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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女员工“三期”动不得吗? [打印本页]

作者: 书竹    时间: 2004-1-7 16:47
标题: 女员工“三期”动不得吗?
女员工的“三期”是指孕期、产期、哺乳期,在现实工作中常会碰到在这期间企业想解除合同可员工又处在这明感期间,所以左右为难。在这里想和大家讨论一下,女员工在“三期”里企业就真得动不得了吗?
作者: 江苏媛媛    时间: 2004-1-8 09:48
标题: 未領結婚證的呢
動不得,可我還想說,未領結婚證的那是不是可以動了呢
作者: Anita1979    时间: 2004-1-8 09:52
标题: 看《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符合二十五条的,不受二十九条保护。但是能符合二十五条的人恐怕不多~
作者: 梦帆    时间: 2004-1-18 09:11
标题: 当然,三期内受保护
除非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之类的,如楼下所说符合二十五条。& v, I; g1 A7 h4 C6 U5 V3 k; A 其实企业如果想着女员工三期要请假,会影响工作而动歪主意想解除合同,真不是什么好企业。
作者: 小虫    时间: 2004-1-19 13:21
标题: 可以动
前提是制度明确,特别是对请假时间、性质有明确规定
作者: 灵逸如梦    时间: 2004-2-2 17:02
标题: 没有结婚证(到生的那天还没有)
不享受产假待遇。+ t7 ^7 \% t, |& j% @- c9 u % a: Z6 n3 `; R
作者: 老等    时间: 2004-2-18 15:51
标题: 非法生育的不受法律保护
不过那也是人啊,干麻非在别人有难时再插一刀呢。
作者: fanil    时间: 2004-2-24 15:07
标题: 主要看是为什么“动”,怎么“动”
如果是“严重违纪”还是可以动的,但真“动”起来对单位来讲也是麻烦多多。几年前我就职的单位有位女员工刚怀孕就不想来上班,到她认识的医生那儿开了长病假,病因一看就是不适合继续妊娠的;公司让我们去医院调查,结果医院也处分了那名医生。此后公司多次发挂号信要求该女员工上班,她就是不理也不来,最后公司决定辞退她并开出了退工单。接下来她就去仲裁告我们,仲裁判定她属于“严重违纪”双方可以解除合同,她不服起诉到法院,等法院宣判时她已经生完了,法院判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要承担她的生育费用(当时还没有实行生育保险)。其实总得来说公司也是有点得不偿失的。所以“三期”的女职工能不动就不动吧,除非她的行为给公司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那就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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