 J4 K: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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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不要纠结了,只要这人适合岗位,则继续做下去。
) Z7 N. f- W8 }6 W铁肩担道义!
% g# g' B. d* j+ `/ m: i至于案例中提及的“隐瞒”,我觉得这是属于猜测的行为,没有证据不要说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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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丹-超越    时间: 2011-8-5 14:49
回复 1楼 李丹-超越 的帖子4 G3 {% ]# Z7 u8 i' |# X
感谢各位高人的真诚建议,向各位汇报下结果.经过2次深谈,对方确认可以完成日后工作,给予这位新人办理了转正手续,同时招聘了一位新人辅助并做为日后的替代人选。$ y3 X$ v/ d& E1 W6 v! C+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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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丹-超越    时间: 2011-8-5 14:51
一位女职员入职试用期内,突然提出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现怀孕了,并声称怀孕50多天了,这个日期 ...
: o/ c/ _, @( e" `! G0 E1 H( A, ~" I李丹-超越 发表于 2011-8-3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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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楼 李丹-超越 的帖子
; R# w+ b4 e1 M感谢各位高人的真诚建议,向各位汇报下结果.经过2次深谈,对方确认可以完成日后工作,给予这位新人办理了转正手续,同时招聘了一位新人辅助并做为日后的替代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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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owboykiki    时间: 2011-8-5 20:33
怀孕母亲为什么就没有劳权?
作者: s80s1b27    时间: 2011-8-7 08:07
职工入职的时候,对其是否怀孕有过确认吗 ?如何确认其存有欺诈?
作者: lindatangwh    时间: 2011-8-8 13:57
赞同常版主的看法,个人认为怀孕了的女职工只要工作态度端正,工作任务可以完成,公司人性些的做法,不仅让该女员工心存感激,也会让公司其他员工对公司归宿感更深。
作者: shiyiyue    时间: 2011-8-8 15:24
如果有(违规词汇)明试用期不合格,就可以不让其转正。0 g8 Q% A6 I  e
现在不管是孕妇还是非孕妇,都得证明试用期不合格才能解雇或者延长试用期。
作者: fldr    时间: 2011-8-8 17:15
这种情况下,只能是怪公司没有做好入职体检。不管是不是故意隐瞒,符合转正条件的必须转正!
作者: 追梦小女子    时间: 2011-8-9 10:20
除非证明不能胜任工作,不然要转正的。这个年龄段的女同胞也不容易啊……
作者: 边聿    时间: 2011-8-9 11:41
将心比心!
作者: zztt168    时间: 2011-8-9 22:52
是否给予转正,是有法律规定的,只有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才能不给于转正。
# t- c- j# s  k特别提醒楼主,孕期的女工受到特殊保护,不要擅自解除劳动关系。
作者: fly_0324    时间: 2011-8-10 17:17
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女员工在怀孕、产假期间企业是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定要作入职前的体检,这样可以避免很多麻烦。
作者: hejinqian    时间: 2011-8-14 14:13
可以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作者: s-wing    时间: 2011-8-14 15:37
又学到些~
作者: ycdbkun    时间: 2011-8-14 18:43
三期员工的话不能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3 [, [1 F  _  D! N: D8 U/ G
但第三十九条还是适用的! n  B3 [; `0 F. M3 ]9 _7 R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C$ y0 C- L/ }; A0 F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G& D% F8 D4 z/ H3 w6 S4 s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8 p1 m0 R) K7 `0 M: K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2 ^* c: e0 @4 Z# v# C5 `) k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Y8 b  `# d2 k  R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2 n- f. R) _# P/ O2 g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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