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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员工关系每日一问,你参与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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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ljpn
时间:
2011-8-23 19:04
标题:
员工关系每日一问,你参与了吗!
实行末位淘汰制,以末位排名为由解雇员工,仲裁机构往往认定企业非法解雇员工,那么企业日常中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避免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作者:
fengqian137
时间:
2011-8-23 20:25
提供该员工不合格的证据,解雇之后是合法的
作者:
shanyideren
时间:
2011-8-24 09:46
我们公司销售部门准备实行这样的制度,试用期6个月,在试用期业绩各方面排最后的,就准备被解雇。这个刚开始面试的时候,就跟员工讲清楚的,让他们签书面材料的,但是不知道是否跟劳动法有冲突,一直没有正式运行。
作者:
qangel
时间:
2011-8-24 09:48
实行末位淘汰制,并不违法。这是公司的一种绩效制度罢了,公司既然按此辞退员工,当然必须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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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付的情形,参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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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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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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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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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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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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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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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作者:
daijianghong
时间:
2011-8-24 09:51
企业规章制度或者合同中可以约定哪种情况是不胜任岗位。就是不适合也应该先调岗的。
作者:
cowboykiki
时间:
2011-8-24 21:28
呵呵~·那就不用末位淘汰啊, 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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