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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HR”代表资方没错,但要牢记做事原则 [打印本页]

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1-8-7 22:53
标题: “HR”代表资方没错,但要牢记做事原则
人力资源管理,是企业管理的四大管理之一。而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中,劳资关系的管理是不论企业规模大小,不论企业所处什么时期,都是存在的和需要面对的,即便是企业只做人事管理,也是如此。
在进行企业的劳资关系管理中,需要解决一个认识上和实际操作上的问题。这就是我经常问学员的问题:“在企业的劳资关系中,HR管理者代表谁?”回答的结果可以用“五花八门”来形容。部分学员,刚参加工作不久,我理解他们确实不懂,或者说,他们在学生时期没有谁告诉过,自己参加工作了也没去思考过。还有比较多的一部分是已经参加工作N年了,有的已经是HR经理了,还有的是HR总监了。我不能理解他们的回答:“既不代表劳方,也不代表资方,是中立的”。有的,干脆说:“不敢说”,“不知道”。也有两种说法:一种说“代表劳方”,另一种说“代表资方”。当我接着话题继续问他们:“HR如何中立?”,“HR如何代表劳方?”结果是无一回答。当我问他们:“你公司的员工怎么看你?把你代表公司还是把你代表员工看待?”回答的结果几乎是一致:“员工都把我们代表老板看待”。
当问到:“谁代表劳方?”,有的还能比较坚定回答:“工会”。再问:“本企业有工会组织的请举手”,结果大家可以知道:只有30%不到的人举手。关于工会组织,另行文再述。
在企业的劳动关系管理中,HR管理者是代表资方的,作为HR管理者是可以坚定地这么回答的。这个回答是有事实根据的:
一、HR管理部门是企业经营活动中代表资方的一个职能部门,起到一个为企业经营活动服务的保障性作用。
二、HR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代表资方制定有关管理制度。
三、HR管理者在日常人事管理的活动中,行使管理的职权:评价员工的能力;评估员工的绩效;确认员工的报酬;奖惩员工的优劣等等。
四、HR管理部门代表资方与劳动者签订、变更、续签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五、HR管理者在处理劳资纠纷的时候,是代表资方,或者是受资方委托行使处理权。
六、根据企业的战略,作出匹配的人力资源管理战略及其战术,对企业的用人规模(数量、素养等)作出快速的应对。
这些管理职能的赋予,就决定了HR管理者是一定代表资方的,不需要怀疑。但是,做任何事情,都有基本原则可循的。更不用说HR管理者做事,更要坚持做事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贯彻整个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中的每一个制度;每一个流程;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决定;每一个操作之中。
原则一、不违背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法律法规
关于劳动关系,国家及当地政府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出台。作为HR管理者应当做到精通和正确理解,并依此做决定和具体操作。具体做法有:
1、在劳动关系面前,企业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是没有选择余地的,不可能不执行,只有百分之百的执行,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HR管理者无需操心和担心——企业不按法规办事是自己的“无能”,要知道,这种推理本身的因果关系是错误的。
2、即时关注和更新有关法律法规的时效性。注意两点:一是新法出台的生效日期;二是老法废除的执行日期。
3、正确理解法规的每一条款。
4、应用法规时,注意国家法规与地方法规之间;新法与老法之间;特殊法规与普通法规之间的“大小”原则。
5、当自己尚未理解和明白法规中的条款如何操作时,注意多请教有关人士或政府管理部门,以免自己发生“不懂,误操作”。
6、最不可取的是犯“明知故犯”错误,不按法规操作,不执行法规条款。
原则二、不侵害劳方利用
在进行企业日常的人力资源管理的每一项活动中,在处理企业劳资纠纷争议时,都要注意,不得侵害劳方利益。这就需要HR管理者时刻牢记: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尤其是在法规没有规定具体如何操作的时候,坚持这项原则更重要。因为,有相当多劳动争议的产生原因都是资方侵害劳方利益所致。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有:
■劳动者权利:
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
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享有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享有休息的权利。
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劳动者义务:
应完成的劳动任务。
提高职业技能。
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原则三、人性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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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劳资关系矛盾,有时候简单,有时候复杂;有时候很好疏通,有时候很难说服。这就需要HR管理者在工作中,运用心理学原理,启动自己的“EQ”,而不是单凭着自己的“IQ”。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有时候,不能用简单的“谁对谁错”方式处理,更何况企业的劳资双方的矛盾,产生的原因是综合性的。
1HR管理者的“以人为本”的工作作风,处处体现企业的“人本第一”理念,是企业劳资关系融洽的前提条件,是每一位HR管理者努力地去营造的。
2、多用“理解、宽容、疏导”的方式,让原本处于弱势的劳方,在心理上找到“平衡点”。面对员工的种种压力、疑虑,认真“聆听”,并及时予以开导和帮助解决。
3、面对员工的错误,在及时制止的同时,需要找出出错的原因,如果是非本意的,应当给予改正的机会。因为这个时候,其实是在教育其他员工,“企业提倡什么?反对什么?”
4、在大量没有矛盾的时间里,HR管理者需要经常走到员工中去,了解他们想什么?工作中遇到什么困难?他们渴望什么?对自己的管理决策是很有帮助的。
有一点是肯定的:要想别人理解自己,首先要想办法理解别人。企业的劳资关系中,自己代表资方,就不能单一的只强调劳方“不准这个,不准那个”。试想一下,当员工已经感受到企业侵害了自己的利益,还能和资方关系和谐吗?这么简单的道理,为什么HR管理者会“将错就错”。
在“劳资关系”面前,HR管理者代表谁?之所以HR管理者不敢回答和不明白如何回答,我想可能这与他们所处的工作环境和现状有关。但是,我还是认为“事在人为”,不用抱怨企业没支持自己什么?而应当不怀疑自己的能力,勇敢地去代表资方,坚持“三个原则”,努力地去营造企业和谐劳资关系的环境,也为自己的职业生涯增添上一幅幅精彩的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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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nyq    时间: 2011-8-8 00:02
这个,很有技术含量啊。希望多些类似的,受益匪浅!
作者: 正宗丐帮帮主    时间: 2011-8-8 07:57
与人打交道的确很有挑战性
作者: markkk2010    时间: 2011-8-8 08:28
原则二:不侵害劳方利益!我想是不仅如此,还要维护老方利益,因为hr具有双重身份。一来维护公司利益,另一保护劳动者权益。
作者: 伊犁之魂    时间: 2011-8-8 09:03
说得非常正确!
作者: liupingxiang    时间: 2011-11-30 08:55
受益匪浅,目前就有遇到这方面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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