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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员工A的仲裁会赢吗 [打印本页]

作者: 一锋化千羽    时间: 2011-9-4 07:08
标题: 员工A的仲裁会赢吗
员工A在2004年与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里面规定:若员工在公司评比中,连续两年处于末位,须被公司淘汰,即“末位淘汰制”,在2006年,公司对“末位淘汰制”专门出了相关文件,即是,绩效连续两年处于公司的后五位的员工,即被淘汰。员工A在2006和2007年年底的评比中,均处于公司的后五位之列,2008年年初,公司在职工大会上宣布,与员工A解除劳动关系。A不服,随提起仲裁,请问A的仲裁能得到支持吗?求解。
& R* K" H6 o4 j; g  Q0 _ 本帖最后由 一锋化千羽 于 2011-9-4 07:09 编辑 ) D6 X9 F8 }6 q  m1 o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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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一锋化千羽 于 2011-9-5 10:50 编辑 * S, ~# K# v% X; ]2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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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一锋化千羽    时间: 2011-9-4 07:27
没人理偶,偶自己先占楼,回头总结
作者: 一锋化千羽    时间: 2011-9-4 07:27
没人理偶,偶自己先占楼,回头总结
作者: LiuLiu168    时间: 2011-9-4 07:41
不是很懂,等专家分析!!
作者: 台州-0-小冯    时间: 2011-9-4 08:22
肯定能赢  公司出制度是为了说明该员工不符合该岗位,而不能以此来无偿解除劳动合同9 l0 |) ~4 U/ P
1、如果该员工第一年评比末五 请问有给予培训吗?没有的话,你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有待仲裁考虑
1 q* K. X# r, Y" Q6 b2、如果有给予培训,第二年又是末五,你解除劳动合同还是需要付补偿金: P" y- N2 [* [3 {: H6 b; B* J/ Q

* c$ o; B1 E1 h; x1 {总之,不管如何,该公司都需要支付补偿/赔偿金,具体看仲裁有没站在公司这一边。当官的立场决定着公司出钱的多与少
作者: haoed    时间: 2011-9-4 08:45
末位淘汰制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08年实行新的劳动合同法后,公司以末位淘汰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合同的,员工申请仲裁可以得到支持。
' }4 X. Z" J3 J  z' y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含末位淘汰,根据案例,公司想解除劳动合同,最合适的理由是:公司能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并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作者: 芋儿    时间: 2011-9-4 09:07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公司不能够对A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进行举证,或者不支持相关补偿,A是可以获得仲裁支持的。
作者: markkk2010    时间: 2011-9-4 09:22
     能得到支持!
3 Z. u9 f3 \. D6 Z! w* |) ]" G     合同未到期,应当按照劳动法执行,劳动合同法规定:
  P7 o3 d1 G- e6 H第三十九条 3 I' |; d* @2 e1 N1 C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i2 p7 ]! U' H# P7 s2 T2 A1 S
可以看成是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或是严重达不到公司要求啊,可以辞退。但是+ R& \& F# y: n3 Z& C0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F& l2 ?2 G1 @" q* n(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该企业没有这么做;
2 E5 N- @( m( z& y: s% O所以公司要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但是公司没有,所以公司应该赔偿。
7 |5 P+ O6 S" q       根据现行劳动法规,劳动者不适合现岗位工作,可安排培训或调整岗位处理,这个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需解除合同,单位应按协商解除或单方解除予以经济补偿。但是这个企业没有这样做。! a( |+ I0 K  C1 d4 z9 q% k  J6 J
       我们不能不考虑立法的本意,员工不论能力如何,只要是非本人自愿的造成失业的状况,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代通知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4 T6 X+ |" D* X1 A; C       另外,末位淘汰制的提法是不科学的,纵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省劳动合同条例,原则上是不能胜任工作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作为人事经理,应当在怎么谋划达到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这一理由上做文章。比如:明确具体可考核可操作的岗位要求及岗位标准,操作程序要规定好,严格按程序办理即可。可以通过这种手段而不是赤裸裸的末尾淘汰制。
9 j/ n/ c$ `8 e' R       末位淘汰制不合法,排在最后只能说明其能力比其他员工能力差,半不能证明其不能胜任工作,所以要支付代通知金及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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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支持版一锋姐版主!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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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markkk2010 于 2011-9-4 09:2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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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ark.Yao    时间: 2011-9-4 09:22
末位淘汰制是国外知名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但是在国内环境下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的。$ d/ z. g0 N( C8 i+ ]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单解可以采用“不胜任岗位”作为理由,但是就像前面几位同仁讲的,需要有不胜任岗位的证据,同时需要进行培训仍然不胜任岗位的证明。单纯的强制分步法无法直接证明员工不胜任岗位。2 ~# _0 F7 [! p- K# O! V7 }
同同时,因“不胜任岗位”的单解也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作者: simpl2008    时间: 2011-9-4 09:26
问得太粗了。你的仲裁请求是什么?如果仅是申请恢复劳动关系,我想赢不了,上面楼主基本上解释了,公司可以有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至于培训这个程序,我想公司举证并不是很难。如果是想要补偿金,我想应该是没有问题的,至于补偿多少就根据个要的工资水平按照劳动合同法计算了。
作者: s80s1b27    时间: 2011-9-4 14:40
不能,因为排名处于末尾,不能代表必然不能胜任工作,因此公司这样做,无疑是违法的
作者: 上善若水2010    时间: 2011-9-4 14:47
楼上各位都回答得很详细了。企业直接拿绩效未位来解除劳动合同是不会得到仲裁支持的。2008年初,已经是新法实施的阶段更不会得到支持。但是如果能够出示员工的培训及调岗等相关的不胜任证据,是可以解除的,但经济补偿还是要给的。
作者: cowboykiki    时间: 2011-9-4 18:22
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明白事的仲裁是不会支持的!
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1-9-4 19:24
末位淘汰制 偶们公司也有的% Q( Q4 V. x! _4 m- e9 H) z
“末位淘汰”作为一项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考核办法,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并不与法相悖。但如果把“末位淘汰”制度用到聘用关系上,凡是“末位”,不分青红皂白就予以淘汰的做法是值得质疑的。这里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单位可以以“末位淘汰”来解聘职工,当出现“末位”情形时,按约解除合同关系,不存在什么问题。二是双方并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这一条,单位单方面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合同关系,就于法不符。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单位首先要给予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还要给予经济补偿。这一规定就给予了职工一个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的过程。
作者: jiajialili    时间: 2011-9-4 21:40
案例学习中
作者: anonian    时间: 2011-9-4 22:57
破财免灾!多给点补偿金
作者: haopengyou    时间: 2011-9-4 23:14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劳动合同法第39、40条)没有出现,仅以末位淘汰这样的模糊约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故用人单方宣布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劳动者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履行的可以主张赔偿金和补偿金。
作者: hjde    时间: 2011-9-5 10:41
末位淘汰制是国外知名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但是在国内环境下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的。
$ a! [$ X8 y; D% Y劳动合同法规定, ...8 G4 n' B2 Z0 P. V! Q
Mark.Yao 发表于 2011-9-4 09:22

