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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如何对待他的不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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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明月山涧
时间:
2004-5-14 15:00
标题:
如何对待他的不交接
我公司近期不景气,大幅裁员降薪。财务从原来的3500降到1500,但只要求她每月来一次为公司做帐和报税,她不干,要求加薪,公司不同意,她就提出辞职,但要求公司补偿她三个月的赔偿金(她在公司干了三年),否则就不交接。现在她又有了身孕,也不再来上班,我公司该怎摸办
作者:
东南西北风
时间:
2004-5-14 19:33
标题:
要问员工
先问员工,如果公司付给她赔偿金她是否愿意交接?其实你们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应该规定相应的条款,这样可以限制员工这样的行为。
作者:
就我一个
时间:
2004-5-16 11:24
标题:
个人提出辞职可不给赔偿金
个人提出辞职可不给赔偿金,如果单位先提出就要给了。
作者:
Jeanne
时间:
2004-6-3 14:33
标题:
三点建议
建议:1、对员工的劳动合同内容做出变动调整时——“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所以看来,相应的补偿金是较人性化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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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知其限期回单位交接,若超时恶意旷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将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到时候什么补偿也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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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孕期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因为其他原因而附合解除劳动的的情况时,同样可以加以处理
作者:
小飞鱼
时间:
2004-6-6 09:23
标题:
我同意
我同意Jeanne的三点意见,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其中一条!
作者:
虎山猴王
时间:
2004-6-7 19:25
标题:
说点看法
一、合同中工资是如何约定的,如果低于原约定工资,则公司只能与员工协商解决,否则员工则为单方意志,只能继续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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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法规定:“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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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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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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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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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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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难道没有纪律规定?对于不接受正当的工作安排,可以给予纪律处分,但一定要符合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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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bhliu
时间:
2004-6-7 23:00
标题:
企业:遵从法律吧!
按合同来办事吧,企业不景气不是员工的错,为什么总要员工承担责任,减薪和裁员是要遵照一定法律程序来办的,如果企业没有履行正当的法律程序,合同又有相应的约定,这位员工的做法并没有错,要求也没有过分。至于无故不来上班,倒是可以纪律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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