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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这样执行可以引起多大的争议和麻烦? [打印本页]

作者: 日光海滩    时间: 2004-4-22 16:26
标题: 这样执行可以引起多大的争议和麻烦?
这个是老板修改的规定,这样执行可以引起多大的争议? 5 k) S9 l% y9 e$ D6 I/ Z工作时间 " i9 s% `. X. g1、 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时间: 8:30——17:00。 1 {* a o7 ~% e% Z1 L) P' t; \8 \/ g" l二、考勤规定 / W+ _2 ?8 w! b6 l1 U3 n + W- C9 a/ l7 o; _- A; k5 ? ◆迟到及早退: 6 ^2 K# d- _1 h% N7 d# |* I(1) 年内员工第一次迟到或早退,扣除20元; ! N& a4 Z& Y, H1 ^' X(2) 第二次迟到或早退,扣除50元,行政部在内部通报处理;+ ~; `8 m. ^( M, z! _" r (3) 第三次迟到或早退,行政部内部通报,并且待岗、停职、辞退等处罚。 / ]/ r3 F+ Q4 H; A◆旷工:/ ?- M5 F" [- s1 t8 ~1 z! F (1)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本职岗位者; 7 Z- M; f7 x5 Q: A(2) 事先不请假,事后不补假且无正当理由者; & n8 J, Y; a5 k1 H7 W& U) h(3) 请假期满未续假或逾期不归者; F$ i/ s) V9 a; A! ?" K U(4) 未服从工作安排,不按时到工作岗位报道者,均视为旷工& g( D9 @, L- X) L (5) 迟到一小时且没有请假者。. Z# d3 w, }. E 处罚:第一次旷工扣除双倍日薪,行政部内部通报处理;/ D! r2 m" N# Q: y 第二次矿工之发当月基本工资,行政部内部通报,待岗; 4 B0 \ a; h. t$ q* A: \ 第三次旷工,行政部内部通报,停职、辞退等处罚。& q" H( S) T4 {% S( I ◆出差1 v4 m# J9 ~: o9 S ⑴、上班期间外出联系业务或处理公务视为出差; + c0 z0 g1 Q0 `# x2 b, j) K; `0 |⑵、员工上班直接出差应提前一天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并通知考勤人员,一般不允许临时电话请假或事后补假;6 ~% ~8 l! w- l' p 三、假期; H! M$ M" g8 [% F 1、公休假、# L. ?# {9 k% t2 Z 全体员工每年享有的带薪法定假期为:2 ^7 i V Y9 n2 P% I; Z, y c" u 元旦 1天 春节 5天 劳动节 3天 国庆节 2天$ ^3 D4 Q2 e0 f 2、年假/ m) |* A: v8 y; m ⑴、员工每年可以享有的带薪年假,依据其在公司服务的年限而定,具体如下: 6 E2 y& a" n, z4 I- ^连续工作满1年,年假天数为3天 8 C7 ~7 ?7 L% ?: }. t# N连续工作满2年,年假天数为5天: }4 Y4 e4 x- S* z- }* v 连续工作满3年,年假天数为8天0 E M5 X# r" N 连续工作满4年以上,年假天数为10天 C2 i, p0 o- T( Z⑵、年假不能累计,不得转入下一年。 2 J. {8 N& J! J9 y⑶、员工休假前,要提前15天向部门主管提出休假申请,经过权限主管批准后方可休假。% L% P* R+ p3 _. U ^+ [+ k 3、婚假:婚假省内5天,省外7天。 & Q/ x `7 i# u A; Y1 S3 Q. k* O3 {4、丧假:所有员工,遇有直系家庭成员如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省内3天,省外5天。超出部分按事假处理。 $ B1 a6 p3 E& ^5、病假:不满一年的,年病假3天;满一年的,年病假5天。 & d! ?: q$ }" \0 v7 E6、产假30天。1 p2 U+ M6 F, @* a# s# s 7、加班! @) a# I" c+ h! ^$ ` ⑴、加班的定义:公司因工作需要,在员工休息日安排工作。 8 E$ K" y$ K2 u$ `" V h. U7 `' G4 h* |, q ⑵、以下情况不属于加班: 0 e, L* G* d Z- a★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当天工作任务量,当天没有完成而延长工作时间的;/ I8 n6 [, Z% s1 u1 m6 o7 _3 u Z ★区域经理、大区经理、总公司部门负责人除法定节假日不存在加班。' ~ ^7 |; s+ N, }; z- q3 F; h$ y+ E
作者: 沈璐玉    时间: 2004-4-23 13:49
标题: 果然是……
这个老板是有点问题,典型的病态者。 : P, ? T1 z* Q我以前的公司老板有点类似,不过比这个还好一点,结果改了1个月后,公司人员走了70%,其他人处于待走状态,没把我们笑死。 " F2 v' e, p' r1 |" P其完全不顾《劳动法》相关规定,打官司必输,而且还可以追加赔偿和罚款。
作者: yqg2136    时间: 2004-4-23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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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摩云    时间: 2004-4-23 15:13
标题:
这个老板厉害哦,典型的工作狂、压榨狂,和我的老板一样,不过好像严了点,反正打官司输
作者: 当代伯乐    时间: 2004-4-23 16:43
标题:
这个老板会被起诉的!