; r) J) r5 [1 j+ ?( B$ |" y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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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xiaoxv    时间: 2011-9-5 14:46
估计2008年之前干这事,公司可能还行,2008年后就明确规定了公司不能利用末位淘汰制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作者: 福气老高    时间: 2011-9-5 16:22
举个简单的例子:
- E# W2 L. v- ~+ P: v" }( ?  w# B早上上班要排队打卡签到,排在后面的只要是在规定的时间内打卡不等于迟到。: u, ]1 O4 g, f2 [5 k3 N' C6 d

作者: 飞翔2000    时间: 2011-9-6 09:42
前面的家人已经说的很清楚了。末位淘汰作为一种公司激励机制可以运用,但在劳动关系的管理上就不行,因为处于末位只能证明员工绩效低,不能证明员工不胜任本职工作,同时不胜任还要有调职和培训记录,不然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个仲裁胜率很大,同时需要支付提前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浅见,谢谢!
作者: geqiandeyu    时间: 2011-9-7 15:10
个人感觉仲裁还是会被支持的:
/ Y6 m. U1 Z; [0 x' `0 J首先,就像劳动合同法说的,应该是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劳动能力不满足岗位需求且经过培训后仍不能满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有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公司的解除理由是不正当的,如果解除当然要支付补偿金。
( o6 H0 e! s6 X1 E  M第二,签订合同时候关于末位淘汰的条款是末位淘汰,到后来公司修订绩效考核方案,改为末5位淘汰,是否经过与合同员工协商,是否征得员工同意,如无属于单方面变更条款,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合同。# A; Q5 X6 s/ _8 x4 y( r. R9 a) I* \!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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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等人继续学习。
作者: 68816703    时间: 2011-9-7 17:39
6楼,8楼正解
作者: NO2上善若水    时间: 2011-9-7 23:19
      其他的我不讨论,上面已经分析了,但是一锋哥你的问题有毛病:首先,你说员工A签订的合同中,若员工在公司评比中,连续两年处于“末位”,须被公司淘汰,但是员工A在2006和2007年年底的评比中,均处于公司的“后五位之列”。注意词语,一个是“末位”,一个是“后五位之列”,也就是说员工A并没有不满足合同,光这一点,员工A就可以得到仲裁的支持~
作者: jasonhrs    时间: 2011-9-12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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