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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案例分享:老板啊,不能随心所欲地解雇员工! [打印本页]

作者: 常诚    时间: 2011-8-24 19:34
标题: 案例分享:老板啊,不能随心所欲地解雇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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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何×熙(化名),19956月进入某通信有限公司A分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在工作期间,何×熙多次调动,职务也多次调整:
200310月,通信有限公司将何×熙调往B公司,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2005年,通信有限公司与何×熙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77月,何×熙被派到A分公司,担任项目业务拓展总监。
20081月底,通信有限公司突然搬掉了何×熙的办公桌和办公电话,他只得到会议室办公。325日,公司书面通知何×熙岗位又有变调,但工资收入减少将近一半。418日,公司并未说明理由,解除了何×熙的劳动合同。
何×熙百思不得其解:公司因何如此待我?
何×熙不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2008612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仲裁结果】
仲裁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何×熙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专家评析】
本案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获得赔偿的典型案例。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2个问题:一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二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在我国,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进行了非常严格的限制,解除条件均已法定化,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过错性解除;
过错性解除,简单地说,是指在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六种过错性解除的情形。
2、非过错性解除;
非过错性解除,简单地说,是指在劳动者无主观过错但基于某些客观原因,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用人单位行使非过错性解除权时,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三种非过错性解除的情形。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了四种可以进行裁员的情形。
其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劳动合同法》特别强调了工会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权,根据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另外对于裁员,则需要经过更加严格的程序。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才可以进行裁员。
从以上看出,公司未说明理由,解除何×熙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如从时间上算,何×熙从19956月进入通信有限公司公司,至20084月己连续工作10年以上,若何×熙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与其签订;公司违法解除何×熙劳动合同,则应支付何×熙二倍的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加大了用人单位违法的成本,因此用人单位应严格依法处理劳动关系。

作者: markkk2010    时间: 2011-8-24 20:02
看完了。谢谢常诚兄的分享。
1.当事人已经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后来返回A公司出任总监,肯定有合同在身,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正如文章所言,需要成本;
2.这种情况,企业需要对已支付这10多年间的经济补偿金,除此之外,还要支付2倍于这些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也就是相当于3倍的经济补偿金。分计13个月,累计39个月之多。成本巨大。


常诚兄,你的帖子总是显示“未定义操作”。 本帖最后由 markkk2010 于 2011-8-24 20:03 编辑


作者: hnyuhong    时间: 2011-8-26 16:43
很多企业都存在这样的现象,很多企业老板在获得劳动者的价值之后,认为劳动者没有了价值就会想法设法的解除劳务关系,没有这些劳动者的创造与奉献,企业会一步步的发展吗?企业光有老板,若大的想法也无法实施,同时往往自己制订的奖金政策,在任务不理想的情况下随意发动奖金系数,唉,真的非常悲哀,也正因为这样的人治方式,很多企业逐渐委缩,甚至倒闭,所以善待劳动者,给自己的良心留一块忏悔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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