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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动争议案件的提起与受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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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悠悠竹林
时间:
2004-3-12 14:59
标题:
劳动争议案件的提起与受理(1)
劳动争议案件的提起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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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领取就业证的国(境)外自然人,与本市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发生劳动权利义务内容争议的,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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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此类争议符合民诉法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目前可作为一般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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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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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国(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发生劳动争议,目前暂时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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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院和上海市劳动局于1996年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研讨时,考虑到如果受理国(境)外劳动者在本市单位就业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等同于鼓励非法就业,因此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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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这类纠纷也在不断增多,考虑至受理后也可以宣告无效的方式否定其合法性,因此作出上述调整。同时考虑到劳动仲裁部门的实际情况,决定暂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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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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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境)外自然人的非法就业当然不能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但国(境)外自然人在我国非法就业发生的劳动权利义务争议,又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因此,如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作为一般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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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注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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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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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第1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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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第2条第2款: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是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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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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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条:对违反本规定未申领就业证擅自就业的外国人和未办理许可证书擅自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4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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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动部《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102号)第2条:本规定所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是指:台、港、澳人员依法应聘受雇于内地用人单位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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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须向劳动部门申报;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须填写《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就业申请表》,并经劳动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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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条,对违反本规定第7条,未经许可擅自就业的台、港、澳人员,责令其中止就业,并按本人月平均工资的5一10倍罚款,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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