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人网
标题:
国税总局:“年终奖计税方法调整”公告系伪造
[打印本页]
作者:
坷垃
时间:
2011-8-15 19:03
标题:
国税总局:“年终奖计税方法调整”公告系伪造
国税总局:“年终奖计税方法调整”公告系伪造2011年08月15日13:35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我要评论
(
3698
)
& W$ T4 A0 B' c8 @
字转播到腾讯微博
/ v9 j! M b! N
2 n5 H/ H' @! V' W6 e
号:
T
|
T
! z x% q* G9 _. y3 b% F( m5 W
3 U8 f# w+ o" Q- x$ Y9 l
- P0 E x- I- i2 s/ ~" N4 A
; u* u* H5 z5 Y R3 b$ X% J- X
' e3 j/ c! \, Q- c/ k
国税总局声明(
点击看大图
)
8月15日消息,近日有人以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并做出解读。对此,国税总局今日发表声明称,此文件及解读稿系伪造,“严重误导了纳税人”,将依法追究伪造公文者法律责任。
" K1 ?; V: ?1 y' P
据了解,广州日报于本月13号发布题为《
年终奖个税计税方式将修改 避免多发1元多缴2万
》的文章。文中称,“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制定并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中提供了两种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计税方法,并新增一个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税率表(含速算扣除数)。总体来说,全年一次性奖金要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一种方法为,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然后以其商数及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乘以12个月,即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 另一种方法是,按照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表,直接计算应纳税额。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 l: s' ~7 c, p: I' r
新华网也于8月14日发布题为《
国税总局明确企业派发红股计税方式
》的文章,指出:“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明确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l) Q7 K" \0 @+ X+ N7 R$ k5 t
以下为声明全文:
( I' `. W e0 q& a1 A7 }
近日有人盗用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并做解读。该文及解读内容在媒体刊登后,严重误导了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从未发过该文件及解读稿,此文件及解读稿系伪造。国家税务总局将依法行使追究伪造公文者法律责任的权力。
4 Q/ w \5 H: k: _4 q9 e% Y
特此声明。
3 ^( U' Y/ E# B6 J$ ?
国家税务总局
5 f/ Q6 z* a4 @, [ h8 t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 _! J( B) _+ Z! ?
- X- s9 \! e6 h: }$ r" W, \1 s1 u7 Y
) j0 `9 T7 l a0 t$ i% [8 ]
作者:
坷垃
时间:
2011-8-15 19:07
抱歉,根式有点乱,请管理员帮忙处理一下,多谢了!
作者:
markkk2010
时间:
2011-8-15 21:40
这个贴子有人发过了,在发帖之前先搜索一下看原来的有没有人发。
作者:
常诚
时间:
2011-8-15 22:37
这说明一个事实:HR在吸取信息的时候,需要加强信息准确性的判断,哈哈。
作者:
ltc7866
时间:
2011-9-15 08:43
66019努力,努力,再努力!!!!!!!!!!!
欢迎光临 中人网 (http://bbs.chinahrd.net/)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