作者: Eva_wu    时间: 2004-4-24 19:01
标题: 民营企业
很多民营企业都是这样
作者: TracyKong    时间: 2004-4-25 09:35
标题: 不合理!
不说别的,就说产假吧,有没有搞错?30天??真的该去告他了。
作者: syzh    时间: 2004-4-25 19:58
标题: 不比日本鬼子好到那里去……
简直就是日本鬼子企业的翻版………… ) [; r7 ^6 i! @4 X; D仅差于小日本子…………………………; m& x, t; Y) _4 ^: |2 K 2 b. n2 c" C7 i3 M# Q 够黑%………………
作者: 骊山    时间: 2004-4-25 21:44
标题: 这是个现实问题
这样的规定在现代的大多数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太普遍了,或许是钱看太重了,或许是根本不懂什么是管理,或许---,但这确确实实的是一个现实,如之耐何?
作者: 慧缘居士    时间: 2004-4-26 09:48
标题: 抠门
这样的话还怎么谈管理,先把工资提上去再说,没有弹性工作时间的概念。
作者: beautygril    时间: 2004-4-26 10:27
标题: 过于苛刻
一是老板对劳动法不懂和不重视;二是对员工的不尊重;三是对人力资源部门的不尊重。总之,这样的制度是难以执行的。
作者: 小康康    时间: 2004-4-26 11:46
标题: 过分
照这样执行下去,干脆人力资源部全盘撤销算了,整个的一言堂。这样的老板恐怕自我膨胀的太厉害了。
作者: wilson_fu    时间: 2004-4-27 02:26
标题: 未免太苛刻了!
作息制度的建立应该按照人员素质的高低来界定,如果贵公司人员素质普遍较低,照此执行还可以(前提人员负担的起罚款),如果是人员素质较高,不太适合
作者: yuankeyun    时间: 2004-4-27 12:20
标题: 我很同情你
你在这样的企业做人力资源专管员,我很同情你。这样的规定怎么执行,可能处处是阻力。
作者: 像我这样的朋友    时间: 2004-4-27 12:35
标题: 这样的公司其实也很多
我们公司也是这样的,员工没有年休,婚假,女职工没有产假,所以我们公司的员工满意度也不高,员工流失也很厉害
作者: 书竹    时间: 2004-4-27 13:14
标题: 谁能理解你
留在这样的公司那是一种自杀,留在这样的公司做HR那更是自寻短见。这是怎样的老板,这样的公司会有前景吗?会有发展吗?所以如果有谁愿意留下的,那只能是垃圾。试想由垃圾组成的公司,那将是一种怎样的状况。
作者: 凝霜    时间: 2004-4-27 13:33
标题: 见怪不怪
看来这家公司的规模不是很小啊?!有区域经理、大区经理、总公司部门等等设置,怎么也象民营的小作坊一样?其实很多民营小生产厂都这样规定,倒是不稀奇,反正外来的民工多得很,也不需要多少文化程度,可贸易型、科技型的公司这样搞,无异于自掘坟墓!!
作者: 意气风发的商人    时间: 2004-4-27 15:13
标题: 呵呵
不知道 你们是怎么搞的 有点不了解
作者: 兵马俑zlw    时间: 2004-4-27 15:58
标题: 问题
真是个问题
作者: 林荫下    时间: 2004-4-28 09:48
标题: 乱七八糟!
产假30天,婚假5(7)天!真是乱七八糟!不合法,更不合情理!2 V) r+ i# X, h* n p7 j 有些公司采取制度从严,执行从宽的所谓内紧外松的方式,那有很多弊端,但尚可维持。上面这个制度可就出了格了,执行从宽都不行了。从宽就是打自己嘴巴,从严就是乱搞!——像下面那位先生说的:自掘坟墓。
作者: 有限空间    时间: 2004-4-28 11:34
标题: 知法范法
這些規定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你公司的員工為什麼不告訴老闆這樣做是不合法的。而且人力資源部也有責任糾正這些不合法、不合理的規定啊!
作者: maomc    时间: 2004-4-28 13:52
标题: 过犹不及
不能讲人情是对的,但是,不能没有人性。
作者: 秋水语冰    时间: 2004-4-29 08:42
标题: 说说贵公司的待遇先...
如果待遇合理,为什么不可以呢???
作者: 琪楚    时间: 2004-4-29 10:54
标题: 政策
凡事在不违反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企业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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