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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试用期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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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elingqing
时间:
2011-8-15 21:12
标题:
关于试用期的约定
劳动合同法有一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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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公司除了一个问题,有一位员工辞职半年后重新入职,请问合同上还继续规定试用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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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重新签订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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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请高人帮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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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arkkk2010
时间:
2011-8-15 21:22
合同重新签订的条件是双方协商一致。如果是同一岗位,就没有必要再约定,如果不同岗位,可以协商一致约定。
作者:
daijianghong
时间:
2011-8-16 00:09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我的理解很模糊。我理解的是如果是不续订合同或者重新履行以前的合同都可以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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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重签的条件:劳动合同期满,员工离职再次回到企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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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好多东西都讲得模棱两可,好无语啊
作者:
s80s1b27
时间:
2011-8-19 08:47
我认为即使不同岗位也不可再约定试用期
作者:
叫我华哥
时间:
2011-8-19 09:01
不可以再约定试用期,不管是否不同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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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不上重签的问题,应该是双方准备再次形成新的劳动关系,是完完全全的一个新合同,只不过这份新合同因为主体的特殊不能约定试用期了而已。
作者:
如梦@
时间:
2011-8-19 09:21
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哦!
作者:
bj-hr
时间:
2011-8-19 09:24
不能规定了
作者:
dan0712
时间:
2011-8-19 09:46
该员工是辞职的,再回来可能约定试用期,但主要看是企业请人家回来的,还是个人要求回来的.这很重要.
作者:
sunshinelzm
时间:
2011-8-19 09:52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外,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之间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管是用人单位解除还是劳动者本人解除,用人单位再次招用劳动者时,不得再约定试用期;劳动者试用期结束后,无论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还是续订劳动合同时,即使劳动者岗位发生了变化,用人单位也不得再约定试用期;在试用期结束解除劳动合同后或合同续订、合同终止后一段时间又招用同一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也不得约定试用期。企业在劳动合同变更、续订或再次招用时多次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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