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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讨论:劳动合同纠纷 [打印本页]

作者: fred314    时间: 2004-4-30 14:17
标题: 讨论:劳动合同纠纷
一人事副主管,在其负责车队时,出过一次重大交通事故,而此次交通事故责任主要在于人事副主管不按交通安全规程行事用本厂的货车拖本厂的一故障车而造成的,从而给公司带来5万多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在此案子处理和向保险公司索赔过程中,此人事主管利用职务之便把其本人劳动合同进行了偷换和更改,在空白栏加上了以下内容:如果厂方解雇他,需向他赔偿15万元的经济补偿。后保险公司因厂方违反交通安全规程拒赔此交通事故费用,厂方因此决定对其解雇。该人事副主管拿着假合同起诉工厂要求赔付其15万的经济补偿。大家针对此事件,不知有何看法。请发表!
作者: 愿望树    时间: 2004-5-13 11:01
标题: my opinion
对照劳动合同其添加部分的笔迹,而且解雇的原因在于其违反了国家法规,公司有权予以解雇,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反诉其以权谋私,追究经济赔偿.而且15万如果是经济补偿的话那就与国家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不符. 不过这也反映出你们公司在合同管理上的漏洞,如劳动合同空白部分如果确实无补充内容,填写"以下空白"这样可以避免一些问题的发生.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居然他还有机会拿到自己的劳动合同,而且他只是个副主管,那么文档管理也太疏漏了.
作者: 袁飞    时间: 2004-5-15 09:18
标题:
其人:道德败坏。 制度:文档管理不健全。
作者: 柳叶飘飘    时间: 2004-5-24 20:05
标题: 我的拙见
1、笔迹可以鉴定的,一份合同书上不同时间的墨迹是可以通过科学手段鉴定出来的;2、可以将事故的调查结果作为公司解雇他的依据。
作者: 慕蓉过儿    时间: 2004-5-25 14:55
标题: 责任?
这也应该算是重大事故了,像这种重大事故公司的制度是怎么样规定的,不需要员工承担相关的责任吗?看来对协议、合同等重要文档的管理是要加强、加强再加强了。
作者: mayluan    时间: 2004-6-10 17:43
标题: 不能让他得逞
我认为:此人事副主管太嚣张了,厂方不应妥协。厂方就凭一份改动过的合同就轻易给他补偿,那他可真是无法无天了!厂方难道不可以举证他修改合同之事吗?不可以做笔迹签定吗?厂方应从此事中吸取教训啊!
作者: yl_64419    时间: 2004-6-24 16:53
标题: 好厉害
原来还有这种人啊?要是我以后真想从事人资,那还不得加N个心眼啊,呜呜,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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