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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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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aijianghong
时间:
2011-8-3 16:03
标题:
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2008年12月14日晚,由大学生组成的社会调查小组,发布《某公司调查报告》,称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严重侵害派遣工利益。报告称:“某公司中国系统存在大量派遣工和其他非正式工,这些工人干着最危险、最苦、最累的工作,工作时间长工资却低,而且还被拖欠甚至克扣。”这份长达28页的报告涉及该公司在中国的5家装瓶厂和4家供应商。报告反映的最严重最集中的问题在派遣工方面,5家该公司装瓶厂都存在大量派遣工。派遣工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在法律上,劳务派遣公司属于用人单位,该公司装瓶厂属于用工单位。报告指出,调查的上述5家该公司瓶厂都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5家装瓶厂都大量、长时间使用派遣工,有些厂得派遣工数量甚至占到生产工人的90%以上。15日晚,该公司就大学生调查小组的指责迅速做出书面回应,说学生们的指责并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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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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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豆豆0903
时间:
2011-8-3 17:06
你说的那个派遣公司是黑中介吧,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内容,是用工单位决定的,真正的派遣公司只做员工的社保,住房公积金,而且不帮客户招聘员工,员工是客户自己招聘,找派遣公司,是为了省钱省事,解决劳动纠纷专业,不是为了非法用工,找你那么说,肯定是黑中介,不是真正的派遣公司
作者:
豆豆0903
时间:
2011-8-8 10:05
他们找派遣公司就是为了逃避法律纠纷,把责任转嫁给劳务派遣公司,其实真正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还是用工方决定的,无论做那个行业,都应该有最起码的良心,不能挣没良心的钱
作者:
HR剑客
时间:
2011-8-8 10:13
这是逃避不了的。用工单位与劳务公司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如果劳务公司是“黑中介”没有派遣资质则实际用工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不是使用劳务派遣工,公司就没有责任。
作者:
Apowere
时间:
2011-8-8 12:37
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使用派遣工无可厚非,劳务派遣公司应履行的责任是否履行了才是解决派遣的关键。
作者:
baiyunwangjing
时间:
2011-8-8 12:48
作者:
!鹅蛋孵鸡
时间:
2011-8-8 16:28
主贴问题模糊。“该公司”是哪家公司(派遣公司还是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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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贴发帖人不知道从事HR多久了,感觉时间不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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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实践经验:超时加班现象在低端劳动密集型企业比较普遍(很多普工也喜欢多加班),尽管不符合规定,但只要按规定支付加班报酬,劳动部门一般都默许,仲裁时也倾向于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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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单位用了%多少派遣员工问题,一般只是企业高管考虑用工风险(如到期集中走人)、用工成本(派遣人员的报酬大多比自己单位的员工高)时才考虑的。在本帖中没啥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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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学生组成的社会调查小组”的结论和观点,出发点不明:是关注“派遣”现象的利弊,还是关注企业用工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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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看,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都有“违法”行为。但违法不一定构成犯罪或处罚。大学生社会调查行为,在对外发布调查结果时,也应该考虑自己的社会责任(毕竟不是专业调查机构,自己的调查可能存在片面性和考虑社会现状不足),不提倡公开被调查企业的具体名称和地址信息,以避免可能的、对对方的评价失准。
作者:
!鹅蛋孵鸡
时间:
2011-8-10 11:33
回复 :daijianghong 发表于 1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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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案例是针对劳务派遣“三性”界定的问题。法律界定的“一般”和”必须“不是一个概念。OK?案例中哪个是使用派遣工得单位也已经说的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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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整个案例针对派遣公司……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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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就是经常遇到“必须”没有“必须”的情况,很简单的道理:有些政策超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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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如:缴纳社保医保、打工者返乡后户籍所在地要接受社保医保转入,这是必须的。实践中就是有很多地区不接受,一般还是放在原地(或手持参保凭证悬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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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案所说加班超时问题,广东也好福建也罢,只要按标准支付加班了工资,务工者以超时加班为由申请双倍赔偿难以得到支持的,这里就要根据国情出发解决当地实际问题(劳动部门必须支持赔偿,还有多少劳动密集型企业能活下去?)。如果反映超时加班问题比较强烈,有关部门会去协调,一般也不会上来就处罚(处罚按理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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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观点,来自实践(起码是某地区的劳动争议处理实践、在多年多次与各地劳动部门间互访过程中,相关话题交流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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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门对应问题的出发点,应该是:既要维护员工利益,同时也要兼顾企业的实际困难,大多采取“协议、协商”解决争议,把硬性的必须化解为当地习惯性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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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鹅蛋孵鸡 于 2011-8-10 11:4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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