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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复审劳动能力鉴定 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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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l885
时间:
2011-8-15 13:00
标题:
复审劳动能力鉴定 时效
我是2002年工伤,03年鉴定为工伤6级,现在还能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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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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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话,能得到哪些赔偿呢?能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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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年的工伤保险条例,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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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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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arkkk2010
时间:
2011-8-15 13:22
1.复审是可以的,但是有必要的时限,你这个时限已经很长了,你可以根据当地的法规,看看能否时隔八年再复审鉴定。有的地方这个时间很短的,如深圳,对首次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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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可以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新的工伤保险条例(2011)也是这么规定的。如果是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要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作者:
xl885
时间:
2011-8-15 14:21
回复
2楼
markkk2010
的帖子
谢谢。劳动局给仲裁的是按照04年之前的那个《办法》只给一项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个月),仲裁庭是否适用法律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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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cdbkun
时间:
2011-8-15 14:33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1 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作者:
markkk2010
时间:
2011-8-15 14:37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15日
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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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
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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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
六级伤残的
,享受以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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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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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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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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