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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如何正确计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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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ecy
时间:
2011-8-22 09:42
标题:
如何正确计算经济补偿金?
公司有一员工与我们一起于2008年9月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自2007年1月她一直在老板其他的公司做事,老板本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现在,公司决定要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请教如何计算她的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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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ossjpz
时间:
2011-8-22 09:52
2008年9月至今有近3年时间啦,那应该补3个月工资。单位可以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即可,不必支付代通金。实践中,单位一般会给员工两倍的赔偿金即6个月工资,而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
lanxue55
时间:
2011-8-22 10:04
违法辞退要支付双倍赔偿金,这种情况好像不需要双倍支付。
作者:
sunshinelzm
时间:
2011-8-22 16:07
1、如果是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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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代通知金。只要是违法解除就不存在代通知金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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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年该员工在其它公司工作,对现在的企业没有影响,要是有,也只是追以前企业的相关责任。
作者:
郭小羿
时间:
2011-8-22 17:05
那个员工违约了吧,同时在两个公司上班,还用支付违约金吗?是不是可以告她啊
作者:
bj-hr
时间:
2011-8-22 17:13
2007年1月至今一直在别的公司工作,是不是该员工尽管2008年9月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从来没有在你所在公司工作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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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这样,按照劳动合同法,你们只需要支付其在签订合同之后这段时间的补偿金即可,最好也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让其走人,因为留其在公司一个月也没有什么事情好安排,还会影响别的员工工作状态。
作者:
wangpei
时间:
2011-8-22 22:57
同意楼上的观点...
作者:
鲁东东
时间:
2011-8-28 20:47
公司以何理由解除合同呢?这很重要!如果理由不充分,恐怕很麻烦。
# ^7 d1 q. _) m0 R
07年那段工作是否由公司老板决定人家去的?如果人家手里有证据,仍需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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