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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美丽的小公主
时间:
2004-2-27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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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在三种情况下可以约定服务期:出资招用、出资培训、提供特殊待遇。请各位同仁发表一下看法:如何界定或如何量化出资招用、出资培训、提供特殊待遇?
作者:
lanlan
时间:
2004-2-27 16:57
标题:
我公司
出资招用:没有 出资培训:3000元以上,约定1年服务期 特殊待遇:房、车、引进户口等。
作者:
无地英雄
时间:
2004-3-9 14:45
标题:
说说你的难题!
一般出资招用很少见,出资培训很好界定,在企业的培训管理制度里可以规定好。提供特殊待遇如年金制度等也可以在人事管理制度里规定。你们公司是什么情况?
作者:
sophia_1114
时间:
2004-3-16 14:20
标题:
我公司
出资培训:25000元以上,约定1年服务期 特殊待遇:房、车、引进户口等。
作者:
sophia_1114
时间:
2004-3-16 14:21
标题:
错了
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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