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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周期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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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wang1
时间:
2011-9-1 10:54
标题:
医疗期周期是怎么规定的呢?
一个医疗期只是在一个合同期内吗?一个合同期内可以有两个医疗期吗?医疗期满之后还能在请病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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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iwang1 于 2011-9-1 11:0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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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1-9-1 11:02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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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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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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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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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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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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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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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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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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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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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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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可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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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wang1
时间:
2011-9-1 11:06
大家可能没有明白我的意思,我的意思是比如我我已经休完了我的医疗期,下一个医疗期什么时候可以休呢?
作者:
liulei01
时间:
2011-9-1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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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liwang1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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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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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累计时间,就可以进入下一个医疗期。
作者:
s80s1b27
时间:
2011-9-1 13:27
楼主的问题实际上引出了一个话题:医疗期究竟有没有总的上限,尤其是次数。目前来看,是个盲区,安爸曾有个帖子讨论过的。我认为如果在合同期内的话,理论上医疗期是不存在次数限制的
作者:
yumianzhuifeng
时间:
2011-9-1 16:31
医疗期无次数限制,理论上只要过了上一个医疗期的计算周期就可以进入下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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